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关于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试行
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维护学术尊严,明确学术责任,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研究生学术创新,杜绝各类学术不端现象的发生,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我校学术研究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和《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在已经实施的《大学科学道德规范》和《大学关于研究生因学习及学术问题退学的有关规定》等制度的基础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国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所有研究生。本办法所涉及的学术活动是指研究生学习期间所进行的一切教学、科研、技术咨询服务等。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活动中的各种、抄袭、剽窃等行为,主要包括:
(一)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
(二)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实验方案、资料和数据等。
(三)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在他人公开的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同意签署他人姓名;未经科研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等。
(五)提交学位申请材料时弄虚作假,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六)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它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或专家签名。
(七)一稿多投或稍作修改重复投稿。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制度。
(九)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原则。包括:
(一)实事求是原则。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二)依法办事原则。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保护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三)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原则。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处理,对其指导教师进
行通报批评。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和申诉
第五条校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受理关于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程序:
(一)接到举报15个工作日内,学位办与被举报人所属学院负责人协商,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二)如决定对举报实施调查,则成立调查小组。小组由具有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组成。
(三)调查小组成立后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收集分析有关材料,与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者面谈,一般在调查开始后的30天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做出书面报告。
(四)初步调查后,调查小组应将证据、初查结论分别反馈至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敦请被举报人做出书面说明,将此书面说明连同初步调查报告送被举报人所属学院负责人审核。
(五)若经初步调查认定举报无实质内容或证据不足,即可结束调查。若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不端行为,由调查小组与被举报人所属学院负责人协商,决定继续进行正式调查或做出调查结论,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若调查表明举报
是恶意诬告,将移交至校相关部门,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六)正式调查应在初查完成后7天内启动。学位办派人参加调查组的第一次会议、审议举报和初查报告,制定正式调查的计划和保密要求。
(七)正式调查应核查和评议所有相关证据,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及知情者面谈并记录,被面谈人需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保留记录副本。
(八)正式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研究生院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呈交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详细的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报告呈交之前须经被举报人阅读并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作为报告附件附后)。
(九)被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学位办提出申诉,由学位办做出是否重新调查的决定。
(十)对已获得我校硕士、博士学位的被举报人,若无法与其直接取得联系,其指导教师有义务代替被举报人参与上述鉴定程序。
(十一)上述各过程的书面材料均应保存5年。
第七条对尚未取得学位的学历教育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可视情节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情节较轻的学术不端行为,结合当事人对其行为的认识态度给予口头警告。
(二)对于情节一般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当事人延期答辩处理。
(三)对于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当事人延期答辩处理并根据学校有关研究生管理规定给予处分。
(四)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学校有关研究生管理规定,取消当事人申请学位资格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对尚未取得学位的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可视情节给予1-2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的处理。
第九条对已经取得大学学位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撤销已授予的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撤销授予学位的审议程序:
(一)由学位办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组织专家复审,并转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是否撤销学位进行审核和不记名投票表决,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报告。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对撤销的学位予以通报公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学位论文以及有研究生指导教师署名的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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