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工地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人防与技防相结合,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强化建筑施工动态监管,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效能,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浙建质安发〔2019〕208号)等,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和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规模以上工程”),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系统须包括但不局限于在线视频监控系统、起重机械监测系统、颗粒物监测系统、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考勤系
统和综合管理系统。
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规模以下工程”),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系统须包括但不局限于起重机械监测系统、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考勤系统和综合管理系统。
市建设局和各区县建设局根据实际加快开发应用其他新建系统,逐步实现质量、安全、进度、扬尘、人员等管理覆盖和统计分析、政府监管、协同执法等功能。
第四条 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费用属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方面有特殊需求的增加费用,应另列项目计取(具体费用根据测算另行发文规定)。
第五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站”)建立并完善市级监控指挥平台,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建设局建立并完善区县级监控指挥平台。区县监控指挥平台应接入市级监控指挥平台。
第六条 市建设局统筹全市监控指挥平台的监督管理。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工程项目接入工程所在地区县监控指挥平台,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局进行日常监管。
市中心区域、南太湖新区项目直接接入市级监控指挥平台,市中心区域项目由市质安监站进行日常监管,南太湖新区项目由南太湖新区建发局进行日常监管。
二、安装要求
第六条 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现场应按照固定场景和作业现场要求分别配置视频监控设备。固定场景视频监控应覆盖试块制作区、车辆出入口、人员出入口。作业现场视频监控应覆盖工地全景(制高点)、施工作业面、集中加工区(钢筋加工场等)、主要材料堆放区等区域,并根据工程类别和施工阶段动态调整。
(二)工地全景摄像头应安装在施工场地至高点,且应保证施工场地内全部平面区域能被工地360全景有必要安装吗150m范围内的摄像头所覆盖全景摄像头覆盖。工地全景与施工作业面摄像头应采用球机,固定场景摄像头采用球机或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作业现场视频监控可采用移动式球机。
(三)若存在同一地块不同总包单位共用摄像头的情况,应明确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单位
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报主管部门同意。
(四)摄像头应独立供电,未经许可不得断电,停工期间应保障正常使用。
(五)每个摄像头显示的图像上,需要在图像的右下角标注项目名称和摄像头位置,并在左上角标注时间。
第七条 起重机械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均应设置起重机械监测系统。
(二)塔式起重机监测系统应包括高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吊重传感器、回转传感器、幅度传感器及生物识别模块,安装、调试、检验、运行及维护应符合《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
(三)施工升降机监测系统应包括高度传感器、载重传感器及生物识别模块。
(四)生物识别模块应采用人脸识别或虹膜识别技术。
第八条 颗粒物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现场应安装不少于一套颗粒物监测设备。
(二)监测设备应包括风速传感器、风向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TSP传感器、扬尘(PM2.5)传感器、扬尘(PM10)传感器、噪声传感器。
第十条 实名制与分账式管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现场人员出入口均应安装实名制与分账制管理系统,对进入工地的全部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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