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何慧娴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与不予授予学位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教育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5 
【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5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应禧张小明张华荣 
【审理法官】应禧张小明张华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何慧娴;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当事人】何慧娴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当事人-个人】何慧娴 
【当事人-公司】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何慧娴;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本院观点】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学位委员会的决定,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对该校授权专业毕业生具有审查授予普通高校学士学位的职权。投票及投票结果仅是是否授予学位的有关程序规定,并不是作出不授予学位决定所需认定的事实,《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及《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中也没有设定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授予授权专业学士学位的标准和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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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根据一审法院采信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举示的证据,本院另查明:2015年6月6日,重庆市学位委员会作出渝学位[2015]9号《关于批准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通知》载明: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审议,决定批准你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并同意增列学前教育、旅游管理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你院应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等内容。2016年5月23日,重庆市学位委员会作出渝学位发[2016]3号《关于下达2016年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名单的通知》,同意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对汉语言文学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学位委员会的决定,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对该校授权专业毕业生具有审查授予普通高校学士学位的职权。    本案争议焦点
主要涉及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该办法赋予学位授予单位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所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可在依法行使教学自主权和自治范围内对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进行细化,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权力和职责。学位是否授予对学生的人生以及教育权利影响重大,因此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不予授予学位决定时应当尊重和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于学位授予类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当以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及条件的文件是2012年12月13日颁发的《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以及2016年9月1日颁发的《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本案被诉的《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告知书》中载明:“……经学位委员会委员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不足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根据《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及《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何慧娴同学未达到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不授予我校学士学位"。本院认为,投票及投票结果仅是是否授予学位的有关程序规定,并不是作出不授予学位决定所需认定的事实,《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及《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中也没有设定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授予授权专业学士学位的标准和条件。因此,被诉的行政行为没有认定何慧娴不具备授予学士学位标准和条件的事实,也没有适用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及条件的文件,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同时,本院须指出的是,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于2015年6月6日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于2016年5月23日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才具有对何慧娴所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职权。因此,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对何慧娴能否被授予学士学位是应当适用2012年12月13日颁发的《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还是应当适用2016年9月1日颁发的《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应当进行认真、严格的调查裁量后作出决定。何慧娴在一审中撤回了要求判决直接授予学士学位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上诉中又予以提出。各高等学校根据自身的教学水平和实际情况在法定的基本原则范围内确定各自学士学位授予的学术水平衡量标准,是教学自主权和学术自治原则在高等学校办学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基于此,如前所述,在何慧娴能否被授予学士学位尚需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调查裁量的情形下,司法权不能代替学位授予单位的行政权直接作出能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何慧娴、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分别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18:20:4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何慧娴系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文化传媒)全日制本科专业学生,于2012年9月入校学习。2012年12月13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印发了《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有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3—6年),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学业成绩优良,经审核达到毕业条件。第五条规定非计算机专业(不含艺体类)毕业生未通过全国高等学校(重庆考区)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CCT)二级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附则中写明本办法自2012级全日制本科开始执行。    何慧娴在校学习期间,完成了校内相关课程并合格,通过了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但未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2016年12月14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制作了原告何慧娴《毕业证书》,何慧娴于2019年7月2日领取了《毕业证书》。2016年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和考核方式调整于2016年9月1日又
印发了《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其中对全日制本科生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取消了不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情形,但附则中写明,本细则从2016级本科学生开始执行。    2015年4月15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印发了《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2016年2月29日,被告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印发了《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补充规定》,该规定中写明本规定适用于2012-2015级本科学生。上述两个文件对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作了规定。    2019年3月,何慧娴取得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合格证书。2019年7月2日,何慧娴填写了《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报批表》,向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申请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报批表上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注明报请学校研究,具体情况见附件情况说明。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务处注明已超过本科学生最长修业年限要求,不同意受理。2019年9月3日,何慧娴提交了《申诉书》。2019年9月27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作出了《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关于何慧娴提出学位证申诉书的回复》,告知何慧娴有权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需要通过二级学院分委会受理、评议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等程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独立开展评议的,对于提交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赞成票过半数才能通过,能否授予学位证书要看申请是否符合授位条
件和规定。对何慧娴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将以学校评定委员会最终评议结果为准。随后,何慧娴又再次填写了《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报批表》,报批表上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注明:经审核,申请人符合《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之规定。    2019年11月27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分学位委员会会议通过表决,同意授予何慧娴学士学位。2019年12月25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表议,不同意授予何慧娴学士学位。2020年1月6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对文学与传媒分学位委员会作出《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你委提交的2012级汉语言文学(非师范)专业何慧娴(身份证号:50xxxxx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同学的“学士学位申请报批表",经由2019年12月25日举行的“2019年校学位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后经学位委员会委员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不足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根据《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校行办[2015]43号)及《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补充规定》(校行办[2016]18号)要求,何慧娴同学未达到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不授予我校学士学位。并要求文学与传媒分学位委员会将上述结果转告何慧娴。何慧娴收到后,不服,故起诉来院,请求撤销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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