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申请之出具保函协议
保函申请之出具保函协议
保函***
出具保函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保函申请人):
住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住所: :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甲方因 需要(相关项目、合同/文件名称及编号为 ),申请乙方为其出具 (选填“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保函”),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出具以 为受益人、币种为 人民币 、保证金额(大写)为 元的 履约银行 保函。
如本协议约定的保函与实际出具的保函不一致,则以实际出具的保函为准。甲方不得以实际出具的保函与上述约定不一致而拒绝或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二条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乙方为甲方出具保函∶
1.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支付了保证费用;
2.本协议项下的反担保已经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未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
4.如出具保函需要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审批,相关审批程序已经完成;
5. 。
第三条 保证费用
甲方应按下款约定的费率、时间与方式向乙方支付保证费用:
如果因甲方或受益人的原因,导致保函未出具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币种、金额大写) 。
有关保证费用的其他未尽事宜,甲方同意按乙方保函业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若受益人向乙方索赔,乙方有权独立判断索赔要求以及索赔金额是否符合保函的约定;乙方对外赔付,无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
第五条 甲方同意,乙方可采取下列任一种方式支付索赔款项:
1.直接从甲方在乙方或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支付,当甲方账户中的资金不足支付时,通知甲方补足;
2.实现反担保权利予以支付;
3.乙方先行垫付。
乙方垫付资金的,乙方有权自垫付之日起按以下逾期贷款利率向甲方计收利息,逾期利率为 。
第六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在满足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前提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据本协议为其出具保函。
(二)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备足资金,以便乙方对外付款。
(三)如果乙方为甲方垫付了资金,甲方应立即向乙方全额偿还。
(四)因支付利息、税收、汇率变动、法律规定(包括国内外法律)、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等原因导致乙方在保函项下对外赔付金额超过保函约定的保证责任限额的,对于超出部分,甲方也应向乙方赔偿;
只要乙方在保函项下对外赔付,即使存在受益人欺诈、基础交易项下的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等任何情形,甲方均有义务向乙方全额赔偿;
因法律规定(包括国内外法律)、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导致乙方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后对外赔付的,甲方仍有义务向乙方全额赔偿。
(五)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财务报表与有关信息以及所有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存款余额等资料,接受乙方对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采取其他方式逃避对乙方的债务。
(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不及时行使或放弃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
(七)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八)甲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不得
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
(九)甲方如为集团客户,应向乙方及时报告甲方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七条 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乙方债权情形的补救措施
一、甲方违约情形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
(二)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约定。
二、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甲方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
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甲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包括对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到期债务),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三)甲方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四)(反担保)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违反反担保函(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2.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能力;
3.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六)反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反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反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形,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或者
(七)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三、甲方违约或发生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或甲方在基础交易项下违约或可能发生保函项下的索赔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要求甲方全额支付乙方垫付的款项、逾期利息、复利以及其他费用;
(二)行使担保权利;
(三)要求甲方追加保证金或其他担保;
(四)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五)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第八条 其他条款
一、如果依据本协议项下的保函,基础交易项下的合同变更后,乙方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乙方事先同意的,甲方应在上述合同变更后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在通知书中列明变更的内容或将变更后的合同提交乙方。乙方如果认为变更后的合同加重或可能加重乙方的保证责任,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或增加乙方认可的反担保。
二、保函有效期间届满或保证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保函正本(原件)收回退还乙方,或取得保函受益人出具的乙方保证责任已解除的书面证明交给乙方。
三、 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四、 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六、公告催收
对甲方的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七、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
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八、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
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九、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甲方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划收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同意不提出任何异议。
十、甲方的通讯地址或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
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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