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主要是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授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查清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能否被授予某种资格和权利。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赋予申请人某种资格或权利,而这种资格或权利是申请人在取得行政许可之前所不能享有的。
注意: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外事、财务的非许可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
根据立法精神和解释,可以对行政机关管理措施、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作出以下界定:
(1) 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事项,如省法制办组织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资格考试后,发放资格证书。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初始合法登记企业的年检行为不是行政许可,他是主管机关对企业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
(3) 主管机关对税费减免的审批不是许可,这种行为似乎也是依申请而给予申请人利益的,但不是行政许可。
(4) 结婚证、房产证不是行政许可,属于行政确认。
此外
其一,九大自然资源的初始登记是行政许可,由主管机关的再次确权行为不属于许可
其二,企业的设立和社会团体的成立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但之后的抵押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
其三,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属于许可,但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不是行政许可。
其四,船舶的国籍(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但使用权、抵押登记不属于许可。
1、 行政许可的原则
(1) 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
(2)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原则,指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 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便民原则
(4) 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陈述权、申辩权和提供法律救济的原则
(5) 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注意,此处是补偿,不是赔偿)
(6) 法律监督原则。
2、行政许可的设定
包括行政许可的创设权和规定权。
创设权是指上位法未对行政许可作出规范,下位法自主设立行政许可的权力;
规定权是指上位法对行政许可已经作出规范,下位法在其许可事项范围内的具体落实和细化的权力。(总的来说,行政许可来源于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上位法自己设立;另一种是根据上位法来把某部分行政许可具体化)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适用范围)
分类 | 适用范围 | 一般决定方式 |
安全 (综合) | 适用于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 | 审批 |
特许 | 适用于行政机关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数量限制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中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等事项 | 招标 拍卖 |
认可 | 适用于行政机关通过考试、考核方式确定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事项(驾照) | 考试 考核 |
核准 | 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据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审核、认定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运营、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等事项 | 符合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予以核准 |
登记 | 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确立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事项 | 登记 |
3、不宜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即“四个”优先
(1)自主决定机制优先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结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4、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
权限内容(1.创设权;2.规定权) | 禁止性规定 | ||
法律 | 无 | ||
行政法规 | 1.尚未制定法律的;2.对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 在行使规定权时: 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 |
地方性法规 |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2.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 | 1.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2.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3.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本地区的许可 | |
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 | 1.设定临时(一年)的许可;2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 ||
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 | 不得设定许可 | ||
5、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般程序:(1)申请与公示义务
(2)受理申请
(3)审查申请
(4)作出许可决定
听证程序:1.行政许可的听证可以分为依职权的听证与依申请的听证两种
2.听证笔录的效力——“案卷排他原则”行政处罚法只是规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要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行政许可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仅仅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也就是明确了听证笔录要作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据的法律地位。
6、行政许可的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默示批准)
7、行政许可的 重点
撤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依职权或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作出的对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使其既向前、又向后失去法律效力的决定。
理由:两种
(1) 由于许可机关的原因导致许可被撤销的,又有4种情形:
A.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B. 超越职权的
C. 违反法定程序的
D.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2) 由于被许可人的理由导致许可被撤销,有2种情形
A. 欺骗
B. 贿赂取得许可的
撤销的后果:
(1) 由于第一种原因导致被撤销的,对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予赔偿
(2) 由于第二种原因导致许可被撤销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所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3) 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就不予撤销,但是可确认其违法,并责令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8、行政许可的注销
注销:指被许可人因特定事实的出现,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行政许可已无实际意义时,许可机关的终止许可的程序行为。注销只是履行“销号”手续,不是行政处罚,不具惩戒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
(1)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挥着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9、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责任:责令改正、退还、行政处分、行政赔偿。
相对人的责任:
(1)申请人的责任——尚未取得许可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被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2)被许可人的责任——已取得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应获许可而未获许可的相对人的责任——接受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A. 涂改、倒卖、出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行政许可的;
B.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C.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D.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0、行政许可诉讼中部分细则
被告:
(1) 下级决定但经上级批准的,当事人对批准或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2) 下级初审上级决定的,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为机关为被告。此处的下级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 “统一办理”或“并联审批”的,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例如其他机关都同意,唯独工商局不同意,则以工商局为被告)
11、行政许可中的补偿及其标准(仅对规范性文件的变更和许可的撤回才是补偿)
补偿标准——实际损失与实际投入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补偿数额;特许(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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