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5 
【案件字号】(2021)豫01行终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航微王冰姚付良 
【审理法官】崔航微王冰姚付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当事人】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当事人-公司】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郑州网站建设郭建设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闫艳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尹志凌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建设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闫艳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尹志凌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建设闫艳尹志凌 
【代理律所】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本院观点】一、因涉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江苏洁净公司与郑州侨联公司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合同合法听证程序基本原则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行政合同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因涉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江苏洁净公司与郑州侨联公司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上诉人为中标人江苏洁净公司与郑州侨联公司组建的项目公司,并实际建设运营东部餐厨垃圾处理项目。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为协议的实际履行方,被上诉人向其发出终止协议决定并无不当。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二、一审法院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
相关规定,认定被上诉人终止与上诉人的特许经营协议并非属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而是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特许经营权协议的行为。被上诉人已于终止该协议前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诉人及其股东的陈述和申辩,程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三、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特许经营协议》第二十六条规定“乙方出现本协议有关规定的情形,被视为项目建设被视为项目建设失败或放弃建设的,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上诉人称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因项目重新选址,但上诉人在新址已于2016年12月开工,且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上诉人亦未提交因项目重新选址导致该项目无法进行工程建设的证据。协议约定自开工之日起建设期为9个月,被上诉人于2019年11月才解除协议,其已给予上诉人充分的时间进行工程建设,直至协议解除工程仍未建设完毕。被上诉人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公司内部矛盾激化后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及各股东多次承诺不影响东部餐厨垃圾的收运及工程建设,但东部餐厨单位垃圾仍出现多次无人收运的现象。东部餐厨垃圾处理项目是重大民生项目,上诉人作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方,项目建设长期未能
完成,餐厨垃圾收运存在多次间断已构成实质性违约。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作出《关于拟终止  及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通知》证据充分。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1:26: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8月,被告作为招标人对东部餐厨垃圾处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郑州侨联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侨联公司)、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洁净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2013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郑州市东部餐厨垃圾处理工程BOT模式建设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委托新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至2013年8月对郑州市东部餐厨垃圾处理工程BOT模式建设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确定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郑州侨联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第五条约定“郑州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营协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1的《废弃物供应结算协议》”第八条约定“履约保函的提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日后三个月内,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协议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第九条约定“如乙方未按第八条支付履约保函,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将投标保证金没收”,第十条约定“本项目建设期为9个月(自开工之日起计),2014年底建成并投入试运营。乙方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一条约定“为了加快项目进程,及时实施本项目,经双方协商,由投标联合体成员郑州侨联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中牟县官渡工业园区的部分土地作为本项目用地,项目土地租赁价格列入项目公司投资成本。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如遇到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2015年3月,郑州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重新选定了项目地址。2016年1月,原告由郑州侨联公司、江苏洁净公司、杭州星
展公司分别持股49%、21%、30%组成。2016年12月,原告开工进行项目建设。2018年3月26日,江苏洁净公司破产清算。2019年3月23日,被告与原告召开推进郑州东部餐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的会议,双方约定4月3日之前,原告必须解决施工现场问题,让东部餐厨项目建设全面开工,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否则,被告将上报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协议。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东部餐厨垃圾共20多天无人收运。2019年9月3日,郑州侨联公司、原告、杭州星展公司出具承诺书,由于公司内部矛盾导致项目部分停产,自2019年10月29日由被告临时接管项目。2019年10月10日,被告向郑州侨联公司、江苏洁净公司发出《终止意向通知》。2019年11月18日,被告对拟终止《郑州市东部餐厨垃圾处理工程BOT模式建设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进行听证。同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拟终止  及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通知》。原告不服,来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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