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为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准确定位了试验检测活动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的地位。
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对进场的材料、构件、工程制品进行检查,与关注生产、销售领域的产品质量检测是有区别的。
4、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的对象是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技术指标等进行测试
5、试验检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即科学、客观、严谨、公正。(严公科客)
6、试验检测活动不仅包括检测机构从事试验检测的相关活动,而且包括政府部门对检测工作的监督等活动。
7、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8、公路水运检测机构分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两个专业类别。
9、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10、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三个等级,专项等级分交通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两个专项。
11、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三个等级,结构类设甲乙两个等级。
12、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13、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14、检测机构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后升级的,需满足取得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时间满一年;检测机构正常运行,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
15、持有公路水运等级证书满1年且具有相应业绩的机构,可申请同等级的公路水运等级评定。
16、试验检测机构可直接申请公路专项类等级。持有公路专项类等级证书满1年且具有相应业绩的机构,可申请公路综合甲级。
17、检测机构申请等级评定或换证复核时,应在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信息
18、申请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提交资料:  a.《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b.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19、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20、《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21、换发等级证书需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22、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23、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质量保证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和投诉情况等。
24、换证复核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
25、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入、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发生的变更属于重要变更,检测机构需到发证的质监机构办理手续
26、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2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等级证书》
28、取得《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29、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不得超范围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30、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抽取的具体参数应当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31、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
32、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33、工地试验室检测范围不得超出母体的,
34、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35、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36、检测机构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3 证书
37、试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师)担任。
38、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师)审核、签发。
39、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40、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41、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
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
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42、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
43、对试验检测处罚包括两部份1、对检测机构的处罚。2、对检测人员的处罚。机构处罚警告、限期整改公示直至注销登级。整改期不得从事等级证书规定的业务。被降低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44、公路水运检测等级证书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45、《等级证书》应当注明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
46、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时,经质监机构审核通过后,试验检测机构可自行从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变更登记信息及二维码,粘贴于等级证书副本变更栏后生效,与加盖质监机构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47、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和等级评定程序
1、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的四个方面:人员、设备、检测用房、检测环境、检测水平。
2、非强制(可选)参数结合实际的需要选择性配置,应不低于本等级可选参数总量的60%。60%-80%时,采取扣分制,在评审时每缺少一个参数扣0.5分,申请参数大于等于总量80%时不扣分。
3、检测机构提供的管理体系文件应现行有效,至少应包括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4、对于按照旧等级标准已取得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机构,证书仍有效。
5、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人员配备:对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公路、水运甲级和乙级的要求应具备:职称、试验检测师资格证书、工作经历,其中职称和试验检测师证书是强制性要求。
6、质量负责人最好由取得内审员证的人承担。
7、检测用房面积是各检测室、护养室、资料室面积的总和,不包括办公室、会议室的面积。
8、同一试验检测机构的档案室及设备仓库总面积在核定试验检测用房时,最多只计50平方米,且不得在多等级申请中重复计算。
9、对于车载式检测设备停放场地,未封闭的不计入检测用房面积,封闭的最多只计100平方米
10、试验检测用于开展培训,教育、演练等工作的场地不计入试验检测用房面积。
11、电子天平的配置应满足不同精度要求。
12、烘箱,不能把不同试验条件的样品放同一烘箱。
13、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需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的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试验检测机构实际的质量体系。
14、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15、所申请的等级属于部质量监督机构评定范围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对于受理的退回申请材料中相关材料的原件,出具核查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部质监总站。
16、只要满足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均满足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技术负责人可兼任质量负责人
17、增项申请必须以检测项目为单位,不得申请单个或多个参数的增项。
18、增项原则应是在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范围内的检测项目,特殊情况下,可对等级标准范围外,但在现在交通行业标准、规范内的规定的检测项目中申请增项。
19、增项数量应不超过本等级检测项目数量的50%。
20、同一人持的多个专业检测资格证书,可在不同的检测等级申报中使用,但不得超过2次。
21、除行政、技术、质量负责人外,其他持单一专业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重复使用。
22、同时具有公路水运等级的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是同一人担任。
23、在公路工程中,满足专项类的技术负责人条件,就一定满足综合类的要求,反之不一定满足。
24、在申请公路水运资质等级或换证中,只有质量负责人持有的试验检测师证书不受专业限制
25、不同等级的专业重叠部分检测用房可共用,不重叠部分检测用房必须独立,分别满足要求。
26、不同等级专业重叠部分的仪器设备可以交叉使用,但是对用量大的仪器设备应有数量规模要求,省站初审时可视具体情况掌握。
27、专家评审组应向质监机构出具《现场评审报告》内容包括:
a、现场考核评审意见。
b、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等级评分表。
C、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
d、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
现场评审知识点
1、现场评审准备:时间一般为2天。
2、现场评审组人数3~5人及以上单数,专家组设组长1名负责主持现场评审工作。
3、现场评审5个工作日前,质监机构向申请人发出评审通知书。
4、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预备会议参加人员:评审组人员、监督人员。
6、首次末次会议参加人员:评审组、监督人员及检测机构主要人员。
7、现场总体考察重点:试验室面积、布局、环境、设备状况;对环境和安全要求的项目;存在的薄弱环节。
8、分组专项考核评审组分:档案材料组、硬件环境组和技术考核组。
9、通过对档案和内业资料的查阅,考核申请人的业绩、检测能力、管理的规范性和人员资格等情况。
10、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抽样、抽烟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
11、除查验检测人员的相关证书真实有效、相关检测人员资格、同时查验人员的岗位确认记录和监督记录。
12、强制性试验检测项目的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或模拟报告是否齐全,抽查不小于10%的强制性项目和5%非强制项目检测报告的正确性、科学新、规范新。对于有模拟报告无业绩的项目,应该提交比对试验报告,或由现场评审专家组织比对试验进行确认。
13、盲样管理是为了保证检测数据公正,将客户信息(委托方信息)隐藏不被试验者了解而进行的样品管理。
14、任务单(样品单)信息除了客户信息外还包括:名称、规格牌号、数量、用途、产地。
15、模拟报告是对真实样品按规范标准检测结果的报告,与业绩报告的区别是少资质印章。
15、方便对检测人员管理,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资格、培训、技能、经验和监督记录,并包括授权和确认的日期。
16、用房租期应为长期(≥5年)。
17、强制性(必选)设备不得缺少;非强制性(可选)设备配置率不应低于60%,当可选设备配置为总量的60%-80%时每缺少一台扣0.5分,超过80%不扣分。
18、所有仪器设备必须有所有权,不得租赁。(检测机构的仪器必须是自购买能提供购及购买合同)
19、试验室样品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唯一标识系统。
20、试验室建立样品的唯一标识系统是样品管理的关键环节,表明该样品的检测/校准状态是待检、在检、还是已检。每个样品应该有唯一编号。
20、现场评审包括总体要求、基本条件、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四个方面
20、对于必须具备的试验方法要求不满足的,应对该参数不确认。必选参数能力不确认的,应终止现场评审
20换证复核现场评审应侧重考核难度较大、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未开展或开展频率低、标准规范发生变更、能力验证结果存在问题的检测参数
21、现场操作考核工作要点:
提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业务和质量管理相关知识;检查检测证书,确定是否为申报人避免替换;观察实际操作过程是否完整、规范、熟练;随机抽查试验检测人员相关试验检测知识;审查提交的现场操作项目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选2份作为《现场评审报告》附件,其余封存,留检测机构备查;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如基桩等应对所有操作人员加强现场操作考核,并在证书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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