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20
∙【字 号】郑政[2011]35号
∙【施行日期】2011.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网站建设(郑政〔20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有效地实施城市电力建设规划,保证供配电工程的建设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理顺供用电关系,做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 599-2005)、河南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细则》
(2006年6月)等有关技术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含郑州市区、上街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不含所属六县、市)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项目及住宅项目内改扩建住宅楼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三章 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原则
第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城建委、工信委、财政、物价、审计、规划、城管、住房保障、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供电方案提供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用地位置及电力线路路径。
第四章 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
第六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范围是指: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居民的计量电表箱(含表箱和电表)之间的供配电设施及安装工程(不包含住宅项目红线内开闭所、中心配、配电房及电缆线路工程的土建部分)。
第七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对居民"抄表到户,一户一表"供电。
第八条 对于住宅项目内非居民用电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范围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的开闭所、配电室或环网柜等供电设施,该供电设施以下的供配电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五章 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
第九条 住宅项目居民用电负荷配置标准如下: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5千瓦;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至9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7千瓦;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9千瓦;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至16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1千瓦;建筑面积160平方米
以上至20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3千瓦;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不低于15千瓦;建筑面积每增加15平方米,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千瓦。
第十条 住宅项目内非居民用电项目按实际用电设备容量计算。用电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用电60-100瓦/平方米;商业用电(包括小区会所)100-l 50瓦/平方米。
第六章 供配电设施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遵循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符合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发展规划,配套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纳入住宅项目规划设计。
第十二条 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设计和设备选型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第七章 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按照市物价局发布的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平
均建设成本和开发住宅项目的建筑面积收取,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出具的总平面图所核定的住宅项目建筑总面积(地上、地下面积之和)为依据。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资金分两次收取,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交纳60%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后,供电部门开始组织供配电工程建设工作。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剩余40%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供电部门正式送电。
第十五条 在新建住宅项目投入使用后,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市住房保障部门测量核准的建筑面积等有关证明办理建设资金的退补手续。供电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多退少补,据实结清。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由供电部门统一收取,设立财政专户,集中管理,专项用于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第十七条 供电部门按要求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建设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报市审计、物价等部门,并接受市审计、物价等部门审计、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住宅项目在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后,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将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计入住宅项目建设成本中,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在房价外再收取与供电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市物价部门负责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标准的核定和监管,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价格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章 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成本审核
第二十条 建立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成本审核机制,每年四月底前由市物价部门对全市上年度实际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适时公布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平均建设成本。
第九章 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由供电部门组织,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设备、材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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