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新产品
为规范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AA总厅规划〔2011〕148号)精神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矿用新产品(含进口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
本规则所指的矿用新产品是指尚未在矿山井下应用,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无法对其安全性能全面考核,且涉及安全生产的矿用新设备、新材料。
2基本模式
综合矿用新产品的技术特点、可参照标准、安全性能考核范围、在使用中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等要素,将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模式分为2种,对应的安全标志证书也分为2种类型。
2.1审核发放模式Ⅰ
(1)基本模式:技术评估+产品检验。必要时,需进行工厂评审。
3 证书(2)适用产品:首次用于矿山井下、且无可执行的安全基础标准,或按现行标准和规范无法全面考核产品安全性能、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安全隐患,需通过工业性试验验证产品在矿山井下应用的可行性与安全性的矿用新产品。
(3)证书类型: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
2.2审核发放模式Ⅱ
(1)基本模式:技术评估+产品检验+工厂评审。
(2)适用产品:一般意义上的矿用新产品。此类产品虽有相关通用标准或产品标准,但产品在参数、规格、功能等方面超出标准范围,仅依据现行的标准及规范对产品安全性能进行考核,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使用过程中,需矿山企业专门制定安全措施。
(3)证书类型: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3首次申办
经初审认定属矿用新产品的,AA国家中心对申请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还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安全技术论证,编制产品审核发放实施规则。
3.1新产品评估
3.1.1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产品可依据的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等;
(2)在矿山井下应用的可行性、安全性;
(3)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技术论证及进行井下工业性试验的必要性与要求;
(4)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模式。
评估工作在初审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1.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矿用新产品需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技术论证:
(1)产品首次用于矿山井下,且无可执行的安全基础标准,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
(2)产品技术指标、性能等突破或超出现行相关标准、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在使用中可能涉及重要安全问题的。
3.2安全技术论证
3.2.1经评估需专家安全技术论证的矿用新产品,AA国家中心与申请人对涉及安全技术论证的事项进行沟通。
3.2.2申请人同意委托AA国家中心组织开展安全技术论证的,需补充提交以下论证材料:
(1)技术研究报告;
(2)产品安全性能自检报告;
(3)产品安全性能自评估报告;
(4)设计计算书(必要时);
(5)第三方检验报告(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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