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游戏运营收入的确认方法王淑泉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摘要:本文介绍游戏运营收入三种运营模式下收入的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方法,探讨国内上市游戏公司对总额法和净额法的运用。
关键词:网络游戏运营;收入确认;方法
网络游戏,英文名称为Online Game,又称“在线游戏”,简称“网游”。现如今我国网络游戏主要划分成为客户端游戏、网页游戏以及移动游戏这三种形式。其中客户端游戏又被人们称之为端游,它是属于网络游戏的形式,只有用户在电脑上进行装置游戏客户端软件才能开始游戏;而网页游戏则是被简称为页游,那么页游所指的则是用户可以运用互联网浏览器等网页形式进行开始网络游戏,而且网页游戏还不需要用户进行安装任何种类的客户端软件;最后一项则是移动网络游戏,所谓移动网络游戏指的则是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在移动端上进行开始网络游戏,而移动端主要是借助于互联网进行传输,是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所持有的设备为处理终端,与此同时用户还可以在移动端上进行支付等游戏操作,是属于一款多人一同在线的游戏模式。
一、网络游戏运营模式的相关介绍
根据当前我国网络游戏运营模式发展现状来看,主要可以划分成为自主运营模式、游戏平台联合运营模式以及授权运营模式这三种形式。
(一)自主运营模式
自主运营模式指的则是公司可以通过自研游戏和代理游戏等形式进而获取到相关游戏产品经营权,在获取到经营权以后可以通过自身游戏平台进行发布或者是运营此类游戏产品,而公司进行负责游戏的运行、推广以及维护等相关工作内容,在提供游戏产品的上线广告投放、以及用户充值收款等管理,游戏玩家可以直接在游戏平台中进行登录和注册,当用户在游戏中进行游戏充值的时候,就可以把自身所充值到游戏里的钱转换成为游戏当中的虚拟货币,供给用户购买相关游戏道具。自主运营模式的优点在于,游戏公司直接从游戏玩家处取得收入,资金回
收周期较快,玩家的忠诚度较高。但是自
主运营模式的劣势就是在于游戏平台规模
较小,老用户的留存率较高,没能有效开
发新客户,存有一定的开发新客户难度问
题[1]。
(二)联合运营模式
联合运营模式指的则是游戏公司将和
游戏平台类公司开展相互合作,在和平台
商共同联合运营的网游运营方式。游戏玩
家首先需要能够通过网络注册的形式进而
成为网络游戏平台上的用户,只有用户登
录了游戏才可以在网络游戏平台商当中的
充值系统进行充值虚拟货币,在回到游戏
当中购买相关游戏道具。那么在联合运营
模式下,游戏平台公司只需要针对网络游
戏平台的提供和游戏推广、充值服务以及
计费系统开展管理;而游戏公司主要负责
游戏的运营、版本更新以及技术支持等,
在游戏期间给客户提供服务,而且联合运
营模式下,游戏公司还可以根据游戏玩家
的实际充值金额数量,在和网络游戏平台
商合作协议进而获取到的分成金额确认为
营业收入,目前我国的联合运营模式是国
内网络游戏行业中的主流运营模式。
(三)授权运营模式
授权运营是指网络游戏厂商许可第三
方运营游戏,一般在初始许可运营时,收
取一次性的初始款项,并在后续运营期间
持续提供后续服务,同时按游戏运营总收
入的一定比例收取分成款。
二、游戏公司运营模式主要责任人和代
理人之间的区分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
(征求意见稿)》法律规定当中就已经明
确了:当企业进行区分有关交易是归属于
销售业务还是代理业务的时候,还应当全
方面考虑企业和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是否作
为独立于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交易的另一项
交易,有效的判断出企业在交易过程当中
是作为销售主体还是代理人。
(一)根据我国的相关合同条款表明,
企业作为义务负责人,应当向客户提供服
务责任;
(二)当企业进行交易的过程当中,
应当承担所交易商品或者是服务所有权上
的风险和报酬;
(三)企业可以进行自主选择供应商
以及客户的履行合同;
(四)企业应当承担所有有关产品销
售和服务的相关信用风险[2]。
三、不同游戏运营模式下收入采用总额
法还是净额法的确定
(一)自主运营游戏模式的总额法和净
额法的确定
在自主运营游戏模式下,游戏玩家是
可以直接通过游戏平台进行注册游戏并开
始游戏的,那么针对后期的游戏充值则是
可以在获取虚拟货币以后,合理使用虚拟
货币在游戏中进行购买和使用游戏道具,
在自主经营模式下,公司是符合上述中属
于销售主体的规定,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二)联合运营游戏模式的总额法和净
额法的确定
针对游戏研发企业来说,根据相关合
同条款,其负责游戏的总体维护、升级及
客户服务等。若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有
任何服务缺失而导致的不满,研发企业
电脑网页游戏
为最终客户行使申辩的首要义务人。而且
游戏研发企业作为游戏的开发者,决定游
戏中虚拟道具的定价和虚拟道具的功能和
属性,并且根据市场的反应进行调整和更
新,从而决定整个游戏的开发和运营。
运营平台企业仅负责游戏推广及搭建
收费渠道,并在扣除渠道手续费后支付一
定比例的分成费给游戏研发企业,因此平
台不能决定该游戏运营模式中的产品定
价,不承担主要的业务风险。综上所述,
游戏运营平台不是该运营模式中的主要
责任人,而是代理人。尽管游戏运营平台
按照其从玩家收到的总额款项扣除平台服
务费后支付净额给游戏研发企业,游戏研
发企业的客户仍为玩家,研发企业承担整
个游戏运营模式中的主要风险并且是主要
责任人,按总额确认营业收入。若是针对
游戏平台企业来说,如果是自研游戏在自
有平台发布并运营,企业符合销售主体的
特征,按总额法确认收入。或者还可以通
过代理的形式进而获取到游戏产品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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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能力大幅提高,可以直接作为购买资产进行核算。但是在粉丝迁移过程中,会有一定的流失率,因此需要关注购买时的粉丝数量和迁移完成的粉丝数量,对于迁移过程中流失的粉丝,应按照当时购买时的单粉作价乘以流失的粉丝数作为一项损失。
