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1.指令再审, 是指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和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 发现确有错误, 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 方式 。
重点考点详解
一、审理法院
( 一 ) 法院启动再审
1.如果是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进行再审 的, 则由本院进行再审 。
2.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再审的, 则应 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 。
(二) 检察院启动再审
1.原则上接受抗诉的法院提审;
2.证据问题的, 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过的, 不得再次交给其再审 。
【注意】 5 种情形: (1) 有新证据, 足以推翻原判决 、裁定; (2) 原判 决 、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3) 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主要 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 书面申请人民法院 调查收集, 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三) 当事人申请再审
1. 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 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 但当事 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
2.最高院 、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 由本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同级的其他 人民法院再审, 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
3.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
(1) 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2)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书 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3) 违反法律规定,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4)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5)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6)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
4.不得指令再审, 应当提审的情形:
(1) 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2) 原判决 、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3) 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 为的;
二、再审审理程序
1. 中止原判执行:按照再审程序决定再审后, 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 、裁定 、 调解书的执行; 可以不中止执行:追索赡养费 、抚养费 、抚育费 、抚恤金、 医疗费用 、劳动报酬等案件;
2.重组合议庭:再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但按照二审 程序审理, 有特殊情况, 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 见, 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注意】 不开庭审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有特殊情 况或双方当事人已经以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 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 。
3.生效裁决定程序, 提审当然属二审 。
(1) 看是否是属于提审, 即生效审的上级法院审理 。如果是上级提审则 按照二审程序 。
(2) 如果不是提审, 则看原生效裁决的审级: 原生效裁决是一审作出 的, 就按照一审程序; 原生效裁决是二审作出的, 就按照二审程序 。
【注意】 当事人就基层法院的判决向中院申请再审时, 中院用二审程序提 审 。 只要是上级法院审下级法院的判决, 都是提审, 用的都是二审程序 。
【注意】 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类型:无独立程序, 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 审理 。
4. 因抗诉而启动再审时的派员出庭义务:
(1) 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 应在开庭 3 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 当事人 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 。 同级检察院或提出抗诉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2)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宣读抗诉书 、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 以出示和说明;
(3)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 应在休庭或者庭审结束后, 以检察院 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
三、再审的范围
1.审理范围不超过再审申请或者抗诉范围:即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 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
2.超范围的不审理:即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 、变更诉讼请求的, 不属于 再审审理范围—— 不得再审, 也不得调解, 符合条件的, 直接另行起诉 。
3.有例外:涉及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 法要求增加 、
变更诉讼请求, 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 除外 。
四、再审的结案
( 一 ) 裁判
1.维持原判:法院经过重新审理, 认为原判决 、裁定正确的, 应当维持原 判;
2.改判 、撤销 、变更:法院经过重新审理, 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 、适用法律 错误的, 应当依法改判 、撤销 、变更;
【注意】 当事人提交新证据致使再审改判, 因申请人或申请检察监督当事 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 被申请人等当事人请求补偿其增加 的交通费 、住宿 、就餐 、误工等必要费用, 法院应予支持 。
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3.发回重审:仅存在于适用二审的再审 。
(1) 二审程序的再审中, 如果发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一般应当查 清事实后改判, 但如果原判未对案件基本事实予以审理的, 可以撤销原 判, 发回重审;
(2) 二审程序的再审中, 经过审理认为原一审 、二审程序错误, 可能影 响公正审理的, 应当裁定撤销原一审 、二审判决 、裁定, 发回一审法院重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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