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服务指南
郑州网站建设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黄委本级负责审查的北金堤滞洪区(含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河段)、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段)以及洪泛区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网址:【网址】。
3.水利部《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第四条:由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跨流域
以及本流域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 520–2014);网址:【网址】。
5.水利部《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网址:【网址】。
6.黄委《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黄规计〔2016〕297号,2017年9月11日以黄办〔2017〕285号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第十二条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只涉及第十一条一种情形的建设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黄委负责的权限范围详见附件2。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由黄委规计局承办,总工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办;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由黄委水政局承办,建管局、防办、总工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办;
3、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由黄委防办承办,总工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办;
4、在黄委所属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由黄委水文局承办。
第十三条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涉及第十一条中两种情形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一
个审批机关为主,有关机关会同或者参与的方式开展审批工作,只下达一个审批文件。审批文件针对相应情形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审批权限属于黄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黄委负责实施,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批权限分别属于水利部和黄委的,由黄委负责实施;审批权限属于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项目法人可以选择向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首先受理申请的流域管理机构牵头,会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办理。
凡涉及水工程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由黄委规计局承办,水政局、建管局、防办、总工办、水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办。
不涉及水工程,凡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洪水影响类审批由黄委水政局承办,建管局、防办、总工办、水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办。
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及黄委所属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所整合的洪水影响类审批由黄委防办承办,水政局、建管局、总工办、水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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