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亭亭、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惠民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6
【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25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秀峰吴金魁李海云
【审理法官】张秀峰吴金魁李海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亭亭;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惠民分公司
【当事人】王亭亭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惠民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亭亭
【当事人-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惠民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勇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范婷婷山东常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勇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范婷婷山东常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勇范婷婷
【代理律所】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山东常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亭亭
【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惠民分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原件的证据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其他无原件的证据不予确认。王亭亭作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惠民广电公司向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及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惠民广电公司为王亭亭补发工资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亭亭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亭亭作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惠民广电公司向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及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惠民广电公司为王亭亭补发工资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亭亭认为其被调岗前的工资数额处于平稳状态,应默认为岗变
薪不变,故惠民广电公司应按其被调岗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772.4元为标准补发上述期限的工资,本院认为王亭亭的上述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亭亭主张惠民广电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以其原岗平均工资2772.4元与公司代扣个人五险一金603.4元之和为准,惠民广电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王亭亭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王亭亭主张惠民广电公司应向其支付一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王亭亭主张的2019年5月份至10月份的加班费问题,依据其提交的加班审批证据显示,法定节假日加班9小时,周末加班57.5小时,且惠民广电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王亭亭加班后安排补休,因此,惠民广电公司应依法向其支付加班费,一审法院根据其实际工作状况及日常工资情况,酌情认定为18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亭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亭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8:29: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王亭亭自2006年7月至2019年10月在惠民广电公司上班。2019年5月至11月(王亭亭银行卡交易时间),王亭亭的工资为2183元、1562元、1367元、582元、1074元、1349元、1407元,连续数月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2019年5月至10月,为完成工作任务,王亭亭在周末及法定节假日进行加班。王亭亭在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846元。2019年11月18日,惠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惠劳人仲案字第299号裁决书,对王亭亭的申请事项进行了裁决。王亭亭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2006年7月至2019年10月,王亭亭作为劳动者在惠民广电公司处工作,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惠民广电公司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惠民广电公司辩称是由于王亭亭不服管理、完不成公司交付的任务而导致其工资降低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王亭亭在惠民广电公司处工作时间为13年零3个月,离职前一年月均工资为1846元。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享有月均工资13.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王亭亭主张12个月)。王亭亭主张惠民广电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亭亭于2019年5月至10月为完成工作任务在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情况,根据王亭亭的实际工作情况,结合其日常工资情况,对于王3毛的照片
亭亭的加班费酌情认定为1800元。对于惠民广电公司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向劳动者补齐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根据王亭亭提供的银行工资明细表,惠民广电公司应当向王亭亭支付2019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1971元。王亭亭主张惠民广电公司向其支付因病假而扣发的工资48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王亭亭主张惠民广电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因单位缴纳社保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劳动者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王亭亭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四十七、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惠民广电公司向王亭亭支付2019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共计1971元,加班费18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惠民广电公司向王亭亭支付经济补偿金2215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王亭亭与惠民广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三、驳回王亭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惠民广电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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