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注销(撤销、取消)
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注销
1、注销许可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的粮食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收购资格许可的注销手续:
(1)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被许可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被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4)收购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收购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取消)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购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收购许可的其他情形。
2、注销许可的办理。粮食经营者申领填写《收购许可注销审批表》或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处罚决定等为
依据,对粮食经营者的注销事项进行审批,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发表注销许可公告,公告注销许可的依据、原因、对象及注销的收购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同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撤销
1、撤销许可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收购许可决定的粮食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收购资格许可。
(1)粮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对(1)、(2)两种情形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撤销许可的办理。
可由原发证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撤销许可。上级行政机关决定撤销许可的,可以做出撤销许可决定或向原发证的粮食行政机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撤销许可。撤销许可决定生效后原发证机关应依法办理收购许可注销手续。发表注销许可公告,公告注销许可的依据、原因、对象及注销的收购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同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撤销许可的善后。
对第(1)种情形撤销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对第(2)种情形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做出撤销决定后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对做出撤销决定后,需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的须按法定的听证程序办理。
三、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取销
1、取销许可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收购许可决定的粮食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可以取销收购资格许可。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节严重的;
(3)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情节严重的;
(4)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情节严重的;
(5)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情节严重的;
(6)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情节严重的;
(7)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情节严重的;
(8)粮食收购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节严重,不符合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不符合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的;
(9)各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时,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和
调度情节严重的;
(10)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未经出库质量鉴定情节严重的;
(11)仓储设施、运输工具违反规定导致粮食污染、损坏情节严重的;
(1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情节严重的。
(13)审核机关认定的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行为,不应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
2、取销许可的办理。
由原发证机关根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处罚决定做
出取销许可决定,依法办理收购许可注销手续。并发表注销许可公告,公告注销许可的依据、原因、对象及注销的收购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同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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