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更换管理人、裁定受理案件后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确定管理人报酬、确定债权申报期限等。房地产企业破产作为法院的一类案件,其审理必须回归法院审判职权领域。而在案件程序推进中涉及或衍生的社会问题,则是政府的职责领域,即政府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法院更不能够让位。案件审理中,法院居于主导地位,整个司法程序由法院依法推进;政府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职责要积极主动作为,双方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三)优化营商环境配套政策要执行到位
在房地产企业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环节,政府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也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房地产企业出现困难甚至因资金链断裂、项目烂尾陷入困境时更需要有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于没有挽救价值的企业,也需要营造良好的环境,在企业注销、信用恢复、职工社保缴纳、企业档案整理等行政性事务方面,完善行政配套措施,让其在法治框架内“体面”地退出市场。
五、结语
在嘉鱼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及上级法院的积极指导和各方的协调配合下,金昌园公司的复工续建工作即将完成。嘉鱼法院下一步将继续投入最大的精力保障“嘉鱼天瑞时代广场综合体”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圆满完成,尽快向购房户交付房产,解决老百姓的燃眉之急。同时,专案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加大对金昌园公司的其余财产处置力度,尽快将财产处置变现款交到全体债权人的手中。
(本文作者:周敏,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春燕
关于破产案件之职工工资问题的思考——湖北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魏刚刘燕
2009年《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在破产程序中要注重保障民生,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017年12月,在深圳市召开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进一步完善政府与法院协调工作机制”,并将其作为四项破产审判工作机制之一。2018年11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从国家层面建立起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府院联动”机制。
在湖北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结合上述司法政策,对职工工资债权的保障问题进行了全新探索。重点是如何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工资债权的情况下,保障员工工资兑付,顺利推进破产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利益。
一、基本案情
湖北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一郎公司”)于2007年10月15日设立,注册资本
3000万元,实缴资本3000万元。2008年7月7日,经营范围由电池厂筹建变更为锂离子聚合物电池项目试生产。
2014年,能一郎公司因银行收贷及自身盈利能力弱等问题,出现经营危机导致资金链断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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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系列产品全线停产。2014年至2016年间,能一郎公司先后由湖北东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龙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仍无法扭亏为赢摆脱公司经营的困局。因此,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裁定受理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组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聘请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向管理人派驻法律服务工作团队。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了解到,能一郎公司因资不抵债自2017年3月起停业。经管理人确认的债权金额有47412万元,破产财产在偿还优先的担保债权和工程款债权后,还有922名职工债权,涉及金额922万元,破产财产变现资金无法满足职工债权的偿债要求。作为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案件,更加注重破产清算案件的社会效果,尤其是职工工资保障,体现破产案件对职工利益的倾斜保护。
为解决能一郎公司欠薪问题,管理人与法律服务团队的工作人员多次研判,并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会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服务团队提出的以下建议。
(一)组成职工债权化解专班
专班由高新区抽调的干部、法律服务团队、审计人员及法院联系人员等7人组成。
(二)梳理职工债权
由于湖北能一郎公司职工与深圳能一郎以及托管公司湖北东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龙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存在交叉混同,管理人通过财务账册、调取薪资银行流水、组织召开职工大会的方式,宣传虚假债权申报的法律后果,尽可能精确认定职工身份及债权金额。
(三)坚持社会效果导向
能一郎公司职工债权人存在工资、工资转股、工资转债的复杂情况,管理人始终以案件的社会效果为导向,将职工债权保障作为案件推进的重点,加强与职工沟通、调查,全力保障工资债权在案件中的全额兑付。
(四)适度变通偿债方式
以破产法偿债规定为基础,围绕职工债权保护的社会责任,运用民商法思维适度变通偿债方式。管理人分析债权人特征及债权分布比例,在优先债权中为职工债权保护大做文章。
