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学院刘晓霞 抄袭婶
劲爆政法学院“抄袭婶”刘晓霞
——半年突击一字不落地抄袭,不,是复印别人的文章发在《兰州大学学报》而评上教授!呼吁官员们应该懂点法律,这样犯事时就可以钻法律的裤子,为自己寻觅证据和解脱的理由。
原作者在中国政法读博期间发表的(2010年10月)<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原因论———以债权人与公司关系为线索>
抄袭婶(2011年6月)被兰州大学学报接受并发表《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的合理性分析—以债权人与公司的关系为基点》
(注释: 以上两篇文章的打印稿已经给你们提交过了。希望你们再次对照是否是学术不端行为,由于我们要自己掏腰包,所以不再给你们复印了。!)
教育部的领导们,这不是什么合作,我们童鞋们相信你们很清楚这一点。这是复印!
尊敬的教育厅领导们:
这是我们几个童鞋们,利用万方数据库的查询方式进行检测的结果,刘晓霞院长从2007年发表的文章,检测相似度,
根据我们打印的兰州大学学报“复印”的《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的合理性分析—以债权人与公司的关系为基点》的对照计算结果,发现万方检测结果不准确,所以就根据该计算误差补加了响应的缺少值!
这些检测话费了我们100多元那,偶滴神,不为别滴,就死为了一个信念“我们相信法律是有公平和正义存在的”,希望领导们不要把我们这些法学靴子们唯一的信念也打碎!!!!!偶们相信领导们会非常重视这件事情的,而且,有怒不可遏的童鞋们已经网上发帖子了。希望领导们重视我们的呼声!!!!
因为这是法律院校,为人师表,把“严谨---献给学生”的院长大人!!!偶们羞愧!!!
我们再次严正投诉:
1. 根据教育厅职称评审文件,学术行为不端,在评审职称时是一票否决的,请问领导们,这样的抄袭剽窃,是如何过关暂将的?????
2. 请有关领导答复我们童鞋们以下的质疑!!!!!!!!
以下是是教育厅对第一次投诉的的回应:
【发件人:gsjy_jjjc <gsjy_jjjc@126> 】
同学们:
同学们:
你们好!你们的情况反映我们已收悉。厅里高度重视,迅速了组织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意见答复于你们:
1、刘晓霞在《兰州大学学报》发表的论文和张钦润在《山东科技大学学报》发表的论文,张钦润同志出具书面材料证实该论文属于两人合作成果,不属抄袭,为重复投稿;
2、鉴于该论文属重复投稿,刘晓霞已主动申请校人事处在上报职称评审时,将该论文去掉。
调查证明材料:调查处理报告;山东科技大学法学院证明;张钦润关于《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原因论》系本人和刘晓霞合作的证明等。
如此严重、严肃的行为既然就这样草草了之!!!!!!十八大白开了。
如此严重、严肃的行为既然就这样草草了之!!!!!!十八大白开了。
如果是这样,官员们都可以为自己寻“合适”的理由为自己解困!!!!!,到底是法学院
的老师,领导啊,老江湖就是厉害!这样明显的剽窃行为,居然能以此冠冕堂皇之理由加以解释。悲哉!壮哉!
下面就你们简单精炼的回复提出以下质疑:
1、刘晓霞在《兰州大学学报》发表的论文和张钦润在《山东科技大学学报》发表的论文,张钦润同志出具书面材料证实该论文属于两人合作成果,不属抄袭,为重复投稿;
疑问:张的论文是在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期间的论文,从博士论文查询来看,张应该还没有毕业,所以属于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张是2010-8月被《山科技学报》收稿,10月刊发出来的,刘的是2011年6月投稿被《兰大学报》接受。作为合作作者连自己的文章已经被发表都不知道,在时隔8个月之后又去投稿,这种所谓重复投稿的解释,怎能让人信服?
疑问:假设是所谓的合作,重复发表,为什么要改头换面以阉人耳目呢!!
疑问: 这样的合作是通过什么途径进行呢?又是以什么样的方式体现出来的呢?
