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泽尔产权理论的独特视角及其现实启示
作者:程民选
来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4年第05期
作者:程民选
来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4年第05期
摘要:巴泽尔从产权的相对性视角,强调必须区分法定权利与经济权利,论述了从来不会有绝对的产权以及权利的产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西方产权经济学的代表性人物中,巴泽尔是从商品属性入手分析产权界定的困难并进一步探讨权利的分割,由此深入到公共领域探讨共同财产问题的学者。在产权理论发展史上,巴泽尔也是率先对于任何限制产权的行为都有害的传统观点提出挑战的学者。巴泽尔产权理论所凸显的另一个视角,就是重视个人在产权领域的作用。
关键词:巴泽尔;产权理论;法定权利;经济权利;商品属性;产权相对性;权利分割;共同财产
中图分类号:F0-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4)05-0041-05
美国经济学家巴泽尔是华盛顿大学经济系资深教授。在新制度经济学圈内享有很高的声誉,
以研究“排队问题”和“奴隶制度的经济分析”而成名。他从微观经济学角度研究产权和制度,其理论分析大多从实例出发,基于实例阐明自己的论点。因此,“制度的微观经济学案例分析”是巴泽尔教授研究产权和制度的特点。巴泽尔教授的产权研究成果集中体现于《产权的经济分析》①一书,这无疑是我们理解他的产权思想最重要的文本。本文拟基于《产权的经济分析》,就其中体现的巴泽尔产权理论的独特视角进行分析,并阐述巴泽尔产权理论的现实启示。
一、产权的相对性
巴泽尔教授基于产权只能部分界定这一客观存在但却被经济学界所忽视的事实,看到了产权所具有的相对性,并从产权的相对性视角,强调必须区分法定权利与经济权利,论述了从来不会有绝对的产权,以及权利的产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等思想。
巴泽尔指出:法定权利与经济权利有关联但也有区别。法定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而经济权利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所能实现的权利。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是经济生活中实现权利的依据;但法定权利在经济生活中很难完全实现。而法定权利在经济生活中很难完全实现的原因,是存在着交易成本。巴泽尔以奴隶社会为例,指出奴隶是奴隶主的个人财产,奴隶主
对奴隶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但奴隶主仍然不得不放弃部分权利,正是由于监督成本的高昂。巴泽尔对于奴隶社会的经济分析,正是建立在法定权利与经济权利的区分上,而其分析的美国奴隶制度则无疑是说明必须区分法定权利与经济权利的最好例证。
这一基于产权相对性,区分法定权利与经济权利的思想,在如今看来已经是不言而喻的了,然而在巴泽尔之前的产权经济学家中,却都不自觉地犯着将产权绝对化的错误。在奈特和戈登对于道路利用和公海捕鱼的研究中涉及产权之后,经济学家们对产权一度表现出淡漠的态度,认为产权并不特别有用。这种观点正是产生于对产权绝对化的理解,那就是权利“要么全部,要么没有”。而权利“要么全部,要么没有”的观念,显然与将产权绝对化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不无关系。由于将产权绝对化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把经济权利与法律权利等同,于是权利被置于公共领域的情况在传统上都被看作政府的错误。即便是奈特和戈登也暗示,如果政府把道路和捕鱼业转变为私有财产,有关的共同财产浪费就会消失。②巴泽尔针对将产权绝对化的谬误,指出把商品视为仅有一种属性的同质实体,加之将经济权利等同于法律权利,并把后者看作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那就会得出商品要么被拥有要么不被拥有的结论。③这就在理论上揭示了将产权绝对化谬误的根源。