管理人围绕上述工作思路,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为能一郎公司破产案件的顺利推进和圆满结案,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案件难点
2019年1月3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召开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会债权人核查了债权表,表决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能一郎公司破产财产主要有建设土地使用权120447平方米、建筑物53921平方米及部分老旧设备、车辆等。根据该方案,管理人依法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能一郎公司名下的所有财产进行拍卖。2019年11月22日通过第三次拍卖以5610万元成交。
拍卖成交变价的金额5610万元对全体债权人应兑付的47412万元债务来说,显然是僧多粥少,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债权,显得尤其重要和复杂。管理人通过分析债权构成发现,优先债权人系浙商资产公司和华融资产公司,两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享有优先受偿的抵押财产占全部财产的83%,剩余财产在支付工程优先款后所剩无几,这将导致900余万的职工工资、社保无法兑付。而且,能一郎公司欠薪人数高达922人,自2013年以来发生过多起体信访事件,社会影响极大,化解难度大。
三、管理人的做法
基于能一郎公司破产的客观情况,管理人多次召开会议,前后数十次与资产公司及工程款债权人进行谈判交涉,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依法合理压缩优先债权,为职工债权的清偿留下一定空间
工程款债权人系个人挂靠施工,管理人以挂
数据库管理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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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合同的违法性为出发点,与实际施工人多次沟通无果后,以评估结果为依据,通过诉讼方式,大大降低了工程款债权的偿债金额。最终通过调解结案方式,该工程款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金额减少了近700万元,使得让出的工程款债权的偿债金额成为职工债权的偿债资金重要来源。
(二)对金融资产公司巧妙“化缘”,为职工债权争取“援助”资金
浙商资产公司和华融资产公司两家金融公司所享有优先受偿的抵押财产占全部财产的83%,大大剥蚀了破产财产对职工债权的偿债功能。法律服务团队建议通过运用管理人的政府职能,以社会维稳压力为突破口,向两家金融公司书面提出在抵押偿债资金中的利息部分,对职工债权适当让渡偿债份额,为全额
保障职工债权的清偿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多次协调沟通,两家金融公司最终同意管理人提出的援助要求,为职工债权争取了额外偿债资金600余万元。
(三)做好内功,对职工债权分类施策
面对复杂、庞大的职工体,管理人冷静应对、掌握实情,优先处理“困难户”。管理人先对职工债权进行多次筛选排序,去伪存真,准确核定职工各类债权金额和分配顺序,优先解决特殊人员、特困职工。对于他们提出的问题,耐心说服,热情接待,注重方式方法,在能解决的前提下都尽力帮助解决,及时摸清状况,掌握实情,及时汇报,及时处理,把工作做好。
(四)开展法律宣传,做好情绪释放工作
一方面,企业破产让职工失去了生活来源,若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会导致职工情绪焦躁;另一方面,也有职工虚报债权,造成管理人工作重复被动。对此,管理人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向职工债权人讲解破产的法律功能,让职工理解破产的经济意义。同时,对无理取闹和蓄意干扰管理人工作的债权虚假申报行为,管理人在工作场所公开张贴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告知职工“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通过法律震慑了部分不良动机的职工债权人。
在高新区管委会和市中院人民法院的协同指导、配合下,在管理人的努力下,职工债权得以全额清偿,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四、结论与思考
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企逃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对此,应着重在以下方面着力:一是由政府职能部门组成清算组,便于在破产案件中推行府院联动机制,解决破产案件中综合性的复杂事项。二是提高破产案件中的社会责任意识,对职工债权重点化解,并作为破产案件成功与否的指标。三是在府院联动机制下,政府、法院及管理人各司其责,管理人站前台,政府站后台,法院指导监督。对于职工债权不能足额化解的破产案件,更应注重法院的法律运用、政府的多方协调、管理人的灵活处置作用,发挥工作合力,提升破产案件效果。四是对于职工债权矛盾突出的案件,尤其要预判职工存在的体性矛盾风险,管理人应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先行解决职工问题,有条件的话,可设立政府基金,用于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化解。
总之,破产案件中的职工债权化解,离不开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各种复杂问题的交织发酵,管理人处理不当可能发生不可控的突发性事件,对当地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和损害。只有通过法院指导、政府协调,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巨大优势,才能让管理人在履行破产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效地与相关部门沟通、配合,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疏导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避免哄抢企业财产、职工集体上访的情况发生,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本文作者:魏刚,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刘燕,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朱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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