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卷㊀第3期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ol.37㊀No.32018年5月JournalofHenanInstituteofEducation(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May2018
文章编号:1006-2920(2018)03-0053-04doi:10.13892/j.cnki.cn41-1093/i.2018.03.010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其司法审查
以于艳茹案为切入点
刘一玮
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㊀㊀摘要:学术不端行为不仅损害了学术诚信与学术环境ꎬ而且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声誉ꎮ司法权力既要尊重高校的自治空间ꎬ又要适度介入高校管理事务ꎬ承担起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责任ꎮ司法权力介入高校行政管理关系时ꎬ应当坚持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和有限审查原则ꎮ在行政诉讼中ꎬ法院应当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分别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ꎬ正确把握干预行政权力行使的深度ꎬ最大限度保证相应主体合法权利的实现ꎮ关键词:学术不端ꎻ司法审查ꎻ于艳茹案
㊀㊀作者简介:刘一玮ꎬ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ꎮ
㊀㊀2017年6月6日ꎬ因杂志社公告抄袭而被北京大学撤销学位的于艳茹案二审尘埃落定ꎮ二审法院维
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ꎬ依法撤销了北京大学做出的«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ꎮ于艳茹案折射出诸多有待学术界研究的问题ꎬ如撤销学位行为的性质㊁撤销学位的要件㊁撤销学位的正当程序㊁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等ꎮ本文无意对于艳茹案的全部法律问题进行评析ꎬ而是仅重点关注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其司法审查现状ꎬ探讨司法权力介入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的理论基础和实际运作情况ꎬ揭示当前学术不端行为界定的不统一和司法审查的限度与强度ꎬ明确司法机关对高校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是未来教育行政法治完善的方向ꎮ
一㊁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规范界定
学术不端行为是一个集合性概念ꎬ包含了诸多学术不规范㊁不道德ꎬ甚至是违法的行为ꎮ当前我国不同位阶的规范并未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统一界定ꎮ随着教育法治的不断发展ꎬ我国对学术不端行为内涵与外延的认识呈现出逐步明晰化的过程ꎮ1981年实施的«学位条例»第17条将 舞弊作伪 列为学术不端行为ꎮ2004年教育部出台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规定ꎬ伪注ꎬ伪造㊁篡改文献和数据ꎻ抄袭㊁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ꎻ粗制滥造㊁低水平重复ꎻ重复发表等ꎬ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ꎮ2009年出台的«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列举了七种学术不端行为ꎮ2016年实施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高等
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㊁管理人员和学生ꎬ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㊁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ꎮ该文件详细列举了学术不端的表现形式:①剽窃㊁抄袭㊁侵占他人学术成果ꎻ②篡改他人研究成果ꎻ③伪造科研数据㊁资料㊁文献㊁注释ꎬ或者捏造事实㊁编造虚假研究成果ꎻ④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㊁学术论文上署名ꎬ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ꎬ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ꎬ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㊁贡献ꎻ⑤在申报课题㊁成果㊁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㊁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ꎻ⑥买卖论文㊁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ꎻ⑦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㊁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ꎬ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ꎮ«高等学校
54㊀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所描述的七种学术不端行为较为全面地概括了我国现阶段可能存在的学术引文注释不规范㊁学术成果不规范的情形ꎬ是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权威规范界定ꎮ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认定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规定ꎬ各高校可以根据该项规范ꎬ结合具体情况ꎬ制订相应的学术规范及其实施办法ꎬ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加以监督和惩处ꎮ2009年发布的«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对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㊁查处原则与依据㊁查处程序与结果以及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等进行了笼统规定ꎮ其后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
