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相关资料整理
——李信瑞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就该法与《担保法》的效力衔接作出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
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百六十五条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
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百六十九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
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七十四条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三百八十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
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程序步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出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该裁定属生效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如果裁定确有错误,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当事人收到裁定后,还应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其价款兑现债权,从而实现担保物权;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该裁定也是生效裁定,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但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之争。
若法院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推诿的,或不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条、第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的,要及时与法院进行沟通,陈述银行意见,必要时要向该法院领导及上一级法院反映,请求其予以纠正。要加强贷后管理,对顺位在后的担保物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
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权的,在获悉后要立即向法院书面陈述本行担保物权及债权情况。若认为法院作出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有错误,损害了本篇二: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专题研究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相关问题研究
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1. 前提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提条件中的两种情形只须具备一种情形即可。所谓“到期债务”是指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金额确定、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尚未受清偿的债务。所谓“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是指担保合同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主合同中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包括担保人被宣告破产、被撤销等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权,不必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质权人、留置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人民法院不应以此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2. 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3. 管辖法院
一般规定,普通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 提交的材料
依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申请请求,申请人、被申请人根据主合同签订担
保合同并设定担保物权的事实、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事实。
()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
()担保物权办理登记的,应提供登记的相关凭证或其他材料;
()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证据;
()出质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提供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的证据;
()留置关系中的债务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提供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的证据;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当提供发包人所欠工程价款已经确定及其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的证据。
鉴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浮动抵押的担保物范围在短期内难以查清,故目前浮动抵押权利人不宜适用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5. 费用缴纳
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实行按件收取申请费,不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标的额收取。如果申请人以人民法院作出的拍卖、变卖担保物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则按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并由被执行人负担。
6. 受理规定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三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四条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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