巴泽尔进一步阐明了从来不会有绝对的产权。因为绝对的产权意味着产权的充分实现,但由于产权的行使需要花费成本,产权人不能不考虑行使产权的成本,会对行使产权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进行比较。当行使产权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时,进一步行使产权就是不划算的了,因为继续下去的净收益将是负值。于是,产权人不得不放弃一部分权利。因此从经济学的视阈看,绝对的产权是不存在的。毋庸置疑,只要个人追求最大化和权利界定要耗费资源,那么产权永远不会是完全界定的。
此外,也正是基于产权相对性的视角,巴泽尔指出在一个已经运转的社会中,权利的产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即产权是不断产生并不断放弃的。这一动态而不是静态考察产权的方法,在笔者看来,也是从产权相对性的视角引申而来。
二、商品(资产)属性、权利分割与公共领域
商品属性是什么意思在西方产权经济学的代表性人物中,巴泽尔教授是从商品的多种属性入手分析产权界定的困难,并进一步探讨权利的分割,由此深入到公共领域,探讨共同财产问题的学者。这一商品属性—产权分割—公共领域的分析理路,也是巴泽尔产权理论的一个独特视角。
巴泽尔指出,商品具有多种属性,并因不同商品而异,要获得有关商品的所有属性的信息难度极大。因而,获得全面信息的困难有多大,界定产权的困难也就有多大。由于全面测定各种商品属性的成本很高,于是交易中存在攫取财富的潜在机会:交易中总会有一些财富溢出,进入公共领域,而个人能够花费资源去攫取(当然要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
巴泽尔进一步指出,商品的产权常常被分割,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拥有同一商品的不同属性。正是这种不完全的分离使得一些属性成为共同财产,进入公共领域。不仅商品,组织的所有权也可以被分割。组织内部和边缘的实物运作涉及许多商品及相应的许多属性,多人共享这些属性的产权。当产权在个人之间分割时,就会产生共同财产问题。譬如两人或多人拥有一辆出租车,由于易损害属性的难以客观界定和据实分摊,未定价属性的消费就如同是半免费的,于是部分程度上也就成为了共同财产。多人共同拥有大型机器的属性、办公大楼(写字楼)的走廊和公用设施利用,均存在共同财产问题。
巴泽尔所论述的共同财产,是与公共领域概念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概念,其内涵是因所有者放弃而进入公共领域的商品属性。因而既非那些对其利用没有任何限制(应当说难以限制)的财产,譬如历史上英国村民共同利用以放牧牲畜和砍柴的公共土地;也非政府控制下
的财产,因为一种资产处于公共部门的现象并不意味着被置于公共领域,处于公共部门的资产是被拥有的。巴泽尔意义上的共同财产是那些被所有者放弃的,因而进入公共领域的商品属性。问题是,人们为什么要放弃部分商品属性的权利呢?
巴泽尔论述道,假定所有权并未削弱,商品所有者可以自由地以任何合法的方式行使对商品的所有权,那么权利不能完全界定只能归因于所有者不行使所有权利的选择。也可以说,人们是故意置其部分产权于公共领域中。毫无疑问,人们获得、保持及放弃权利是一个选择问题。人们在私人领域内直接采取这种行为,在公共领域内通过政府间接采取这种行为。当人们相信拥有产权的收益将超过成本时就会运用权利,而认为拥有产权的收益不足于弥补成本时就不会运用权利,从而使之置于公共领域内。由此可见,人们的选择将会随情况的变化而改变。
为阐明这一论点,巴泽尔以饭店、影剧院提供“差别免费”为例,说明所有者把价格定在足以补偿成本的水平上,但仍将边际单位置于公共领域中,因为消费者的边际支付不等于边际单位的成本。巴泽尔分析道,法律并不禁止所有者在其商品的每一属性上收取边际费用,但收取边际费用要付出度量和监督成本。当所有者认为成本太高时,自然就会选择将其置于
公共领域。巴泽尔同时也指出,虽然一些财富进入公共领域的情况难以避免,但是人们可以采取措施以减少相关的损失。
巴泽尔特别指出,当把设备(资产)产权分割概念融入企业分析中,根本地改变了企业构成,表明企业的结构并不是独立于市场条件的。而组织的结构形式显然是要解决一系列的共同财产问题。④对于不同物理特性的资本商品,或同一设备的不同属性来说,攫取问题的严重性也不相同。于是,以不同的方式处理不同的属性是有利的。设备单个属性的产权安排,应使攫取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那些容易产生严重共同财产问题的属性往往由组织所有,而不易产生共同财产问题的属性则往往由个人所有。由此,巴泽尔教授明确表达了他关于组织的观点:对产权被分割的实体的管理,需要组织。而解释产权分割的格局则是组织研究的核心。⑤巴泽尔进一步提出了治理权利配置的原则是:在各个当事人之间配置各个属性的产权时,应当使在管理那些容易产生共同财产问题的属性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当事人获得对于这些属性的权利。⑥
