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气科函〔2010〕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管理,进一步做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依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精细天气预报业务规范(试行)》、《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试行)》和《大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气象业务管理文件,制定本业务规定。
第二条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的工作重点是监测预警短历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雷电等强对流天气(以下条文中提及的强对流天气均特指上述几类天气)。短历时强降水定义为一小时降水量大于等于20毫米的降水,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6省(区),可自行定义短历时强降水标准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备案;冰雹天气一般指降落于地面的直径大于等于5毫米的固体降水过程;雷雨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等于6级、阵风大于等于7级且伴有雷雨的天气;其余强对流天气按相关业务定义或技术标准界定。
第三条短时预报是指对未来0-12小时天气过程和气象要素变化状态的预报,预报的时间分辨率应小于等于6小时,其中0-2小时预报为临近预报。
第二章业务分工
第四条国家气象中心负责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的技术指导,开展全国范围区域性强对流天气的跟踪监视业务,制作和发布全国区域性强对流天气
0-12小时短时预报产品,组织强对流天气全国会商。
第五条区域气象中心负责区域内短时和临近预报业务的技术指导和区域内强对流天气省际联防的组织与协调。
第六条省级气象台负责本省(区、市)短时和临近预报业务的技术指导,跟踪监测本省(区、市)的强对流天气,制作、发布本省(区、市)的强对流天气短时和临近预报产品。
第七条市级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内强对流天气的监测、短时和临近预报及服务业务,在省级气象台指导下,制作发布本地区的强对流天气短时和临近预报产品。
第八条县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强对流天气的监测和服务,并视情况对上级短时和临近预报产品进行订正预报。
第九条各省、市级气象台均应承担并开展强对流天气的区域联防工作。县级气象台(站)视情况承担区域联防工作。
第十条省级及以下气象业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情报、灾情的收集上报工作。
第三章责任区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指的责任区为强对流天气监测责任区。
第十二条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一般为天气雷达扫描半径150-200公里范围内地形遮挡角较小的区域,或在雷达3公里等高度射束图的有效探测区域;次责任区为天气雷达可探测范围内责任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三条没有天气雷达站的气象台责任区为其所在地行政区。
第十四条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划分,并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备案。各省(区、市)气象局应根据天气雷达的探测范围,明确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要求所有责任区既不重复,又可覆盖全省,天气雷达站不足的省(区、市)除外。责任区一般以县(区、市)为单位,有山脉阻挡可将一县划为两个或多个雷达站的责任区。
第四章天气监测
第十五条各级气象台(站)均应建立强对流天气监测(视)业务,开展强对流天气的实时监测(视)。
第十六条在汛期时段和当地强对流天气易发时段(由各省(区、市)气象局确定,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备案),天气雷达应当全天时不间断开展监测。
第十七条非汛期时段和当地非强对流天气易发时段,在天气雷达监测范
围内,预报或发现有强对流天气时,天气雷达应开机进行连续监测,直至天气
过程结束。
第十八条汛期时段和当地强对流天气易发时段,市级及以上气象台实行24小时值班制,县级气象台(站)实行24小时守班。值班人员必须密切监视天气实况和重要天气系统的发生发展。其它时段,遇有重要天气系统影响时,根
据具体情况安排值(守)班。
第十九条市级及以下气象台(站)应将监测到的强对流天气信息(强对流天气的强度、范围、移动,或相应的雷达回波强度等)及时记录并通报上一
级气象台、本级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即将受强对流天气影响的下游气象台,特
别是天气雷达所在地气象台应及时将监测到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及时记录并通报。
第五章预报预警
第二十条各级气象台(站)预报员应利用雷达、卫星、自动气象(雨量)站、闪电定位仪、风廓线雷达、G PS/MET等观测资料和数值预报产品,综合运用多种预报技术和方法,依托短时临近预警报业务系统,及时制作发布强对
流天气预报产品。
