山东光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31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91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青岛网站制作公司马喆孙向东齐新
【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山东光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琦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当事人】山东光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琦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山东光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琦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寿师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秦鲁明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寿师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秦鲁明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寿师秦鲁明
【代理律所】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山东光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琦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济南中辉公司未到庭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陈述相关事实,本院无法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且光阳能源公司认可与济南中辉公司还有其他经济往来,其二审中提交的银行回单无法证明系与涉案项目施工有关,光阳能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由案外人济南中辉公司施工完成而非军辉建设集团,且光阳能源公司对支付军辉建设集团10万元劳务费的行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军辉建设集
团提交的其与光阳能源公司签订的涉案项目施工分包合同、军辉建设集团向光阳能源公司发出的付款通知函,再结合光阳能源公司向军辉建设集团支付10万元劳务费、军辉建设集团为光阳能源公司出具相应发票的事实,上述事实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军辉建设集团为光阳能源公司施工了涉案项目,且涉案项目早已交付使用,光阳能源公司应当支付军辉建设集团剩余劳务费及相应利息,一审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光阳能源公司主张涉案项目由案外人济南中辉公司施工完成,并提交施工合同、施工日志、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本院审查认为,济南中辉公司未到庭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陈述相关事实,本院无法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且光阳能源公司认可与济南中辉公司还有其他经济往来,其二审中提交的银行回单无法证明系与涉案项目施工有关,光阳能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由案外人济南中辉公司施工完成而非军辉建设集团,且光阳能源公司对支付军辉建设集团10万元劳务费的行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光阳能源公司主张军辉建设集团未进场施工、涉案项目系由案外人施工完成并要求军辉建设公司返还其10万元预付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光阳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山东光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9:13:4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5日,山东琦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光阳能源公司签订《琦泉集团14.2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总包合同》,由光阳能源公司负责设计、供货、安装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系统,各子项目所在地及系统容量:1.济南玉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4.青岛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7.大城县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合同总价款7400万元。 2017年11月23日,山东琦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阳能源公司、琦泉电力公司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自2017年11月23日起,琦泉电力公司取代山东琦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琦泉集团14.2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总包合同》成为合同的既有一方,琦泉电力公司获得既有协议下山东琦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权利和利益,以及承担既有协议下山东琦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三方签字盖章。 2017年12月,山东琦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琦泉电力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琦泉电力公司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承继山东琦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并继续履行
《琦泉集团14.2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总包合同》、《琦泉集团14.2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总包合同补充协议》。双方协商项目整体转让价格74765922.55元,已经施工建设的工程转让费16084373.55元。双方签字盖章。 2018年4月,光阳能源公司(发包人)与军辉建设集团(承包人)签订《莱西市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2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包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工程概述1.1工程名称:莱西市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2兆瓦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1.2工程地点:山东省莱西市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场内。1.3工程范围:发包人负责工程的设计、提供施工所需所有物料、设备等全部材料,承包人提供人力,需按图纸进行施工。…3.项目施工合同单价本合同固定单价为人民币0.2元/瓦,总价按照项目实际并网发电的装机容量计算。4.项目装机容量项目拟装机容量为2兆瓦,实际装机容量以通过竣工验收且并网发电的装机容量为准。5.施工范围:包括所有厂区内组件支架安装、桥架铺设、电缆沟井制作、低压电缆敷设、设备基础制作、控制电缆敷设、箱变、逆变器、预制舱、就位安装、高低压电缆接线、高压电缆头制作安装、控制电缆接线(场内部分由发包人现场指导)。不包括:设备调试、各项检测、各项试验、业主所需所有文字资料、并网协调、并网资料提交制作、与并网相关一切事项由发包人负责,承包方予以配合。其他:因物料设备缺陷或并网需完成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调解
决。原则上承包方只负责安装清工部分。配合发包方完成并网事宜。…7.工期目标工期:承包人应自开工日期之日起的45天内完成本项目的全部施工承包工作,且应确保项目在上述期限内实现并网发电。…9.合同生效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行生效。光阳能源公司、军辉建设集团在合同中加盖合同专用章。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二条付款方式和条件2.2…本合同总价暂计为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拾萬圆整。实际总价按照本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满发并网发电的实际装机容量计算。备注:直流侧实际装机容量×0.2元/W。2.3合同款项的支付节点如下:2.3.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承包人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经甲方确认施工人员进场后,发包人负责人确认后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萬元整为承包人开展工作所用。2.3.2项目结构部分及站内低压电气部分完工后(支架安装、组件安装、汇流箱安装、直流侧电缆敷设)安装部位完成后,经发包人现场负责人书面确认后3日内支付本合同总价的60%,即人民币240000元大写贰拾肆萬元整,即累积付到总合同价款的70%。2.3.3项目并网发电后,9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的30%即人民币120000元大写拾贰萬元即合同总价(项目直流侧实际装机容量×0.2元/W-已支付)的100%。(施工完毕,非施工原因如电网公司因发包方设计或甲方提供设备本身缺陷等因素,电站未发电,双方视为运行正常,发包方履行支付
责任)。 合同签订后,军辉建设集团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并按约定时间完成施工。2018年4月10日,军辉建设集团为光阳能源公司出具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以证实其收到预付款10万元。施工完成后,光阳能源公司再未支付相关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军辉建设集团是否实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二、琦泉电力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
【二审上诉人诉称】光阳能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光阳能源公司不承担本案责任,军辉建设集团返还光阳能源公司预付款10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军辉建设集团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军辉建设集团根本未进场施工,一审法院仅凭双方签订合同及预付款10万元就认定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是错误的。光阳能源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济南中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中辉公司)施工,并支付其相关工程款。请求依法改判。 综上所述,上诉人光阳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光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民终91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光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红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寿师,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鲁明,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琦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海路某某华创观礼中心。
法定代表人:冉军,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光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阳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辉建设集团)、原审被告山东琦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泉电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5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光阳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寿师,被上诉人军辉建设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鲁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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