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学位授予单位对舞弊作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规则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详细规定了高等学校受理㊁调查㊁认定㊁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㊁程序以及复核㊁监督等内容ꎮ在具体认定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ꎬ该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ꎬ具体制定本校查处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则ꎬ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ꎮ就于艳茹案而言ꎬ国际新闻界杂志社在接到读者举报后进行了调查与核实ꎬ认定于艳茹的论文构成严重抄袭ꎬ做出了相应的处理决定ꎬ并将论文抄袭情况通报了作者相关单位ꎮ北京大学在收到国际新闻界杂志社的通报后ꎬ立即组织包括法国史㊁法语专家在内的专家调查小组对该涉嫌抄袭的论文进行专业审查ꎮ审查小组认为该文属于严重抄袭ꎬ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继而做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ꎮ就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而言ꎬ北京大学的做法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ꎬ是符合相关规章的要求的ꎮ
二、司法权力介入高校自治行为的限度
(一)司法权力介入高校管理事务的谦抑性
高校享有自治权既是大学以学者行会源起的团体自治权的应有之义ꎬ又是观照法律规制效果有限性的策略选择ꎮ«高等教育法»作为高等教育领域的基础性法律ꎬ规定高等学校享有自主办学权ꎬ在调节系科招生比例㊁设置与调整学科及专业㊁制定教学计划与组织实施教学活动㊁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㊁开展对
外合作交流㊁确定科研行政组织设置与人员职务等领域均享有自主决定权ꎮ随着 田永案  刘燕文案  甘露案 等一系列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提起与裁判ꎬ大学自治的边界不断明晰ꎮ客观来讲ꎬ大学自治的范围比较广泛ꎬ涉及学校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㊁教学科研工作的具体开展㊁学校资产的保有及处置㊁对外交流合作等多方面内容ꎮ就学生管理而言ꎬ高校自主权包括学生招收㊁奖惩㊁学籍管理㊁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授予等内容ꎮ如果法院对高校做出的各类决定与行为都进行司法审查ꎬ不仅存在限缩高校自主权范围的潜在危险ꎬ而且容易因审判资源的有限与审判人员专业性的相对缺乏导致案件裁判出现偏差ꎬ影响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与公信力ꎮ因而ꎬ对于高校自主权范围内的事项ꎬ司法权力应当保持谦抑的态度ꎬ不应过分干涉高校的自治空间ꎮ
(二)司法权力介入高校管理事务的可能性
司法应尊重高校的自治空间ꎬ但高校同样不得以自治为由规避国家的监督ꎬ法治的阳光需要照进学术的殿堂ꎮ[1]高校自治权范围不应是法治的真空领域ꎮ由于高校的决定和行为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关联ꎬ基于 有权利必有救济 的朴素观念ꎬ司法权力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ꎬ对公民基本权利受损的事实不能置之不理ꎬ而是应承担起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责任ꎮ在具有代表性的 田永案  刘燕文案 裁判之前ꎬ我国法院在审判实务中ꎬ主要根据字面意思ꎬ对于涉及高校的行政案件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ꎮ这种做法事实上缩小了«行政诉讼法»所列举的受案范围ꎬ将高校的决定与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ꎬ使得司法权未能发挥保护学生权利的作用ꎮ在 田永案 中ꎬ法院开拓性地承认了高等学校与受教
育者之间存在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ꎬ受教育者因其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后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ꎬ受教育者是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ꎬ高等学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ꎮ
第3期刘一玮: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其司法审查  以于艳茹案为切入点55当司法权介入高校自治范围的大门被打开后ꎬ高校的哪些决定与行为能够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就需要认真考察ꎬ这是司法权介入高校自治权的广度问题ꎮ针对这一问题ꎬ我国理论界在研究过程中引进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判例所确立的 重要性理论 ꎮ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为ꎬ只要高校的决定或者行为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ꎬ就可以引入司法审查机制ꎮ[2]355-356事实上ꎬ高校的管理行为极有可能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㊁婚姻自由㊁受教育权㊁劳动就业权等宪法基本权利ꎮ基于此ꎬ有学者根据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提出了下列事项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招生考录类㊁开除学籍与退学等学籍处理类㊁学业证书管理类㊁学位证书管理类等行为ꎮ[3]就于艳茹案而言ꎬ北京大学决定撤销于艳茹的博士学位ꎬ属于高校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行为ꎮ这一行为直接关涉于艳茹的切实利益与权利ꎬ应当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ꎮ
三、学术不端行为司法审查的实际运作
(一)司法权力介入的原则
为了充分尊重大学自治与高校自主管理权ꎬ有效化解专业领域的行政纠纷ꎬ司法权力介入高校行政管理关系时ꎬ应当坚持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和有限审查原则ꎮ穷尽行政救济原则ꎬ是指行政相对人应当首先将行政争议诉诸行政系统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ꎬ如提起复核申请㊁行政申诉等ꎮ只有在穷尽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手段仍不能得到救济时ꎬ方能请求司法权力介入ꎮ设置该项原则的初衷在于ꎬ充分发挥行政系统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专业性㊁便捷性优势ꎬ减轻法院的审判负担ꎮ一般来说ꎬ行政申诉的事项范围远远超过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ꎬ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的各项权益ꎮ尤其是当涉及学术领域的专业性问题时ꎬ高校或者教育行政系统内部的申诉机构拥有更多专业性的人力物力资源和较为丰富的学术纠纷解决经验ꎬ可以实现自我纠错的目标ꎮ有限审查原则ꎬ是指当教育行政纠纷涉及学术领域的事实认定问题时ꎬ司法权应当保持克制ꎬ为学术组织做出专业性判断留出必要空间ꎮ以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为例ꎬ现阶段前述教育领域的规范性文件㊁学术共同体对于学术不端的范围边界㊁程度判断还存在着比较大的模糊性和差异性ꎬ法官就更难依凭自身有限的知识进行专业判断ꎬ所以法院及法官应当充分尊重学术组织做出的专业性结论ꎬ不能任意僭越权限决定学术性㊁专业性的事实认定问题ꎮ就于艳茹案来说ꎬ于艳茹先后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交了申诉材料ꎬ在申诉均维持原处理决定的情况下ꎬ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ꎮ于艳茹穷尽了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途径ꎬ为教育系统内部纠错提供了充分的机会ꎬ在仍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ꎬ这符合法律的规定ꎮ在法院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中ꎬ法官也遵循了有限审查原则ꎬ没有对于艳茹的论文是否构成严重抄袭这一学术性的事实问题进行评判ꎬ而是将审查的重点放在北京大学做出学位撤销决定的法律依据与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上ꎮ
