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李新洁、张军、马良元抢劫、
林海、李新洁、张军、马良元抢劫、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朝刑初字第0146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海,男,31岁(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技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西后街17号;因涉嫌抢劫、于2004年2月16日被羁押,2月18日被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文科,男,29岁(1977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吉林省东丰县,小学文化,无业,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东桥委八组;因涉嫌抢劫、于2004年2月16日被羁押,2月18日被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新洁,女,45岁(1961年11月13日出生),
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关老官房5号;曾因犯罪于1992年9月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6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于2004年2月16日被羁押,2月18日被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军,男,28岁(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丹东市,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港湾小区6号楼5单元114号;因涉嫌抢劫、于2004年2月16日被羁押,2月18日被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良元,男,20岁(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初中文化,无业,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白云3委15组;因涉嫌抢劫、于2004年2月16日被羁押,2月18日被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马提成,49岁,被告人马良元之父。
法定代理人郭成荣,48岁,被告人马良元之母。
被告人于淼淼,女,21岁(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延庆县莲花苑小区18楼101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6号);因涉嫌于2004年3月
5日被羁押,当日被
拘留,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审监刑字〔2004〕第1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海、李新洁、张军、马良元犯抢劫罪、罪,被告人李文科犯抢劫罪、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于淼淼犯罪,于200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日明、,被告人林海、李文科、李新洁、张军、马良元、于淼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被告人林海、李文科、朱颖等人经预谋后于2003年12月25日16时许,窜至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30号院2号楼1门403号室,入户抢走被害人安某(女,49岁,北京市人)人民币3000余元及手表、首饰等物(价值人民币8870元)。
二、被告人李新洁于2004年1月9日17时许,指使林海被害人赵某某(男,33岁,河北省人),并赵某某财物。后被告人林海纠集李文科、张军、马良元将被害人赵某某从本市北京第四制药厂的南仓库骗至石景山八宝山,采用捆绑、暴力胁迫手段抢走被害人赵某某诺基亚8210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及人民币2000余元。并向被害人亲属人民币6万元未果。后被害人赵某某于
次日晚挣脱捆绑、驾车逃离。
三、被告人林海、李文科、张军、马良元、朱颖、于淼淼经预谋后,于2004年1月14日凌晨2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定慧北里11楼楼下,采用捆绑、暴力胁迫手段将被害人李某某(女,35岁,辽宁省人)绑至石景山区古城地铁站附近首钢宿舍楼一两居室内,人民币15000元,并将其水貂皮大衣1件(价值人民币8000元)、诺基亚3650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抢走,后于2004年1月16日晚8时许,在李新洁明知事实的情况下利用其所提供的金杯面包车将被害人李某某丢弃在本市赵公口附近。
四、被告人林海、李文科、李新洁、朱颖、张军、马良元经预谋后,于2004年1月20日8时许,窜至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饮马井村4队3排4号室,入户,抢走被害人王某某(男,31岁,内蒙古自治区人)、贺某某(女,30岁,内蒙古自治区人)人民币15000元、农业银行存折1张并取走被害人存折内存款人民币68000元、被害人转帐支票5张并使用了其中1张转帐支票(票面金额16335元),并抢走被害人八亿时空牌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700元)、熊猫牌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615元)、大宝SOD蜜2箱(价值人民币1052元)。后七被告人被抓获归案。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3000元左右手机推荐五、被告人李文科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将其羁押期间,于2004年4月27日七时许,在本市朝阳公安分局看守所监号104室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在押人员,男,35岁,黑龙江省人)发生争执,后李文
科将被害人刘某某打伤,造成刘某某左第8、9、10根以及右第7根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应当以抢劫罪、罪追究林海、李新洁、张军、马良元的刑事责任,以抢劫罪、罪、故意伤害罪追究李文科的刑事责任,以罪追究于淼淼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马良元作案时未成年,提请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定罪处罚。
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林海、李文科、朱颖(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于2003年12月25日16时许,到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30号院一住户,朱颖假意给该住户送花骗开房门,林海、李文科等人闯入室内将安某(女,49岁,北京市人)捆绑后,抢走人民币3000余元及照相机、手表、首饰等物(价值人民币8870元)。
该项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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