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2.02.24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31省新增24例输入∙【主题分类】科技奖励,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正文
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企业,各州(市)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8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根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的《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补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且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符合《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按本通知要求申报奖补。
其中,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风险补助(补偿)、科技保险保费补助、科技创新券补助不在本通知受理范围,另行通知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
(含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和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且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申报负责人应对所申报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园区管委会等行政机关不能作为申报单位。
(二)科技成果必须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转化应用,且权属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申报技术交易类的单位,技术交易各方不存在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关联交易。
(四)参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流程,由申报单位自愿申报,由推荐部门进行综合性审查后推荐。必要时,推荐部门可进行现场评估。
(五)已获得2019年度、2020年度奖补的项目不再申报。
三、申报类别及材料要求
(一)技术交易类
该类项目申报参照《管理办法》第九条,《实施意见》(一)实施政策财政资金奖补第一
条和第七条。
1.科技成果出让奖补:(1)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证书、科技成果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登记证明等科技成果权属证书。出让或转移的时间发生在2021年度;(2)技术交易合同,2021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需加本盖单位公章);(3)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发票(记账联)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作价入股转化的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技术股权支付凭证、实缴部分银行凭证;(4)技术交易各方(技术受让方、技术出让方、交易中介方)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承诺书;(5)能提供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中并取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证明(含受让方新产品销售收入证明)者优先。
本类项目申报主体是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含转制科研院所)。
2.科技成果受让奖补:(1)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证书、科技成果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登记证明等科技成果权属证书。出让或转移的时间发生在2021年度;(2)技术交易合同,2021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3)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发票(记账联)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作价入股转化的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技术股权支付凭证、实缴部分银行凭证;技术交易各方(技术受让方、技术出让方、交
易中介方)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承诺书;(5)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中并取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的证明(如已投入资金证明、产品订单、销售发票等)。
本类项目申报主体是企业,受让的科技成果可以来源于省外高校、科研院所。
3.新增产值类奖补:(1)科技成果权属证书;(2)2021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实现产品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综合服务类
该类项目申报参照《管理办法》第十条,《实施意见》(一)实施政策财政资金奖补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
1.开展成果转化服务:(1)促成技术项目由供给方向需求方转移,需提供与技术供需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和2021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2)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承诺书;(3)实际发生合同交易额收款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和本单位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等证明材料。
2.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服务:(1)提供年度内受理评价的所有项目的业务委托合同(协议书);(2)2021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3)评价报告;(4)实际发生合同交易额收款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和本单位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等。
3.开展技术经理人培训:(1)年度内开展技术经理人培训的工作情况及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培训会务材料、培训成效证明材料;(2)实际发生合同交易额收款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和本单位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等。
4.开展共性技术研发、中试、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活动补助:(1)提供服务活动的委托合同;(2)2021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3)实际发生合同交易额收款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和本单位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4)相关情况证明材料等。
(三)创办科技型企业及首(订)购首台(套)技术装备类
该类项目申报参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实施意见》(一)实施政策财政资金奖补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
1.创办科技型企业奖补:(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3)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首(订)购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1)须提供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省内研发机构新产品(技术)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2)银行付款凭证和新产品(技术)生产方开具的正式发票等(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