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
技术规范书

1.总则
1.1、本技术规范书仅适用于汾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设备及服务采购招标 。
1.2、本技术规范书提出对汾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CEMS)设备的功能设计、设备安装、试验、调试、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3、本技术规范书所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具体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保证提供一套满足本技术规范书和现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及其相应服务。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所有提供的
设备应有三年CEMS装置安装中使用的成熟经验,不能使用试验性的组件及装置。所提供的CEMS装置应已经获得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产品认可和国家环保总局的环保产品认定
1.4、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投标方在设备设计和制造中所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标准。
1.5、如投标方对本技术规范书条文没有异议,则视同为投标方的系统与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如果有异议,投标方应在技术偏差表中加以详细说明。
1.6、投标方应根据招标方提供的原始数据、技术要求和现场限定的条件,合理选择其供货范围内的设备、工艺方案和材料,保证其性能指标和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在此基础上应尽可能降低投资、运行经济。
1.7、在签订合同之后,按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投标方应提出汾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CEMS)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
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招标方,由招标方确认。所有文件、图纸及通讯,均应使用中文。
1.8、若本技术规范书前后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有利于设备安全运行、工程质量为原则,由招标方确认。
1.9、设备采用的专利、商标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投标方应保证招标方不承担有关设备专利、商标的一切责任。
1.10、投标方对成套设备(含辅助系统与设备)包括分包(或配套采购)的设备和零部件,负有全部技术责任。
1.11、本技术规范书为商务合同的附件,与商务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供需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技术协议进一步协商解决。
1.12、投标方提供的必须是目前已成熟使用的最新型号的优质设备,并保证能在招标方的工作环境下对要求测量的参数实现稳定的在线监测。
1.13、投标方提供的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能进行数据运算、统计、存贮、事件分类处理、数据合理性检查和可以删除指定的记录。配置的软件与系统的硬件资源相适应,除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外,还配置有在线故障诊断和杀毒软件等。系统具有多级安全认证功能(设置密码进入)
1.14、硬件能存贮不低于5年以上监测小时平均值、监测系统相关工况参数数据,并能检索、拷贝、打印或在屏幕上显示出来。
1.15所有监测实时数据和报警信号将接入招标方的DCS中,采用Modbus或Profibus通讯协议进行通讯,投标方必须主动协助并提供招标方需要的各种参数、数据结构等。
2. 项目简介
工程名称:汾阳中科渊昌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工程   
项目名称: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
测试项目: SO2、NOX、O2、烟尘、CO、CO2 温度、压力、流量 
安装数量:1套
工程规模:建设2台300t/h垃圾焚烧循环硫化床锅炉+2套6MW直接空冷汽轮发电机组。
运行工况:排 烟 温 度            160℃
          烟 囱 高 度            80m
          烟囱出口内径          2500mm
          安 装 高 度            23.5~28m
建设进度:2012年10月初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到安装现场开始安装调试工作;2012年12月初调试结束。
3.双方职责范围
3.1 投标方职责范围
3.1.1 负责提供满足本技术规范要求所必须的硬件、软件、校准气和各项服务。在线代码运行器
3.1.2负责按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提供必需的安装详图(包括测点布置、平台等)和相关资料。
3.1.4负责提供构成CEMS所必需的全部硬件、机柜、内部连接预制电缆等。
3.1.5 负责现场安装、调试和验收直至全部正常投运,直到所提供CEMS装置能达到全部功能要求,并通过当地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3.1.6负责培训招标方的运行和维护工程技术人员,并使这些人员能熟练地操作、维护、和调试CEMS。
3.1.7负责配合招标方解决与由其它设备相关的接口工作。
3.2招标方职责范围
3.2.1 负责提供有关设备的技术要求和烟道布置图。
3.2.2 负责提供分析小室内CEMS装置所需的电源和压缩空气源。
4. 规范和标准
4.1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规范、标准或材料规格(包括一切有效的补充或附录)均为最新版本,即以招标方最后发出订单之日作为采用最新版本的截止日期。如投标方使用本规范以外的规范和标准,须征得招标方同意。
4.2投标方应遵循以下中国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
GB4720-1984              《低压电器电控设备》
GB11920-1989              《电站电气部分集中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B5095-1985                《电气技术中的项目代号》
GB/T4026-1992              《电器设备接线端子和特定导线线端识别及应用字母数字系统和通则》
GB4208-1993~IEC529(1989)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HJ/T75-2007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检测技术规范
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检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GB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
物采样方法》
GB18485-2007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3095-1996      《大气坏境质量标准》
CJJ90-2002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技术规范》
CJ/T118-2002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炉技术规范》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3095-1996    《坏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2519-1990    《分析仪器通用技术条件》
5. 技术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 CEMS装置应按工业型仪器标准生产,同时又符合环保型仪器标准,对污染源的监测有非常好的适应性和可靠性。该系统在烟气非正常工况下也能正常使用。
5.1.2应采用自动温度监测的外部电加热采样设备,设计规格可以满足过程气体烟尘浓度为10g/m3,温度为300,运行压力为0.2MPa的气体连续采样。
5.1.3应使用加热自动调节单元,最高可加热至160,避免冷凝、HCL溶解带来的腐蚀和测量误差问题。
5.1.4采样管线采用无需更换的Teflon(聚四氟乙烯)管簇,自动温度控制设计,精确保证伴热温度。
5.2系统使用设计要求
(1) 供电电压:AC220V±20%,频率50±1Hz。
(2) 环境温度:-30-60℃(预处理机柜安装在监测房内,室内温度为5-40℃)
(3) 湿度:≤90%
(4) 气压:86-106kPa
(5) 烟气温度:≤300℃
(6) 地震烈度:按7度设防
(7) 所有设备的用电量(kVA):(由投标方填写)
注:CEMS装置必须是具备对仪器进行自动、手动零点校准和全幅校准装置。
5.3 采用技术方法
5.3.1 监测方法:气态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5.3.2 采样方法:全程高温采样方法
5.3.3 分析方法:高温红外法
分析项目
 
校准方法
二氧化硫
高温红外法
采用国家认定的标准气体对系统进行校准
氮氧化物
高温红外法
采用国家认定的标准气体对系统进行校准
氧气
氧化锆或电化学法
采用国家认定的标准气体对系统进行校准
烟尘
差分光学吸收光谱法或激光透射法
采用国家认定的标准气体对系统进行校准
HCL
傅立叶红外法或高温红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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