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法学
论离婚自由的限制
人类的离婚制度大致经历了从禁止离婚主义到许可离婚主义、从专权离婚主义到平权离婚主义、从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从过错离婚主义到无过错离婚主义的漫长发展演变过程。人类追寻离婚自由的脚步比追求结婚自由的脚步和过程更为曲折和漫长,远不如追求结婚自由那么勇敢和悲壮。封建社会无数家庭只存在婚姻却没有爱情,离婚自由成为统治阶级的专利,而个别要求摆脱封建家庭礼教束缚着动辄则被加以疯狂的批判。可见我国古代和封建社会是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离婚自由制度的。我国的离婚制度从古代的“七出”到封建社会的“义绝”和“和离”的发展过程。可以算作从专权离婚主义到限制离婚主义的发展演变过程,这是离婚制度的一大进步。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即提出婚姻自由的原则,短短50年,我国离婚制度更是由过错离婚主义发展为无过错离婚主义。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人类对自由的迫切需求,亦体现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优越性和学科性。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补充和完善,是婚姻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事人有过错和不判决离婚,是对离婚自由原则的具体化和彻底化,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社会进步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优越性。
我国现行离婚制度实行无过错离婚主义的基本原则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离婚自由原则是非常必要和切实可行的。在我国,离婚自由有着最广泛的社会经济基础和制度保障,能够真正实现离婚自由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能够真正体现离婚自由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完美结合。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性,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决定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存在着最广泛、最真实意义上的平等和自由。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也应当以爱情为基础。如果双方的感情完全消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的存续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实行离婚自由,依法解除这样的婚姻关系,对当事人双方、对社会都是有好处的。离婚自由原则在我国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自然统一。
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性质、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道
德,先进和发展的文化底蕴,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的共同发展为离婚自由提供了物质经济基础、思想意识上的智力支持和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同时也说明我国婚姻法采取无过错主义离婚模式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必然性。
但是离婚自由也是具有相对性的。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运行部副部长黑新雯建议,增加离婚难度,防范冲动离婚。这个议案引发了广泛关注。
黑新雯代表带来的数据显示,去年我国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有171.3万对,比上年增长10.3%,
这还不包含法院办理的调解和判决离婚数量。离婚后,当事人最常见的表现是抑郁、焦虑、酗酒、失眠等,离婚还会危及子女的身心健康。
在黑新雯代表看来,结婚和离婚程序被简化,是冲动离婚变得容易的原因之一。她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条例》。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中增加:“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婚姻调解书。”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在婚姻调解书中确定了离婚登记当事人婚姻调解失败后,方可按程序予以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
对于黑新雯代表所指责的离婚手续太过简单的问题,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婚姻法论坛副主任、北京炜衡律师所婚姻家庭法务部主任王芳律师也有同感。王芳律师说,离婚率增长的原因很复杂。从个体方面分析,既有追求高质量婚姻的原因,也有个人享乐主义的思潮作祟,还有个人的婚姻价值观不够严肃、经营婚姻家庭的技能缺失等问题。从社会层面分析,目前社会经济的发达程度与人文教育程度不对等,经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不同步,在婚姻危机干预方面还存在缺陷。
王芳律师介绍说,相对来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中国都更为容易简单。在法国,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必须分居三年以上,除非对方有严重过错。如果公民双方协议离婚,也规定在夫妻结婚后六个月内不得离婚,如果六个月后共同申请离婚,还要3个月的考虑期。
在德国,根本不承认协议离婚,即使双方都愿意离婚也要经过法院审查同意,且要求双方分居一年以上
才可能申请无争议离婚。如果是一方申请诉讼离婚,则要求分居三年以上。瑞士也与德国一样。
英国要求双方若协议离婚,则从第一次声明之日起要经过九个月的反省考虑期,才能再次申请离婚,而对于诉讼离婚,则要求先分居两年,若被告同意离婚才同意判决离婚,若被告不同意离婚,则要求起诉前连续分居五年。而中国申请协议离婚是“立等可取”,结婚后当日离婚也无限制,闪婚
1
短婚很常见。另外,即使是诉讼离婚也只需当事人分居两年。
离婚的自由给社会带来了自由和进步,但同时也带来了高离婚率,由此也会对社会造成一系列的严重后果,因此对离婚自由加以限制是必然的趋势。
想要根本解决这个问题要通过培养民众严肃的婚姻价值观,认识到冲动离婚的恶果。肖成效法官也认为,现行的离婚制度可以进行修改和完善,比如夫妻向民政机关和法院申请离婚应至少三次提出申请,每次至少间隔一月,法院或民政部门才可以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作出裁判或决定。
“法律法规可以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同时,提高法院和民政部门准予离婚的审查成就条件。这并非要限制当事人的离婚权利,而是避免冲动离婚的随意性。真要离婚的夫妻可以利用这个时间考虑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一系列问题,那些冲动离婚却还有感情的夫妻也可以冷静一下,认真考虑、沟通是否有离婚的
必要。”
因此,在社会进步,人类获得足够自由,崇尚离婚自由,充分贯彻婚姻自由原则的同时,也必须建立健全一个对离婚自由的调控机制。
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从来不存在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离婚自由也一样,在赋予婚姻主体自由权利的同时,对离婚自由进行限制也是必要而且合理的,是具有合乎法律的正当性的。
离婚自由应该保障,但是不能过分强调个人权利的绝对自由,我们应该在权衡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尤其是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既保障离婚自由,又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防止轻率离婚,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社会公平和法律正义,达到婚姻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相对和谐。
参考文献
1.离婚自由,是否该减速《中华儿女(海外版)》1997年06期
2.法制视野中的离婚自由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8月第四期
3.关于离婚自由的法社会学思考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2月第一期
4.关于离婚自由与我国裁判离婚标准的几点思考《妇女研究论丛》1998年04期
5.离婚自由,限度在哪里《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03期
6.离婚自由的思考与辨析郝秀辉,王月萍,维普资讯网
7离婚自由之调控机制《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03期
8.论离婚自由的矛盾及解决方法《宿州学院学报》2005年04期
9.论离婚自由的相对性《妇女研究论丛》1998年02期
10.论离婚自由与反对轻率离婚《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年01期
2
3类人禁止离婚11.浅述离婚自由的积极意义《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1988年01期
12.论离婚自由的限度--兼论我国离婚制度的完善陈鹿林,维普资讯网
13.浅析婚姻法中的离婚自由《法制与社会》2008年32期
14.A history of private life Philippe Ariès and Georges Dub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3 年4月
3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