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2001年1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2001.01.11
【文 号】计电[2001]1号
【施行日期】2001.01.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
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2001年1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计电[2001]1号 2001年1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决定降低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30元和335元,汽油每吨由3165元调整为3035元,柴油每吨由3010元调整为2675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每吨由3430元调整为2895元;海军燃料油每吨由2235元调整为1885元。石油集团公司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出厂价维持每吨2925元不变,柴油出厂价每吨由3010元调整为2675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浮动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月3日油价或将下调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降低(新疆自治区汽油除外)。为确保新疆地区成品油供应,本月降低成品油价格时,新疆自治区汽油零售中准价不降低,柴油零售中准价格与其他地区同幅度下调。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一。全国各中心城市平均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711元调整为3585元,柴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511元调整为3176元。
  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根据各地市场实际供求情况,在规定浮动幅度内安排,其中,供社会渔业船用柴油零售价仍不上浮。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520元调整为297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二。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255元调整为3125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液化气、灯用煤油、化工轻油、非化肥用重油价格,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以调整后供军队汽油出厂价为基础,按照现行比价系数制定。
  六、以上价格自2001年1月13日起执行。
  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调价方案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
  八、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区别安排各地汽、柴油的零售价格。各级石油公司对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发价供货;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零售价。
  九、各地物价部门及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加强市场油价的监测,省(市、区)物价部门及两个集团公司1月13日至19日期间要逐日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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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号无铅汽油 │0号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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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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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3545  │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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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3545  │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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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3545  │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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