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
中国古代神话中美丽传神的“女祸补天”的故事,讲述了人类的始祖是一位擎天立地的女性,她“抟黄土作人”,并“炼五石补苍天”。从此,诞生了人类社会,但在现实的社会原始的象形文字中“女”字的造型是一个跪着的奴隶,后来经过15次的演变,才成为今天的“女”字,不过仍能看出跪着的痕迹。直到1920xx年新中国成立,中国妇女的地位才得到根本性的改变,这种改变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方方面面,而且还体现在妇女的法律地位上。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经常、文化、教育、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妇女照样能参政议政,参加生产、接受文化教育、家庭中地位平等,有的女人主内的同时也在主外,实现提出的“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宣言,并破除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封建思想,享受着婚姻自由的法律地位,即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 1920xx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了1995――XX年中国妇女发展的任务和目标。如今,又出台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了XX――XX年妇女发展的任务和目标。但是,由于传统观念、传统势力的影响,妇女权益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现实,不过通过我们全社会的努力,我们妇女同胞们的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
必将推动中国的妇女事业取得新的更大的进步。 下面让我们一起从妇女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和计划生育与妇女健康权利等六个方面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政治权利 1、《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政治权利的现实性是有目共睹的,如:雅芳公司的总裁钟冰娴女士,再如(举例)。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有关侵害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这个规定的保障渠道是我们各级政府、人大常委会和各级妇联组织。
二、劳动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如女大学生在人才市场遭到的不平等待遇。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如: 3、《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
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如:
三、教育的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如: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接受职业教育、技术培训等的权利。如: 3、《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四、妇女的人身权利 1、《宪法》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如: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如: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严禁歧视女婴。如性别鉴定。婴儿满6个月后,除非特殊情况不得流之。 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般惩罚家庭暴力者。《刑法》严惩猥亵妇女、侮辱妇女、xx妇女的行为。如:五、婚姻家庭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在感情确已无法挽回时,离婚也未必不是好事。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如:
六、计划生育与妇女健康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
3类人禁止离婚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妇女的天空是低矮的……”妇女应该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意识,才是自己维权的关键,毕竟,法律是最后的救济手段。案例:1、家中遇暴力起诉受保护案情回放:程灵在XX年12月邂逅了台湾人王祥,二人在次年1月闪电结婚。婚后不久,二人双飞台湾过起幸福生活。XX年初,程回到重庆不久又飞回台湾老公身边。但此后,王开始对妻子大打出手。程为此曾将丈夫起诉到台湾地方法院。XX年底,程又回到重庆,以遭遇家庭暴力为由向南岸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离婚。之后,程向台湾地方法院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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