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童与华南师范大学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30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20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建军余树林金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谢童;华南师范大学 
【当事人】谢童华南师范大学 
【当事人-个人】谢童 
【当事人-公司】华南师范大学 
【代理律师/律所】刘岱鹰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张孟琦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岱鹰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张孟琦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岱鹰张孟琦 
【代理律所】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谢童 
【被告】华南师范大学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谢童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权责关键词】废止证据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12 18:26:58 
谢童与华南师范大学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71行终20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童。公民身份号码: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岱鹰,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孟琦,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南师范大学。住所地:广州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恩科,校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童因与被上诉人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管理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51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谢童是被告华南师范大学2013级本科生,学制四年,毕业时间为2017年夏季。
     2017年6月20日,被告召开2017年夏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会议期间,华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不同意授予原告学士学位。同日,被告作出学位本〔2017〕3号《华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2017年夏季学士学位授予的决议》,其中载明,2017年6月20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2017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进行了审议与表决,表决结果为不同意授予谢童等六人学士学位。同日,被告在其学校网站发布《关于2017年度夏季学士学位授予的公示》,对于当年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
     2019年7月8日,原告从被告教务处复印取得前述学位本〔2017〕3号《华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2017年夏季学士学位授予的决议》复印件。原告对于决议中不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在2017年夏季取得毕业证书,未获颁发学位证书,原告其他符合条件的同学在2017年6、7月份取得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原告另陈述其在2017年夏季拿到毕业证,没有拿到学位证,当时曾向学校老师反映,请求再给予一次机会,但是老师不予理睬。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2018年2月8日废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诉讼为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不授予学士学位决议的撤销重作之诉。被告于2017年6月作出本案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的决定,尽管原告在2019年7月才取得该决议的书面载体,但是,结合被告在学生毕业前统一审核公示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惯例,原告在2017年夏季毕业时仅取得毕业证书,未获颁发学位证书,且其本人亦确认在2017年夏季拿到毕业证后就未取得学位证事宜向学校反映请求再给予一次机会,因此,综合以上事实足以认定原告在2017年毕业时即应当知道被告对其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原告在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后未能及时寻求救济,至2019年9月才向本院提起本次行政诉讼,已超过前述法定起诉期限,且无相应证据证实原告存在耽误起诉期限的法定情形,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童的起诉。
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谢童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并未超过起诉期限,2017年6月20日,被上诉人作出学本位〔2017
〕3号《华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2017夏季学士学位授予的决议》,不同意授予上诉人学士学位。但该决议结果上诉人并不知道,被上诉人作为行政机关,对上诉人作出具体行政决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上诉人决议的内容。上诉人在2017年夏季毕业时取得毕业证书,未取得学位证证书,上诉人曾多次亲自到学校教导处,和校长处请求学校发学位证,教导处回复:我们深深地理解你们现在困难,学位证要等到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经学位委员会通过才可以,我们在努力争取。”上诉人就未取得学位事宜也曾多次向学校反映,得到的答复都是,华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同意对谢童授予学士学位证书,但是还需要学士学位授予委员会开会决议,待决议结果才能确定是否授予谢童学士学位证书。直至2019年7月8日上诉人从被上诉人教务处复印决议复印件才得知被上诉人作出不予授予上诉人学士学位的决定,起诉期限应当从2019年7月8日上诉人得知该决议之日起计算。且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诉人是在2019年7月8日才知道被上诉人作出的不予授予上诉人学士学位的决定,上诉人知道被上诉人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后马上起诉到人民法院,并未超过六个月的起诉
期限;退一步说,即使是从上诉人毕业之日起算起诉期限,也并未超过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起诉期限。且被上诉人在庭审时,明确表示放弃起诉期限的答辩权利,而作为中立裁判的原审法院却在学校主动放弃其答辩权利的同时,主动以起诉期限超过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明显有违反中立裁判的原则。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2019)粤7101行初5178号行政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