(二)司法权力介入的强度
司法审查的强度实质上是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干预程度ꎮ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ꎬ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时应当满足合法行政㊁合理行政㊁程序正当㊁高效便民㊁诚实守信㊁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ꎮ在行政诉讼中ꎬ法院应当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分别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ꎬ正确把握学校干预行政权力行使的限度ꎮ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言ꎬ法院应当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ꎬ检视行政主体是否享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ꎬ是否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ꎮ就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而言ꎬ法院应当按照比例原则的要求ꎬ考虑相关因素ꎬ判断行政行为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做到目的正当㊁手段必要㊁对当事人的权益损害最小ꎮ就做出行政行为的程序而言ꎬ法院应当依据程序正当原则的普遍要求ꎬ判断行政主体是否给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知情权㊁参与权等必要权利ꎮ在于艳茹一案中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充分尊重了高校及教育行政机关对学术问题的专业性判断ꎬ没有对北京大学认定于艳茹所发表的论文构成严重抄袭进行司法审查ꎬ而是将审查的重点集中于
56㊀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北京大学是否享有撤销已授予博士学位的行政职权ꎬ北京大学做出学位撤销决定时是否说明了理由㊁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等ꎮ根据«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ꎬ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ꎬ依法享有撤销学位的行政权力ꎮ但是ꎬ北京大学在做出学位撤销决定的过程中ꎬ没有切实遵守自然正义要求的正当程序原则ꎬ未能保障于艳茹的程序参与权ꎬ赋予其陈述与申辩的权利ꎮ在学位撤销决定书中亦未载明该决定所依照的法律条款ꎮ因此ꎬ法院依法撤销了北京大
学的«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ꎮ在于艳茹案的两审法院判决公布后ꎬ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法官从正当程序这一基本原则角度审查高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持赞赏态度ꎮ客观上讲ꎬ法院对于高校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审查为高校健全与完善自身制度建设提供了外在激励ꎮ
不过ꎬ在北京大学举行的 学位授予与学位撤销中的法律问题 研讨会上ꎬ众多法学领域㊁教育学领域的专家认为ꎬ于艳茹的论文是否构成抄袭㊁涉嫌论文与博士学位授予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仍旧存疑ꎬ即使于艳茹的论文构成了抄袭ꎬ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决定也存在处罚过重的嫌疑[4]ꎬ并且违背了预防为主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等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原则ꎮ笔者认为ꎬ高校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如何践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是一个存在极大自由裁量权的问题ꎬ既需要通过教育行政系统内的监督机制进行规范ꎬ必要时也应当通过司法审查途径进行规范ꎮ其中ꎬ司法审查需要侧重于对高校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ꎬ特别是在高校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且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下ꎮ对行政行为实施合理性审查ꎬ适用比例原则进行衡量与判断ꎬ可以最大限度确保行政行为目的正当㊁手段适合㊁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最小ꎬ实现实质法治的更高目标ꎮ[5]169-170当然ꎬ司法对高校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ꎬ不能单凭法官的个人素养做出判断ꎬ而是应当借助社会学术力量做出公允㊁公正的裁判ꎮ
四㊁结语
近年来ꎬ我国学术失范㊁学术不端㊁学术腐败的现象频频出现ꎬ扰乱了学术共同体的良好秩序ꎬ败坏了学
术风气和学术道德ꎬ甚至严重损害了我国学术界的国际声誉ꎮ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㊁法治社会的进程中ꎬ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不仅要依靠学术自律和道德领域的外在制约ꎬ更要从法治的㊁规范的角度进行遏制与约束ꎮ从行政法规制角度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治理ꎬ有利于净化学术环境ꎬ塑造良好学术氛围ꎬ有效规范高校及教育行政系统的行政权力ꎬ切实保障学生等弱势体的合法权益ꎮ虽然于艳茹案终审判决已经尘埃落定ꎬ但是由该案引申出来的理论问题还有很多ꎬ如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㊁认定及处理问题等ꎬ急需更加明确的规范标准ꎮ该案的落幕不应是一个终点ꎬ而应是构建公允的学术认定与评价体系㊁高校有序管理机制㊁司法权与高校自主权和谐关系的起点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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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㊀孟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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