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建立合格教师人才的选拔机制。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就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而具有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效力,须依法才能丧失和撤销。
学业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学业证书是颁发给受教育者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其达到知识水平和能力的凭证,通常与国家学制系统相联系。
教师权利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法律意义上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也包括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教师聘任制《教师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管理制度。
学位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学历水平。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教师义务法律意义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主要机构,主要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也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颁布并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具体行为规则。从逻辑结构上看,任何教育法律规范都应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关系,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具备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或个人。
教育法律事实:法学理论上把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失的客观情况称为教育法律事实,它分为两类:一类是教育法律事件;另一类是教育法律行为。
教育法律责任:从狭义来说,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了教育法律
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种类有: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高等教育评估:是指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办学条件等,进行综合或单项的考核和评定的制度。主要包括: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
依法治教:(1)首先必须通过法律来确立国家的教育权。国家的教育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督权。(2)要求行使国家教育权的各级国家机关必须依法设立,责权明确。(3)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
教育督导:是指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对所辖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教育法律法规设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有关教育活动引发的纠纷,从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补救的活动和制度。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
学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教师: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法律:是人们行为时必须遵循的一种“规矩”,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社会调节手段。
道德:是最早调控国家的手段,现今仍为道德和宗教调控手段。
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宪法和普通法律的不同在于:A、宪法规定治理国家的最重大的、最根本的原则性问题。而普通法律只规定了某一方面。B、宪法具有高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是国家一切立法活动的依据。C、宪法修改和制定的程序比普通法律要更为严格。说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母法,是治国的总章程。
教育法制:就是以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这是一个以行政法为主体,民法相配合,辅之以必要的刑法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适当保障手段的完整的教育法律调控机制。
高校教师:是指在高等学校中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专业人员。
教育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使国家教育权的行政机关,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一定的社会教育秩序,根据其权限和一定的程序,以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律法规这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明确的社会规范活动。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教育立法的基本程序:(1)提出教育法律议案。(2)审议教育法律议案。(3)教育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4)教育法律的公布
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即在中央统一的行政方针政策指导下,对高等教育事业实行中央教育行政与地方教育行政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高等教育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实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违法行政
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归责要件如下:(1)侵权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高等教育行政职权时产生的。(2)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的,相对人所受的损害必须是违法的侵权行为引起的。(3)行政侵权行为必须造成实际损害结果,而相对人所受到的损害又在法定的赔偿范围内。赔偿程序:即附带程序和单独程序,以单独程序请求赔偿的,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处理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不能直接提出赔偿诉讼。
简答题
简述教育方针的基本内涵
《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二是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三是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培养途径。
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履行哪些义务?
参见《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共六个方面的义务.
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根据《高等教育法》,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1)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原则2)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原则3)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原则4)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权利平等原则5)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原则6)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原则7)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原则。
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的区别,在内容上:教育法规规范的内容既有权利又有义务,而且体现为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相对应。而教育道德规范的内容侧重于教育义务,同时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意味着享有相应的权利。在调整范围上:教育道德涉及教育的各个领域,其调整对象既包括行为有包括思想、品德和动机。而教育法规并不能覆盖全部教育领域,其调整对象侧重于人们的外部教育行为。
简述我国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根据《教育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国家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假期的带薪休假5)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1)高等学校的学制2)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和学位制度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法律在管理和发展教育方面的作用是什么?主要表现在它规定了国家机构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从而保证教育行政管理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真正做到有序化和科学化。
现代国家对教育的管理是什么?对教育的社会管理是现代国家的一种基本功能和活动,是由行使国家权利的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一种组织和管理。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依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余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违反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等八种轻重不同的制裁,特征是针对“自然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
反行政法律规定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警告、、取消资格、停止营业、责令赔偿等多种手段,特征是针对“法人”。
教育法规体系所包含的基本形式:(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2)教育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适用于全国,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其中1995.3.1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教育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六部为教育单性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4)地方性教育法规(5)教育规章,分为部门教育规章,主要有国家教育部制定,全国有效;或地方性教育规章(6)由我国政府正式签署批准有关教育的国际条约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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