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学位授予信息数据补报、修改、删除工作规范
授予学位信息备案后,原则上不允许随意进行信息补报和修改。确实需要进行信息补报和修改的,需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学位授予单位在完成学位授予信息报备后的数据补报、修改、删除及电子照片补报工作。
一、数据补报
学位授予单位须出具公文报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数据补报。经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信息补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完成补报数据审核、确认之后,出具公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学位授予单位提出补报数据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出具书面数据补报申请公文并附相关书面材料。
公文应说明漏报原因,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学位授予单位公章。相关书面材料应包括“申请补报学位获得者名单”(格式见附表一)、有关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议等。
2.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数据补报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在“学位授予信息数据变更系统”中开通有关单位的数据补报权限,并通知有关学位授予单位上网完成数据补报工作。如不同意数据补报申请,则应通知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并告知具体原因。
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3.学位授予单位进行数据补报
学位授予单位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数据变更系统” 补报数据。
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数据变更系统”提交的补报数据,必须与书面的“申请补报学位获得者名单”一致。
4.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登录“学位授予信息数据变更系统”,根据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补报学位获得者名单”及其他材料,采取与学历(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库比对、查阅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有效措施,对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补报数据进行审核。如审核不通过,则将数据反馈给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对数据进行修改后再次上报。审核通过后,提交备案。之后,出具公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并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学位授予单位的书面申请复印件及“申请补报学位获得者名单”复印件。
5.学位中心更新备案数据
学位中心审核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更新学位授予备案数据。
二、数据修改
学位授予单位须出具公文报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数据修改。经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信息修改。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完成修改数据审核、确认之后,出具公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学位授予单位提出修改数据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出具书面数据修改申请公文并附相关书面材料。公文应说明修改原因,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学位授予单位公章。相关书面材料应包括“申请修改学位备案信息情况表”(格式见附表二)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件复印件、学位证书复印件等)等。
2. 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数据修改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在“学位授予信息数据变更系统”中检索出相关单位申请修改备案信息的学位获得者名单,开通其数据修改权限,并通知有关学位授予单位进行数据修改工作。如不同意数据修改申请,则应通知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并告知具体原因。
3.学位授予单位进行数据修改
学位授予单位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数据变更系统”修改相关数据。
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数据变更系统”提交的修改数据,必须与书面的“申请修改学位备案信息情况表”一致。
4.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登录“学位授予信息数据变更系统”,根据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修改学位备案信息情况表”及其他材料,采取与学历(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库比对、查阅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有效措施,对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修改数据进行审核。如审核不通过,则将数据反馈给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对数据进行修改后再次上报。审核通过后,提交备案。之后,出具公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学位中心,并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学位授予单位的书面申请复印件及“申请修改学位备案信息情况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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