第二十一条短时临近预报可分为上级对下级台站的短时指导预报和对外发布的短时临近预报预警。对外发布的预报预警根据预报时效和强对流天气影
响程度分为预报、预警(警报)和预警信号。
第二十二条短历时强降水只发布短时预报、临近预报和预警信号,短历时强降水的预警信号按照暴雨预警信号标准执行。龙卷只发布短时预报和临近预报。其他强对流天气的预警(警报)和预警信号按照《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
规定(试行)》(气预函[2005]53号)执行。预警标准可延续该种强对流天气原警报标准,各单位应结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贯彻实施对原警报标准进
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在汛期时段和强对流天气易发时段,国家气象中心每天定时制作下发3次以上全国区域性强对流天气0-12小时短时指导预报,制作并发布3次以上全国区域性强对流天气0-12小时短时预报;省级气象台每天定时制作下发3次以上本省(区、市)0-6小时或0-12小时短时指导预报;省级和市级气
象台每天定时制作发布3次以上本行政区域0-6小时或0-12小时短时预报,在预报有强对流天气时,及时发布短时预报产品。当达到预警(警报)或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及时发布相应的预警(警报)或预警信号。
天气预报代码大全第二十四条当预报或已发生强对流天气时,省级及以下气象台应当根据天气系统的变化立即发布0-2小时临近天气预报,并及时滚动订正预报产品。当达到预警(警报)或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及时发布相应的预警(警报)或预警信号。
第二十五条短时和临近预报的内容包括短历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雷电等强对流天气的强度、落区、移动方向、可能的影响等。
第二十六条当预报或已发生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天气时,上级气象台应视情况及时组织会商,加强对下级台站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各级气象台(站)对相同行政区域内强对流天气的预报等级和强度应协调一致。有意见严重
分歧时,市级及以下台(站)应以上级气象台的预报意见为准;国家级与省级进行充分的会商后,以省级预报为主。
第二十八条各级气象台(站)应及时上传(下发)预报产品。
第六章区域联防
第二十九条省内相邻气象台(站)间和相邻省邻近气象台(站)间均应建立强对流天气监测预警的区域联防制度。区域联防主要以强对流天气监测、灾情、预报和警报等信息通报为主。
第三十条省内联防由各省(区、市)气象台组织实施。省级气象台负责全省强对流天气的信息通报,市级气象台应及时向即将受强对流天气影响的下级或下游台(站)通报相关信息。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省际联防由上游市级气象台向即将受强对流天气影响的下游邻省市级气象台通报监测和预警信息,相关省级气象台也应及时向下游省级气象台通报有关信息。有条件的县级气象台(站)也应按上述方式开展省际联防。区域气象中心在必要时统一组织并协调省际联防工作。
第三十二条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应及时向本责任区和次责任区内有关台(站)通报雷达监测信息。
第三十三条各级气象台(站)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开展联防,并记录相关联防信息。
第三十四条当出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时,相关气象台(站)应立即开展联防工作:
(一)预计本责任区内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天气,并可能影响下游地区;
(二)发现责任区内出现强度45dBZ以上的单体回波,具有明显的强对流天气回波特征;或者次责任区出现强度40dBZ以上的单体回波,并可能影响下游地区;
(三)发现水平尺度大于100km,回波强度大于40dBZ的带状回波,并可能影响下游地区;
(四)本站周围出现强降水,已影响天气雷达探测能力;
(五)本站天气雷达故障,并且预计可能出现较复杂的天气;
(六)本台(站)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正出现洪涝、泥石流、滑坡等较严重灾害,需要了解上游地区未来天气时。
第七章预报发布
第三十五条按属地原则,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强对流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服务工作。预报服务产品应及时通过网络、传真、电话、手机、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当地政府、气象信息
员、社会民众、有关部门传输和发布,并根据当地政府决定开展及时有效的预报预警服务。强对流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应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以插播方式及时播出。
第八章预报检验
第三十六条各级气象台(站)应建立短时和临近预报质量检验业务,并将其纳入日常预报业务流程。
第三十七条预报检验内容应包括短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雷电等强对流天气的预报准确率和预警时间提前量。检验指标包括命中率、准确率、空报率、漏报率以及正确发布警报和预警信号的提前时间等。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