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一、单项选择题
单元一:1.C  2.B  3.B  4.D  5.B  6.A  7.A  8.B  9.D  10.C
单元二:1.A  2.C  3.D  4.B  5.C  6.C  7.D  8.B  9.B  10.C
单元三:1.D  2.B  3.C  4.C  5.C  6.D  7.A  8.B
单元四:1.B  2.C  3.A  4.B  5.D  6.B  7.D  8.B  9.B  10.D
单元五:1.B  2.D  3.C  4.C  5.A  6.A  7.B  8.D  9.C  10.D
单元六:1.B  2.D  3.B  4.C  5.C  6.C  7.C  8.B  9.B  10.C
二、多项选择题
单元一:1.ABC  2.BC  3.ABCD  4.ACD  5.BCD  6.ABC  7.ACD  8.ABC  9.AB  10.ABCD
单元二:1.BCD  2.BCD  3.ABD  4.ABC  5.CD  6.BCD  7.ABD  8.AD  9.ABD  10.CD
单元三: 1.ABC  2.ABC  3.ABC  4.BCD  5.BCD  6.BC  7.BC
单元四: 1.ABCD  2.ABC  3.ABC  4.ABD  5.ABD  6.ACD  7.AC
单元五: 1.ABD  2.AC  3.BCD  4.AD  5.AC  6.ABCD  7.ACD  8.CD  9.CD  10.ABCD
单元六: 1.ACD 2.ABCD 3.ABD 4.ABCD 5.ABCD 6.ACD 7.ABCD 8.CD 9.ABCD 10.ABC
三、判断题
单元一: 1.X  2. √ 3. √ 4.  √5.X  6.X  7.X  8. √ 9.X  10.X
单元二: 1. √ 2.X  3. √ 4.X  5.X  6. √  7. √  8. √  9.X  10.X
单元三: 1. √ 2.X  3.X  4.X  5. √ 6.X  7.X  8.X
单元四: 1.X  2. √ 3.X  4. √ 5. √ 6.X  7.X  8.X  9. √ 10.X
单元五: 1. X  2. √ 3.X  4. √ 5. √ 6.X  7.X  8. √ 9. √ 10.X
单元六: 1. √ 2.X  3.X  4. √ 5. √ 6.X  7. √ 8. √ 9. √ 10.X
四、简答题:
1、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答: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是与其他财产权特别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即其是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从本质上说,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识产权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2、简述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答:知识产品具有创造性,必须有所创新、有所突破。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这是知识产品区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客体的主要特征。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使公众知悉。知识产品的社会属性表现在它的产生、使用和归属等各个方面。法律总是在一定时期内赋予创造者个人以垄断权利,而一旦保护条件或期限失效,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3、简述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不同。
答:①权利属性不同;②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③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4、简述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
答:①保护作者权益原则;②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③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④与国际著作权法律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5、专利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①授予性;②专有性;③地域性;④时间性。
6、什么是职务发明。
答: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②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7、简述专利权的内容。
答:专利权内容的核心是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即实现专利权各项权能的权利。包括①制造权;②使用权;③许诺销售权;④销售权;⑤进口权。
8、简述强制许可。
答:强制许可是指在法定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允许强制许可申请人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行政措施。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强制许可的3种类型:①不实施的强制许可;②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给予的强制许可;③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9、简答商标的法律特征。
答:①商标是使用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标记;②商标是区别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项目的标记;③商标是一种具有显著特征的识别性标记;④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组合等可视性标志。
10、简答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的区别。
答:①注册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未注册商标不具有这种独占的作用权和排他性;②注册商标权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项目上注册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③注册商标受到不法侵害,商标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④使用注册商标不会侵害他人的商标权,而使用未注册商标容易造成过失侵权。
11、简述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答:①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信息性;②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③商业秘密会议具有未公开性;④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
12、简述地理标志权的法律特征。
答:①地理标志权是一种集体性权利;②地理标志权具有永久性;③地理标志权具有不可转让性;④地理标志权的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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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论述题:
1、结合我国现行立法,论述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体系。
答: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不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法在立法框架上应包括以下基本制度:
①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②知识产权的客体制度;③知识产权的权项制度;④知识产权的利用制度;⑤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⑥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参照国外有益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①著作权法律制度;②专利权法律制度;③工业版权法律制度;④商标权法律制度;⑤商号权法律制度;⑥地理标记权法律制度;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2、论述著作权的性质。
答: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共同构成民法权利体系中的知识产权,著作权除具有民事权利的绝对性、专有性以及知识产权所共有的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外,还具有自己特有的性质。主要表现在:①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②著作人身权的不可剥夺性、不可扣押性和不可强制执行性;③著作人身权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④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
就著作财产权而言,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所享有的各项财产权能。①著作财产权的可让与性;②著作财产权的期限性与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明显不同的是,著作财产权是相对的、有期限的;③著作财产权的可继承性。
3、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
