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05
【字 号】赣市府办发[2007]102号
【施行日期】2007.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7]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
  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政府网站的建设水平,规范管理,保证高效运行,提升我市各级政务机关的便民服务水平,特制定《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政府网站的定义
  第二条门户网站建设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
04号)精神,赣州市政府网站包括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门户网站: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子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直(属)、驻市各单位的网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
  第三条 “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主办,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子网站由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 赣州市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政府网站的建设
第一节 网站定位
  第五条 门户网站是政务公开的窗口,联系社会公众、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纽带,开展电子政务的载体,其主要目的是整合子网站的信息资源,为社会公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获取政务信息和享受政府网上服务提供便利。具体体现为“信息公开、在线
办事、公众参与”三大功能。
  第六条 子网站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窗口,及时将可对外公开的政策文件上网公布,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作为政民互动的纽带,以互联网为媒介了解社情民意,解答公众咨询,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桥梁,整合网上办事项目,为社会公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节 网站规划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国家、省、市有关电子政务发展的要求,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业务、技术、人员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根据本办法,遵循“科学规范、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网站规划方案。
  网站规划方案应当包括网站建设的背景和现状,网站建设的需求分析,网站建设的目标、内容和风格,网站的功能设计,网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发展等各个方面。
第三节 网站内容
  第八条 政府网站要以便民为宗旨,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开展网站内容的组织、信息编排和功能设计,力求操作简单,使用户能在最短时间内达到访问目的。
  第九条 政府网站要围绕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等发布政务信息,体现自身特点,满足社会公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信息需求。
  第十条 网站内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性:即政府网站内容应全面、系统,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不属于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都应该在政府网站上发布。
  2、完整性:即网站发布的信息要素应齐全,内容应完整、详实。
  3、时效性:即经常性工作应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及时清除或变更失效信息。
  4、准确性:即网站发布的内容必须严谨准确,不能发布失真和有歧义的信息。摘要、节选或综述性的政务信息应准确把握。
第四节 网站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的总体要求包括网站可用性、兼容性、安全性、可扩展性、先进性、标准性、内容合法性等。
  1、网站可用性:指政府网站必须提供24小时正常访问和服务,并制定监控制度,进行定期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导致网站不可访问的各类事件。
  2、网站兼容性:指服务程序应尽可能兼容基于多种操作系统的各类浏览器,无特殊情况不应对运行环境有特殊要求,确实对运行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显著位置加以标注。
  3、网站安全性:指政府网站应制定安全解决方案,定期对网站安全进行测评、检查和改进,并做好安全记录。
  4、网站扩展性:指政府网站应基于可扩充的平台建设,采用跨平台的数据库,选用与平台无关的应用组件,采用标准的服务接口规范。设计中要有扩充余量,为日后的扩展和集成留有扩充空间。
  5、网站先进性:指在设计思想、系统架构、技术选型、平台选用上均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在充分考虑技术先进性的同时,尽量采用技术成熟、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
  6、网站标准性:指政府网站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达标情况的检测结果作为网站评测结果的一部分。
  7、内容合法性是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布内容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既要保持统一的政府形象,又要体现自身特,给人以大方、美观的视觉效果;网页内容使用规范的格式进行编排,使用标准字体。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整体结构要层级有序,结构清晰简洁,各层级页面布局和风格应统一。栏目设计要以用户为中心,内容分类合理,层次分明,符合大部分人的阅读习惯;页面层级深度要适度,遵循“三次点击”原则,使用户能迅速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的频道、栏目设置应体现内容、服务等功能区域的划分,应对具有相同性质和类别的频道或栏目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所在机构的工作特点和主要业务范围,建立
健全相应的内容与服务等功能区域。
  在保证网站美观的同时,尽量简化图形,严格控制首页图片的大小,让用户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浏览网站的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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