(二)通过购买法人的形式购买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情通常都比较简单,由于是近几年兴起的行业,历史沿革也不会复杂。为了规避因为粉丝迁移导致的粉丝流失,有些公司会采用购买股权的形式将纳入麾下。行业内
有专门的养号的团队,将所属通过内容传播的方式吸引到一定数量的用户后,将号专门卖给运营公司,此类股权交易仅涉及用户名和密码、以及法人股东工商变更登记,原有公司的运营团队以及其他资产都不涉及转移,我们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把此类交易也看做购买的交易。
B公司想购买A公司拥有的,A公司将所有资产和负债均剥离,剩余资产有且仅有,A公司原管理团队自某个时点起将后台管理权限移交给B公司完成的资产交割,且A公司的股权办理工商变更至B公司所有。
对于此类购买的行为,B
公司应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会
计处理,在编制购买日A公司合并用报
表时,A公司可辨认的资产仅有公众
号,由于资产没有实物形态,
应作为可辨认无形资产按照协议作价的价
格作为公允价值计量。
三、外购公司的会计处理
当某公司盈利能力较好,
资金流充裕,需要快速扩张;或者其他行
业的某公司对运营收益看好并
准备进入自媒体的内容营销行业时,
通常会采取购买其他有一定规模的公
众号运营公司股权的形式购买其所有资
产,并继续由原有运营团队经营管理。通
常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
司)都是轻资产公司,不需要有形的厂房
和设备,依托于若干个实现收
益。其现金流状态较好,在未来期间能实
现较高的收益,因此估值通常较高,目前
市场上成交的运营公司作价从
几千万到数亿元不等。该类交易通常采用
收益现值法作价,即根据标的公司未来产
生的收益采取一定的折现系数进行折现计
算所得。
对于此类交易,标的公司账面净资产
与成交价之间存在较大的差额,在非同一
控制下企业合并时会产生较大的商誉。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规定,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
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
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
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
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无形资产确认
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标的公司自
创的,通过自然涨粉的形式获
取的若干粉丝,属于标的公司拥有的,但
是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在
合并报表层面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用
收益现值法来评估该等资产的
价值,易将人员管理效益、团队能力等掺
杂进去,导致估值较高;如果用市场比较
法,选择接近购买日时点的可比公众
号买卖时的粉丝作价作为计算依据,计算
过程比较清晰,能够将与管理
团队独立开来进行估值。
综上,作为运
营公司最主要的资产,应准确反映在公司
财务报表中,便于真实客观核算该公司的
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满足财务报表使用
者的需求。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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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新技术企业并购时无形资产确
认及估值研究[J].当代经济,2016 (29):
65-66.
权,合理运用自身游戏平台进行发布或者是运营此类游戏产品[3]。
联合运营的游戏,游戏研发商已经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平台企业按销售主体的判断标准,不是主要责任方,应按净额法核算收入。但实际情况是平台企业需要针对收取的款项向玩家开具发票,平台企业也采用总额法核算为主。
授权运营游戏模式下,根据协议约定,游戏公司授权第三方公司运营游戏产品。游戏公司仅负责版本的更新及系统问题修复,第三方运营公司负责游戏的运营,包括服务器的提供、推广和收费,且所有游戏及客户数据归代理方所有,并按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与游戏公司就游戏收入进行分成。游戏公司不承担主要运营责任,按照净额法,即第三方运营公司支付的分成款确认营业收入。四、国内上市网络游戏公司总额法和净
额法的收入确认方法汇总
经统计国内几家上市游戏公司在
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收入确认方法,
对于自主运营和联合运营,均采用总额法
确认收入;对于授权运营,采用净额法确
认收入。以巨人网络为例,在其他游戏平
台(例如苹果公司的应用商店)运营的收
入,收入按个人玩家购买总额确认,而该
等平台收取的佣金则确认为销售费用入
账[4]。
五、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网络游戏是属于多人
一同参与的游戏形式,所以这就需要能够
在网络运营过程当中明确哪一方是网络游
戏服务的相关负责人、哪一部分是代理
人,从而确定最终的收入是运用总额法还
是净额法。而且当前我国的相关企业会计
准则也已经明确了总额法和净额法,所以
针对整个服务链条当中仅提供通道和平台
业务的企业,将根据总额法确认收入,但
平台型的游戏公司需要就充值金额向玩家
开具发票,其采用净额法核算在实际操作
中存在一定困难,需要会计系统和税务系
统方面综合协调。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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