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18
【字 号】郑政文[2012]280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文〔2012〕2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促进行业自律,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是指建立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系统,对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经营等活动中市场行为的诚信度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并依据评定级别实施分级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市市区内注册备案的开发企业,均纳入我市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系统管理。
  在外省、市注册,在我市市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纳入我市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系统管理。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园林、工商、税务、统计、物价、教育、电力、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密切协作、优势互补、信息共享”的原则,共同做好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监督工作。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指导全市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系统的公平、公正、公开运行。
  第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本办法,具体实施本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载、计分、评级和公示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及管理
  第六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由开发企业和对企业各项开发行为实施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网上报送。
  (一)各级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及授权的社会组织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调解书;
  (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七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按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分类。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企业身份信息和企业开发项目的历史及动态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以及授权的社会组织奖励、表彰及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行为的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违反规划审批管理,违反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安全标准,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不遵守合同约定,不配合监督管理等行为的信息。
  第八条 开发企业通过填报《郑州市房地产企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企业的身份信息、项目信息和其它信息,经核实后录入系统。
  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情况、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信息,及时通过市信用办向协会通报。
  (一)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开发企业资质情况、人员情况、开发经营情况、住宅产业化等信息;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项目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和面积、存量土地情
况等信息;
  (三)市规划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项目位置、用地分类、建筑性质、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信息;
  (四)市建设部门和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核实开发企业项目及配套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拖欠工程款等信息以及开竣工情况、“四新”技术应用情况等信息;
郑州网站建设  (五)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项目的水气暖等配套设施信息;电力单位负责核实开发企业项目的配电设施信息;
  (六)市园林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等信息;
  (七)市工商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注册、年检、违法广告情况等信息;
  (八)市税务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缴纳税收情况;
  (九)市统计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投资和销售收入统计等情况;
  (十)市物价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项目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情况,以及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情况;
  (十一)市金融办联系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核实开发企业资信等级。
  第九条 信用信息应实时更新、维护,各相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提交的数据信息负责,影响企业信用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市信用办提交。
  第十条 协会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开发企业对其被公布的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报送该信息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报送该信用信息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实,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意见。
  第十一条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加减分有效期限正常为三年,对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信用信息计分期可延长至五年,计分期限起始时间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
企业基本信息计分期限为永久;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在计分失效后作为信用档案永久记录,供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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