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 姻家庭法 名词解释 3*5= 15分
1. 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例如:己身与外祖父母、舅、姨及其子女等,其联络都是以母为中介的。
2.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3.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指人类自身的生产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要有计划地控管全社会人口的运行。
4.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其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5. 直系血亲(是否又叫“直系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的长辈直系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6.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7. 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离主义,是指夫妻婚后各自保有独立的人格,夫妻双方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和财产权利。
8. 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合的伴侣。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与其他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9. 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包括性生活)中应当互相忠实,以维护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10. 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始准许离婚,故又称“有因离婚”。
11. 诉讼离婚=判决离婚❤❤❤:又称 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裁判离婚:是指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法院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决,故也称判决离婚。
12. 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13. 婚生子女的推定❤❤/=婚生推定?: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14. 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寄养不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15. 抚养❤: 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
16. 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提供扶养的人(即抚养人)为义务人,享受扶养的人(即受扶养人)为权利人。
17. 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18. 狭义的扶养:仅指平辈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19. 广义上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指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以及在外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的结婚、离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扶养和监护等。
20. 狭义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的结婚、离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扶养和监护等。
21. 互易婚:亦称换亲、交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儿为儿媳,即以人易人。
22. 遗弃❤:是指负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需要抚养、扶养、赡养的家庭成员不能得到法定供养,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23. 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24.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
25. 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26. 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7. 婚姻成立/ 婚姻的成立❤:即结婚,又称婚姻的缔结,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男女当事人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合为配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夫妻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28.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为配偶。
29.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开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又称法亲或准血亲。
30.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31.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32.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依法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违法结合。
33. 可撤销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经撤销请求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违法结合。
34. 劳役婚❤:3类人禁止离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提供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35. 夫妻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婚后互负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主要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以及性生活等方面。
36.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7. 人工生育子女❤❤: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38. 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39. 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40. 婚姻家庭:(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41.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42. 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
43. 旁系血亲❤(是否又叫“旁系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
44. 救助措施❤: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负有救助义务的机构应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受害人的请求为其提供的救援和帮助措施。
45. 诉讼外调解❤:是指由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众团体、居民或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主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当事人就保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连带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46.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47. 收养❤:是指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48. 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女子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49.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0. 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51. 虚假离婚❤❤:或称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受对方欺诈或双方通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 通谋离婚,二是 欺诈离婚。
52. 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53.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54.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认领 ❤❤: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
认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 自愿认领 ,二是 强制认领。
55. 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须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56. 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地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
57.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即结婚当事人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以下不许结婚。
58.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59. 剩余共同财产制❤:又称增益共同制,是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60. 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也称为收养的消极效力。
61. 禁婚亲:是指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
62.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63. 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64. 血亲=血亲系❤: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65.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和其他相关问题的制度。(/ 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
66. 收养公证❤:是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
67. 禁止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
68. 亲等❤: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69. 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亲属的网络是由不同的亲系相互交织而成的。这种联络系统的载体,是这样或那样的血缘联系。
70. 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是指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互为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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