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普通本科培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学院按国家计划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1.拥护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
2.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达到学科基本要求;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4.取得毕业资格,并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业,成绩合格(平均学分绩点≥1.5)。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等违反校规、校纪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3.学生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1.5者;
4.普通本科非英语专业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英语专业参加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分数线且参加学校组织的同等级的水平考试仍不及格者。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五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1.各院系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逐个审核本院系部本科毕业生历年学习成绩、奖惩情况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及理由,由院系部分管领导签字,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院系部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及理由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签署学士学位授予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由于成绩原因未获学士学位者,可在毕业后一年内重修相关课程,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补授学士学位审批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可补授学士学位。
补授学士学位随下一届毕业生一同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
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八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原则上证明书只出具一次。
第九条成人本科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根据省学位委员会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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