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12.01
【文 号】建办市函[2005]728号
【施行日期】2005.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5]72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的规定,现将首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凡通过考试、考核认定或特许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身体健康,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注册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注册的人员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注册申请须同时使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申报。申请人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网址:v)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v)进入《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见附件1),免费下载个人版软件,填写、打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申请表》(附件2),并生成申报数据的电子文档。申请人将书面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送聘用单位。
  个人申报材料包括: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个人申报数据软盘(或由企业从网上传输给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申请人取得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或考试、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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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聘用单位对个人的书面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和盖章,并对电子文档核对、汇总后,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随申报函一并送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四)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注册要求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初审部门或申请人,待补正材料或补办手续后,按程序重新办理。申报材料中,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不一致的,以书面材料为准。
  (五)建设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告审批结果。
  三、证书、执业印章及费用
  对准予注册的人员,由建设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证书和印章的内容及编号规则见附件4。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456号)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及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备案后的印章工本费(具体标准另行通知),并将费用汇缴中央财政汇缴账户(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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