三、限制产权与价值最大化
在产权理论发展史上,巴泽尔是率先对于任何限制产权的行为都有害的传统观点提出挑
战的学者。人们通常认为,施加约束会限制个人的行动自由,任何对产权施加的约束都会“稀释”产权,减少个人财产的价值,因此任何对产权的约束都是有害的。巴泽尔则指出,对产权施加约束,实际上就是绕过价格机制而分配资源。但绕过价格机制分配资源在瓦尔拉斯模型中是行不通的。经济学家认为对产权的任何稀释都是有害的观点,显然是受到了瓦尔拉斯模型的影响。然而市场经济中的事实却是:个人并不能任意使用他们的财产,他们的自由处处受到限制。例如,私人土地的使用必须遵循政府的规划,私人房屋的出租也得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等等。并且,不仅存在政府对个人产权施加的约束,经济交往中还不乏私人自愿接受的约束。既然施加约束并非政府的“专利”,客观上也存在着组织的或私人约法的限制,而这样的约束显然是私人自愿接受的约束;那么,财富最大化与所有权受到约束之间的矛盾就只是表面的、不真实的。⑦于是,巴泽尔教授也就在他的产权理论中展示了另一个独特的视角——客观分析限制产权与价值最大化之间的关系。
第一,巴泽尔从产权分割入手,论述了由于产权分割而需要对产权运用方式施加限制,而此类限制并不会稀释产权。他指出,在商品各种属性的产权分割由不同个人拥有的情况下,为避免相互之间发生侵权行为,需要作出排他性规定。方法之一是对所有者运用其所有权的方式施加限制。这是因为,商品各种属性的产权一旦分割给个人,其中一些人就可能染
指别人所有的属性,而要防止染指别人所有的属性的事情发生,就要作出限制。巴泽尔以电冰箱产权为例,说明由于产权分割需要对产权运用施加约束。无论是新电冰箱出售(不管经过多少流通环节),还是旧电冰箱转手,其中“制冷剂漏出”这一属性始终留在生产厂商手中,表明厂家仍然是电冰箱某些属性的所有者。而这些属性归厂家所有显然要比归消费者所有更有效率。如果“制冷剂漏出”这一属性不归生产厂商而归各个买者,在签订销售合同或转让合同时就会遇到麻烦。他还就大家都熟悉的保修说事:为防止对保修商品的不精心使用,厂家在保修条款中就会对用户作出某些限制,这种限制无疑有助于区分厂家的质量责任和用户滥用的责任。表面看来,限制“稀释”了产权,但此类限制实际上可以降低缺乏必要限制所可能造成的浪费(即攫取成本),由此增加了交易的净价值。
第二,巴泽尔论述了对所有权施加约束还有一个作用:防止所有者的资产被盗窃。而出于这一目的的产权约束同样不会稀释产权。他指出,资产面临被盗窃的危险,因此所有权从来不是绝对安全的。个人可以采取措施防范盗窃,国家也有责任辅助个人保护自己的财产。
由于国家提供保护服务却并不是对每个人分别收费,个人希望尽可能由国家来保护自己的财产,而不管国家支出保护费用的多少。国家虽有责任提供保护服务,但也要降低保护成
本。于是为减少过多的保护支出,国家可以对个人行为加以限制。对此,巴泽尔以汽车防盗为例进行了很好的说明。⑧
如果说以上分析涉及的似乎是受限制者被动接受的约束,那么巴泽尔还将视线投向组织内部和私人交易者之间自愿接受的约束。他分析道,通过组织内的投票来配置资源,每个人都会受到其他投票者的制约而减少自己行动的自由。但有时人们还是愿意用投票的方法,说明他们赞赏这种相互制约。即便是在追求利润的场合中也存在着大量的投票行为,如股份公司中的投票决策。这表明人们有时不想借助市场价格而愿意通过非市场机制来决定资源的配置。巴泽尔接着讨论了私人交易者之间的相互限制问题,其列举的案例之一,是一家独立企业与克莱斯勒公司签约,从克莱斯勒公司购进车体,改装为可折叠车顶后只能卖给克莱斯勒公司。克莱斯勒公司经检验符合其所制定的技术标准,按约定价格购回改装后的车体,并由改装企业负责车顶质量的保修责任。巴泽尔分析的结论是:克莱斯勒公司对该企业的约束表面看限制了其产权,但这种限制恰恰有效地界定了产权。由于解决了检测问题,该企业事实上成为车顶这一属性的所有者,就要对自己所改装的车顶的质量负责,从而基本上消除了逃避责任的行为,也因此从这一合约的履行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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