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州 大 学
苏大学位 [2009] 13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所、中心、室)、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业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苏 州 大 学
二○○九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学位论文 抽检评议 处理办法 印发 通知
抄送: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教育评估院;校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研究生部 2009年09月03日印发
校对:金薇吟
附件:
苏州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评议,是检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方式,其评议结果应作为学位审核、研究生导师考核和学位授权点评估的重要依据。为强化研究生培养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的指导、把关作用,提高学位论文水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促进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根据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的意见》和《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定期评估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位论文抽检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二章 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与处理程序
第三条 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
关院(部、所、中心、室),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通报。各院(部、所、中心、室)应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导师。
第四条 抽检评议结果“不合格”学位论文的重审程序
一、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审查
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重新审查学位论文及其评阅意见、答辩记录与答辩决议,对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进行复审,对已授学位进行复议,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决议。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和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决议。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第五条 被撤销学位人员重新申请学位的程序
已撤销学位但允许在规定时间(博士为两年,硕士为一年)内修改或重新撰写学位论文后
再答辩一次并申请学位者,其重新申请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答辩申请
申请人提交修改或重新撰写的学位论文以及重新答辩申请。
二、答辩审核
论文及答辩申请先由导师审阅,提出论文评阅意见和是否同意重新答辩的意见;再经教研室(学科)审核,提出是否同意重新答辩的意见;然后经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提出是否同意重新答辩的意见。
三、论文评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校外专家对院(部、所、中心、室)答辩审核通过的学位论文进行双盲复审。凡复审结果有“不合格”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四、论文答辩
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复审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者,初步确定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院(部、所、中心、室)负责重新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
五、学位审核
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重新答辩通过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院(部、所、中心、室)学位审核通过者进行审批,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三章 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第六条 将评议结果与导师考核、招生、培养相联系
一、经各级主管部门学位论文抽检,凡评议结果均为“优秀”的学位论文,视为本校优秀学位论文;凡硕士学位论文评议结果有“不合格”者,其导师在两年内所指导的学位论文(除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外)必须全部参加学校组织的盲审。
二、凡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均为“优秀”者,学校将对其导师予以奖励,并在学校年终考核评优以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推荐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凡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有“不合格”者,则取消其导师当年度学校年终考核评优资格以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的推荐评选资格。
三、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中,若有一篇被所有专家均评议为“不合格”者,则该导师从当年或次年开始停止招收研究生,其已招收的所有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经主管部门抽检,评议结果均无“不合格”者,经院(部、所、中心、室)和研究生部审核通过,方可重新招收研究生;若有一篇学位论文被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含全部)专家评议为“不合格”者,则减少该导师招收研究生的名额(原则上限招一人);若导师在三年内所指导的学位论文有两篇及以上抽检评议结果有“不合格”,则予以校内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导师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七条 将评议结果与研究生学位相联系
一、凡学位论文被二分之一以下专家评议为“不合格”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博士为两年、硕士为一年)内根据评阅人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对于论文修改后经导师、教研室(学科)和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可不撤销其已授学位。
凡学位论文被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含全部)专家评议为“不合格”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已授学位但允许其在规定时间(博士为两年、硕士为一年)内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后再答辩一次并申请学位。
凡学位论文被所有专家均评议为“不合格”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已授学位。
二、凡抽检评议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者,经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已授学位。
第八条 将评议结果与学位授权点评估相联系
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是学位授权点评估的重要指标。凡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有“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将取消其在各类学位授权点评估时的评优资格。
第四章 重新申请学位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允许重新申请学位者,其论文重新评阅和答辩的相关
费用由申请人按规定标准自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苏州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苏大学位[2008]8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的规定若与本规定相悖,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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