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倩与星海音乐学院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教育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4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18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建军金霞余树林
【审理法官】谭建军金霞余树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伍倩;星海音乐学院
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当事人】伍倩星海音乐学院
【当事人-个人】伍倩
【当事人-公司】星海音乐学院
【代理律师/律所】刘艳华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郑嘉丹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艳华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郑嘉丹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艳华郑嘉丹
【代理律所】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伍倩
【被告】星海音乐学院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于2004年制定的《星海音乐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则与考试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考生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按下列办法处理:……(二)在校期间凡有作弊记录者,本科学生取消其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基本原则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并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上诉人于2006年12月20日制定的《星海音乐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一)基本素质: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原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二)学术水平标准……(三)成绩要求……";第九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位:……(八)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的;……"2019年7月16日,被上诉人作出《关于2019届毕业生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决定》,依照《星海音乐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2019届毕业生5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附学生名单,其中包括上诉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2004年制定的《星海音乐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则与考试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考生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按下列办法处理:……(二)在校期间凡有作弊记录者,本科学生取消其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2006年制定的《星海音乐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九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位:……(八)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的;……"本案中,上诉人系星海音乐学院2015级本科学生,于2016年1月14日代替他人参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考试,被上诉人于同日对其作出书面通报,依据《星海音乐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则与考试处理办法》,给予上诉人记过处分,并告知其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其后,被上诉人于2019年7月16日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作出《关于2019届毕业生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决定》,依据《星海音乐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取消上诉人学士学位授予资格。2019年9月18日,被上诉人作出《关于不授予伍倩同学学士学位决定的通知》,认为上诉人违反《星海音乐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则与考试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不授予上诉人学士学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有据。 程序上,被上诉人在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前,虽然未以书面形式告知上诉人拟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仅口头告知上诉人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形式欠缺规范,但上诉人在获知拟处理决定后亦及时提出申诉
意见,被上诉人听取上诉人的申诉意见后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作出书面答复和通知,已保障上诉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对上诉人的权利救济未造成实质影响。因此,被上诉人未以书面形式告知上诉人拟处理决定属于程序瑕疵,尚不构成程序违法,本院对此予以指出,被上诉人在今后工作中应予改进。上诉人诉请撤销被上诉人对其作出的不授予学士学位通知,并要求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主张,缺乏理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制定的《星海音乐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针对其将“道德品行,考试作弊"等要求作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违反上位法的问题。首先,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于2019年10月12日对上诉人作出的申诉答复意见中虽然引用了《星海音乐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的有关条款,但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关于2019届毕业生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决定》以及《关于不授予伍倩同学学士学位决定的通知》中并没有引用上述修订细则,而是适用了2004年的《星海音乐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则与考试处理办法》和2006年的《星海音乐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规定,该处理办法和工作细则均有“考试作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针对其个人特意修改学位细则的情形。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
水平的公民可以申请学士学位。该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舞弊作伪行为不授予学位,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2003年11月26日作出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解释的复函》对该条的解释认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身内涵已涵盖了对授予学位人员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的要求。而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对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亦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由此可知,学位申请人员不仅需要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还需具备遵纪守法、学术诚信的品质要求。舞弊作伪行为属于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不符合授予学位的基本要求。星海音乐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授权,结合该校实际情况制定《星海音乐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将“遵纪守法、品德端正"等条件作为授予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并明确“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不授予学位",是对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细化规定。此外,被上诉人于2004年制定的《星海音乐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则与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于在校期间有作弊行为的本科学生,亦有取消授
予学士学位资格的类似规定。因此,被上诉人制定的上述规范性文件将考试作弊行为作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评定条件,是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之内依法行使学术自治权,未违反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司法机关对此应予尊重。因此,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制定的有关学位规定违反上位法的规定,限缩获得学士学位范围的上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是否存在重复处罚的问题。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代替他人考试的作弊行为作出记过处分,属于纪律处分行为,虽然具有惩戒作用,但并非行政处罚。而被上诉人不授予上诉人学士学位,属于学位管理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存在对上诉人同一违纪行为重复处罚的情形。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重复处罚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伍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2-29 16:40:07
伍倩与星海音乐学院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71行终18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星海音乐学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蔡乔中,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艳华,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嘉丹,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伍倩因诉被上诉人星海音乐学院教育学位管理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
法院(2019)粤7101行初43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被告舞蹈系2015级普通本科学生。因原告在2016年1月14日上午进行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考试过程中冒名顶替为他人被监考老师发现,被告同日出具通报认定其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告提交书面检讨。2019年6月,被告口头告知原告因2016年1月14日为他人,故对其不授予学士学位。原告于7月4日进行了书面申诉。7月16日,被告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会议决定对粤音院教〔2019〕19号《星海音乐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第八条进行调整和补充:“本校毕业生在本细则施行之日(2019年3月13日)以前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不授予学位。"同时,决定取消原告等5人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同日,被告作出《关于2019届毕业生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决定》,决定对5名2019届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其中包括原告。之后,被告将决定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张贴公示。2019年9月18日,被告学位评定委员会向原告作出《关于不授予伍倩同学学士学位决定的通知》,认定其在2016年1月14日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科目考试中冒名顶替为他人,违反了《星海音乐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
则与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不授予其学士学位。同时告知其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申诉,该通知于9月19日邮寄送达原告。2019年10月12日,被告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关于对伍倩同学申诉材料的答复》,答复称“……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你作出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是符合相关规章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学校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学位〔2016〕3号)‘二、严格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明确指出‘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必须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星海音乐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粤音院教〔2019〕19号)第六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例:(一)基本素质: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位:(一)违反本细则第六条(一)项、第七条第(一)项;’……"该答复于2019年10月15日邮寄送达原告。原告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另,粤音院教〔2004〕71号《星海音乐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则与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考生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按下列办法处理:……(二)在校期间凡有作弊
记录者,本科学生取消其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粤音院教〔2019〕19号《星海音乐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2019年3月13日施行)第六条规定:“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一)基本素质: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第八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位:(一)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细则施行过程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对有关条款作调整和补充,调整和补充的条款与本细则具有同样的效力。"庭审中,原告以被告在其起诉后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为由,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的通知;二、被告重新作出是否授予原告学士学位的决定;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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