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5.20
【文 号】档发[2008]3号
【施行日期】2008.05.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档发〔2008〕3号)数据库设计说明书评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发展改革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人民团体,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
  为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服务,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档案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与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是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
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建设的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
  第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有效。
  第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管理在项目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明确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等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经费、设备、场地等条件。
  第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对参建单位进行档案管理交底、指导、培训,对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
  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对电子政务项目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并提出具体要求,对实施机构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进行审查,对电子政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档案验收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电子政务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实施内容,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做好文件收集工作。
  第十一条 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实施。实施机构在项目建设初期通过制定归档制度、业务规范、合同条款、开展培训、交底等方式,对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提出明确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结合项目进程,对电子政务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检查;单项工程验收、合同验收时,应同步进行档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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