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2015年07月08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材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 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以下简称建材备案)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本市建材备案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承担建材产品备案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备案范围和备案部门
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砂石、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胶凝剂、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建材产品,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业协会及备案产品类别见附件1。
门户网站建设公司第三条 备案办理程序
(一)备案申请
凡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 (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商),应当登录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 在承诺相应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相关表格(附件2,附件3,附件4),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受理服务窗口。
相关行业协会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建材备案相关表格进行初审,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到相关行业协会建材备案受理服务窗口(附件1)办理建材备案手续。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建材备案相关表格,并说明理由。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或者产品销售总代理单位。
(二)备案办理
行业协会受理服务人员应当在收到建材供应商按第三条规定提交的书面资料后,当场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建材备案受理通知单(附件5),并将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录入建材备案办理流程表(附件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不受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办理到期换证备案手续的建材供应商,行业协会应当审核其诚信记录,符合要求的,准予换证。
(三)备案公示
行业协会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材备案相关手续;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材供应商,制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附件7)电子证书;并将建材备案相关信息,通过建材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备案证打印
完成建材备案相关手续的建材供应商,可以通过建材信息系统直接打印《备案证》。
第四条 备案提交资料
(一) 办理首次备案手续(含增补建材产品、表具)应当提交的资料。
1、凡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如水泥、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筋、防水卷材等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未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限分支机构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2)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证明(建材产品、规格),或计量精度和数据传输性能检测报告(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或上海市建筑用能监测系统符合性检测报告(数据采集器)。
(3)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书。
3、未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以下建材产品,除提交第2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预拌砂浆和建筑节能系统材料产品,提供企业内部试验室检测能力证书。
(2)预拌混凝土产品,提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上海市绿环保混凝土搅拌站证明。
(3)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提供生产企业信息表(附件8)。
(4)建筑用天然砂、建筑用天然石、烧结砖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开采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5)预拌砂浆产品,提供“新型材料认定证书证明材料”。
(6)给水管道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批件。
(7)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气道产品,提供住宅排气道图集。
(8)建筑安全玻璃产品,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其年度监督合格通知书或年度认证证书保持通知。
(9)再生建材产品,提供再生料在建材产品中使用比例的证明资料。
4、进口产品,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中文译本加盖公章)、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
5、取得本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的建材产品,应当提供《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二)办理其它相关备案手续应当提交的资料。
1、办理实行生产许可管理建材产品(如水泥、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筋、防水卷材等产品)到期换证手续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未实行生产许可管理建材产品到期换证手续的,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限分支机构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上述第(一)项第3点规定的相关资料。
2、办理企业基本信息及有效期变更手续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限分支机构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3、办理产品注销手续应当提供产品注销申请。
第五条 备案相关规定
(一)办理建材备案手续不收取费用。
(二)建材备案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国家、行业、地方、社团、企业应用标准。
(三)本市建材备案的有效期为两年。建材供应商根据备案材料设定的备案有效期截止日期,在到期前、后3个月内,到相关协会办理换证手续;过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建材备案。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建材供应商,可以通过便捷备案程序实行网上直接换证:
1、获得企业诚信等级较高的;
2、在备案有效期内,管理部门监督抽查未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
(五)行业协会应当定期将建材备案情况分析报告报送市市场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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