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无责任情况说明
1.实际实际掌握人莫非没有责任向股东说明状况吗
晕,什么叫实际掌握人?就是实际上能够掌握这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假如你没有股份,却能够掌握一家上市公司,那你就是这家公司的实际掌握人。如何操作?那方法多得很。比如,我和控股股东签署协议,规定公司全部运营管理权在我手上。那我就是实际掌握人。或者,控股股东是一家企业法人,我持有它51%的股份,同样可以通过控股股东而掌握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
你说的这种状况,虽然实际掌握人持有控股股东的股份只要24.77%,但实际掌握人确定有别的它控股的公司,这家它控股的公司再持有控股股东25.23%的股份,实际掌握人就会持有控股股东51%的股份了,这样,实际掌握人掌握了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掌握了上市公司,所以说实际掌握人掌握着该上市公司。
2.股东在什么状况下担当连带责任
股东对企业债权担当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在公司依法运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状况下,没有问题,但是一旦消失以下状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权担当连带清偿责任:1.虚假出资《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
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
手续。股东不根据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担当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觉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担当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时,债务人主见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担当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供应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权,假如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担当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次要有以下几种:(1)股东通过其掌握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买卖,添加买卖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
基础买卖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全部;(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
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造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安排利润名义提走出资;(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6)通过对股东供应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供应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9)脱壳运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运营(当公司运营陷入逆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次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次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担当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务人利益的,债务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务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务人,并依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2)清算组未根据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务人未准时申报债务而未获清偿,债务人主见清
算组成员对因而形成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务人形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务人主见清算组成员担当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缘由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消失;(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消失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头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务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准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
3.实际实际掌握人莫非没有责任向股东说明状况吗
晕,什么叫实际掌握人?就是实际上能够掌握这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
假如你没有股份,却能够掌握一家上市公司,那你就是这家公司的实际掌握人。如何操作?那方法多得很。
比如,我和控股股东签署协议,规定公司全部运营管理权在我手上。那我就是实际掌握人。
或者,控股股东是一家企业法人,我持有它51%的股份,同样可以通过控股股东而掌握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你说的这种状况,虽然实际掌握人持有控股股东的股份只要24.77%,但实际掌握人确定有别的它控股的公司,这家它控股的公司再持有控股股东25.23%的股份,实际掌握人就会持有控股股东51%的股份了,这样,实际掌握人掌握了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掌握了上市公司,所以说实际掌握人掌握着该上市公司。
4.股东什么状况下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本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权担当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原来就是新法的新增内容,一方面从投资者的角度动身放宽了公司进入市场的标准,另一方面也需要为公司的相对方考虑,以防止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状况,从而做出这样的规定。据此,债务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担当无限责任。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并且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担当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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