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8.01.15 |
施行日期 | 2018.01.15 |
文号 | 榕政办〔2018〕10号 |
主题类别 | 机关工作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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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为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与办事提供方便,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是指“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所属网站,以及尚未纳入门户网站管理的各级各部门自建网站。
“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是由市政府主站即“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主站)、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站)组成的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向社会提供政务服务、落实政务公开、促进政民互动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政府网站坚持“谁建设、谁维护、谁管理”的原则。“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主办、福州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承办、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办。
第五条 市数字办负责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为门户网站提供网络环境、网站技术平台和技术支持。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承担主站相关栏目内容保障任务,并负责子站信息更新、维护工作。尚未纳入门户网站管理的各级各部门自建网站,内容更新、技术支持、网络安全等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六条 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门户网站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今后,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不再开设独立网站,统一依托门户网站技术平台建设子网站或专题专栏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第七条 乡镇、街道及县级政府部门的信息、服务和互动资源原则上要无缝融入县(市)区政府网站各相关栏目,由县(市)区政府网站统一展现,实现信息、服务和互动资源的集中与共享。关停乡镇、街道及县级政府部门已建网站,将网站内容整合至县(市)区政府网站。确有特殊需求的,应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同意后,可保留或开设网站。
第八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第一平台,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内容保障工作,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信息,提供便捷政务服务,积极开展在线互动,及时处理和反馈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各级政府网站的页面应遵循以下标识规范:
(一)政府网站要以本地区、本部门机构名称命名,要在头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政府网站标识和网站全称,尺寸与位置适当。
(二)底部功能区至少要列明政府网站标识、“我为政府网站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网站标识码、网站主办单位及、ICP备案编号、公安机关备案标识和站点地图等内容。
(三)各级各部门可根据区域特或部门特点设计网站标识,政府网站标识须与网站名称和域名联系紧密,调及形象充分体现政府网站性质,美观独特、易于辨识。
(四)网站首页须列出“部门网站、上级或下级政府网站”链接;县(市)区政府和部门网站首页设置市政府门户网站约定的图片标识,并做好与主站的链接。
(五)网页应标注版权申明、适用浏览器类型、最佳浏览方式和主(承)办单位及。
第十条 政府网站栏目设置要以用户为中心,并具有以下主要内容和功能:
(一)信息发布。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围绕落实决策、执行、
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及时准确发布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等各类政务信息。
(二)解读回应。各级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步发布各种形式的政策文件解读材料;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重大突发事件应在宣传部门指导下给予积极回应。
(三)办事服务。各级政府网站要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提供在线服务。
(四)互动交流。各级政府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功能。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公众需求及国家和省市的政策规定,及时对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建立健全政府网站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共享等方面的制度规范。
第十三条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信息等,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府网站应提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渠道并保证渠道畅通。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免费查阅和下载。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做到要素完整,标注来源、发布时间,相关栏目具有信息量统计功能。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应当及时发XXX更新下列信息:
(一)概况信息。发布经济、社会、历史、地理、人文、行政区划等介绍性信息。
(二)机构职能。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门户网站建设公司 (三)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四)文件资料。发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五)政务动态。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上级政府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发布或转载信息时,应注明来源,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对于重要信息,有条件的要配发相关图片视频。
(六)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报。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要与网站文件资料库、有关栏目内容关联融合,可通过目录检索到具体信息,方便公众查。按要求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数据发布。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要按照主题、地区、部门等维度对数据进行科学合理分类,并通过图表图解、地图等可视化方式展现和解读。提供便捷的数据查询功能,可按数据项、时间周期等进行检索,动态生成数据图表,并提供下载功能。
(八)数据开放。在依法做好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以机器可读的数据格式,通过政府网站集中规范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集,并持续更新,提供数据接口,方便公众开发新的应用。数据开放前要进行保密审查和脱敏处理,对过期失效的数据应及时清理更新或标注过期失效标识。政府网站要公开已在网站开放的数据目录,并注明各数据集浏览量、下载量和接口调用等情况。
第四章 解读回应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步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拟发布的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会同业务部门制作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解读产品,从公众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出发,对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进行梳理、分类、提炼、精简,重新归纳组织,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形式予以展现。网站解读产品须与文件内容相符,于文件上网后及时发布。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做好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的相互关联,在政策文件页面提供解读材料页面入口,在解读材料页面关联政策文件有关内容。及时转载对政策文件精神解读到位的媒体评论文章,形成传播合力,增强政策的传播力、影响力。
第十八条 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第五章 办事服务
第十九条 依托“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福州市网上办事大厅,作为我市网上办事服务总入口,集中提供在线服务。各级各部门要以统一身份认证服务为基础,加快推进“一次认证、全程办理”的网上办事服务,逐步实现业务办理的全流程电子化,减少现场办理、纸质办理事项。
第二十条 各级编制、法制、行政服务中心主管部门应牵头梳理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在网上办事大厅统一公布,实行动态调整,保持线上线下信息一致。提供网上办事服务的部门应编制网站在线服务资源清单,按主题、对象等维度,对服务事项进行科学分类、统一命名、合理展现。标明每一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理程度,能全程在线办理的要集中突出展现。对非政务服务事项要严格审核,谨慎提供,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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