答:著作权的限制是指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和强制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强制许可使用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
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4、如何理解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答:①合法性;②可专利主题;③新颖性;④创造性;⑤实用性。
5、论述我国专利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答:我国专利法以严惩专利侵权行为的方式保护专利权。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侵害的对象应是有效的专利、必须有侵害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我国《专利法》第1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直接侵害专利权行为大体有以下几种:①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②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③故意销售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④进口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⑤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当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构成侵权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以下民事责任:①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②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③没收侵权人由侵权行为所得的产品;④消除影响。除以上所述及的民事保护以外,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还包括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
6、试述商标注册申请原则。
答:①自愿注册原则;②一申请一商标原则;③先申请原则;④同日申请先使用原则;⑤优先权原则。
7、论述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限制。
答: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
品种权人是品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品种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品种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名称标记权、许可权、转让权、追偿权。对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方要是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他用。
8、与知识产权有关不正当竞争。
答:①商品假冒行为;②虚假宣传行为;③侵犯商业秘密;④商业诽谤行为。
六、案例题:
1、诗人甲某定了一部抒情长诗由某出版社出版,一时成为市场的畅销书,其好友乙某经甲的同意,将该诗文改编成歌剧,并同作曲家丙某协商谱曲。歌剧完成后,乙丙二人将歌剧独家转让给本市歌舞剧团演出,因剧情感人,乐曲优美动听,剧团的卖座率很高,乙丙二人亦获得丰厚酬金。不久,该省电视台决定将歌剧搬上屏幕,与乙丙签订合同,将歌剧转让给电视台使用,由电视台改编成12集电视连续剧,
播放效果亦佳,相继又有几家电视台转播。诗人甲某认为,歌剧取材于他的原作,他只同意由乙改编,理应由甲乙二人共享著作权,而乙只付给少量报酬了事,尤其是乙丙私下与歌舞剧团签约使用他的作品获利,更显不公理的是又将该歌剧交电视台再改编成电视剧,自己只薄利个署名权,认为这两件改编作品应为三人共享有著作权,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私自利用该作品,是乙丙侵犯了其著作权。乙丙认为改编与谱曲是他们单独劳动的成果,出让歌剧的表演权、改编权与制版权只是他们二人共有的著作权,并不侵害甲的著作权。因争议无法解决,甲向某省版权管理机关提出申诉,
要求追究乙丙人的侵权责任,并宣布演出合同与播放合同无效,在未得到损害赔偿之前,该歌剧和电视版必须停演、停播。请分析并简要回答以下问题:
(1)该歌剧是否属于三们作者的共有著作权?
(2)歌剧作者与剧团的演出合同是否合法?是否构成侵权?
(3)电视台将歌剧改编为电视剧是否侵犯诗人甲某的著作权?
答:①该歌剧属于乙丙共享著作的作品;②歌剧作者与剧团的演出合同不合法。剧团应该向原作者支付报酬,并不得侵害原作者的其他著作权;③电视台未经其同意改编,且未支付报酬,侵害了甲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2、甲乙二人爱好文学,尤其嗜好杂文,故此两人决定把2003年已经出版的流行杂文汇编起来,并起名《辛辣集》。收集过程中,《辛辣集》中的各篇杂文作者并不知道甲乙的汇编行为,后该书出版发行,销量很好。汇编《辛辣集》的同时,二人同时汇编整理了鲁迅的杂文,起名《鲁迅杂文集》并出版发行。
(1)《辛辣集》是否侵权?若侵权,侵犯何种权利?
(2)《鲁迅杂文集》是否侵权?为什么?
答:①《辛辣集》构成侵权。甲乙二人收集出版的流行杂文未经各杂文作者的同意,要侵犯了各杂文作者的著作权;②《鲁迅杂文集》未构成侵权。《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作者为公民,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鲁迅逝世于1936年10月19日,而本案中甲乙汇编鲁迅的杂文至少在2003年以后,故不构成侵权。
3、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某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问: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答: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权申请权和专用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下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4、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后,在其经营的餐厅上一直使用在中国北京消费者中有相当知名度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在北京设立20余家连锁店。该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幅1993年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司于1993年向商标局申请“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服务商标,至1995年5月仍未获准。某快餐店于1993年4月开业,自开业以来在其横幅牌匾上打上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其横幅牌匾的颜依次
为红白蓝,其霓虹灯招牌上亦标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1993年经鸿利公司请求,北京某工商所责令快餐店将其横幅牌匾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以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快餐店则仅将其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将字样改为“美加牛肉面大王”,“国”、
“州”两字在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空缺处仍能模糊辨认。于是鸿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某快餐店侵权。
请问:本案应如何审理?
答:被告之横幅牌匾与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在彩的排列顺序上有所不同,但足以例消费者在视觉上与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产生混淆,被告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原告在京设立“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这些连锁店的牛肉在消费者中有一定知名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法院应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停止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赔偿原告有关商誉损失并消除影响。
5、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年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商场设专柜出售
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底,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册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册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昌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答:(1)被告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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