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0.12.07
∙【字 号】闽环发〔2020〕23号
∙【施行日期】202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闽环发〔2020〕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有关意见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
原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闽环发〔2015〕1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7日
福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1 总则 5
1.1编制目的 5
1.2编制依据 ... 5
1.3适用范围 5
1.4工作原则 6
2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6
2.1省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7
2.2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职责 8
2.3市、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8
2.4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 9
3 监测与预警 9
3.1监测预报 9
3.2预警分级 9
3.3预警发布 10
3.4预警变更 11
3.5预警解除 12
4 应急响应 12
4.1响应分级 12
4.2应急响应启动 13
4.3响应措施 14
4.4区域应急联动 19
4.5响应调整与终止 19
4.6总结评估 20
5工作保障 20
5.1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20
5.2编制企业操作方案 20
5.3严格责任落实 21
5.4增强应急保障能力 21
5.5避免应急措施“一刀切” 22
6 附则 22
6.1预案管理 22
6.2实施时间 23
7 附件 23
7.1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职责 23
7.2预警信息发布范本 23
7.3预警信息解除范本 2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福建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最大限度控制和减缓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 号)和《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设区城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污染天气。
1.4工作原则
360天气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为主,应急联动。省级建立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3)信息公开,社会参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各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出行,共同承担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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