疑问:前后两篇雷同文章均是单独署名,前一文章署名作者为张,后一文章署名作者为刘,难道两位法学院教授都不知道合作作品的署名方式应该是什么样的吗?还是因为被我们举报后临时合意提供所谓书面证据以掩盖后者剽窃前者文章,这才是事实?至于前者,可能出于所谓善良才提供此证据,对于刘婶,作为法学院院长,则完全属于欲盖弥彰,掩耳盗铃!
疑问: 再次质疑,假如是所谓的“合作”投稿,那么为什么张发表的文章里没有刘的署名?刘在大半年之后投稿的文章里也没有张的署名?这步蹊跷吗?
疑问: 假如是所谓的重复投稿,那么在刘的文章中为什么要将原张的文章中的内容要前后调换,并加以“点缀”?《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原因论
-以债权人与公司关系为线索》-张写的,《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的合理性分析-以债权人与公
-以债权人与公司关系为线索》-张写的,《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的合理性分析-以债权人与公
司的关系为基点》-刘写的。单从题目看有重复的意思吗?根本就是两篇文章,。
疑问: 剽窃是否是自己定义的嘛?
疑问:刘作为法律院校的院长,她难道不知道有一部叫做“知识产权”的法律吗?根据以上的疑点,谁能认为这样的文章是理直气壮的自诩的“”重复投稿“???、
疑问: 这种说辞要是其他法盲一些的教师,可以貌似说得过去,可是,对于这样一个到处宣讲法律,宣讲公平和正义的法学校的院长,还敢这样理直气壮地为自己以”重复“投稿来开脱?????
疑问: 了《兰大学报》应该是国家级著名学府的学报,难道在2011年还没有先进的查重系统??或者连学术期刊网也不能上去查重?
疑问: 难道出具了所谓的书面证明材料就能说明事情的真相是她所言的??????
疑问: 我如果偷了你家的东西,然后被别人举报,为了减轻罪责,我主动和你协商,并采取一切手段,让你出具证明说我是拿的,不是偷的,法律上能讲的通吗????
疑问: 假如是所谓的”重复投稿“,为什么不说明为什么要这样做??????
2、鉴于该论文属重复投稿,刘晓霞已主动申请校人事处在上报职称评审时,将该论文去掉。
调查证明材料:调查处理报告;山东科技大学法学院证明;张钦润关于《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原因论》系本人和刘晓霞合作的证明等。
疑问:既然自己知道是自定义的”重复投稿“,那么,她也应该知道职称评审的严肃性,为什么要欲盖弥彰,瞒天过海,欺上瞒下,为了获取教授的评审资格这样做呢??????
疑问:根据我们所了解的关于教授评审中论文的要求,这样的行为是一票否决的,可是,这样的文章是怎么通过你们严格的评审的呢?
疑问:既然自己主动撤掉,那么也就不够教授的评审资格,那么怎么有关部门没有撤销其教授的资格?
疑问:根据有关政策,那么该“剽窃婶子”就应该被否决其任职资格,可是,相关部门却也是为该婶子欲盖弥彰,难道仅仅因为我们是学生,和我们的关系不大??????
疑问: 这样严肃的欺骗行为,评审材料行为如果没有我们在检索文献时发现,并举报,她就这样堂而皇之地皮上教授的外衣继续猥琐我们圣神的法律殿堂?如果没有被发现,这是不是就已经完事大吉了呢?
疑问:难道在你们介入调查之后才去”主动“??????,为什么明知是要蒙混过关,严重的,还要提交所谓的重复发表的文章呢?????
疑问:我们查了甘肃省高校教授评审中论文条件:必须有一篇国家级刊物的文章,而在她发表的文章中除了《这一篇》兰州大学学报为国家级外,其他都不是,那么既然说所谓的撤了,职称评审中论文条件是怎么通过的?????
疑问:你们还有我们的老师们整天给我们讲”“学术道德”问题,可是你们自己呢?发生这样的事情就一句简单的说辞:有有关证明,所以当事人的解释是合理的,正确的,不能受到严肃惩处的:,是这样的逻辑吗?????????
疑问:
疑问:
数据库简单吗 疑问:
我们也查阅了很多的政策和法律规,教师评职称的文章要经过严格的检查,然而让我们疑惑的是刘晓霞院长竟然拿着这样一篇疯狂剽窃的论文到处获取“荣誉”。这种心不跳不虚的心理素质让我们学生值得学习。我们想知道这样的论文如何通过你们教育厅相关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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