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信
投诉人:**,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投诉人:**人民法院执行局
投诉事项:
执行法官违背法定程序,执行不公,致使投诉人的合法债权受到损失。
具体事实和理由:
2021年12月27日,经中间人张**和**介绍,**因资金周转不开与房产被查封问题求助于我,在得到**一再的承诺无其他债务的前提下,我与**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我向**出借资金40万元,用于为**名下位于**小区5号楼室房屋解除法院查封。房屋解除查封后,**将该房屋出售给**,售房款优先偿还我的40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我在**人民法院通过手机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转给****区人民法院的查封款项190600.00元,垫付**执行费2300.00元。在此期间,我和张**再次确认**是否还有其他的债务的时候,**本人再次承诺没有其他任何债务。**区人民法院,我又通过手机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向**转账163000元整。2021年12月30日,赤峰市**区人民法院和红山区人民法院办理了房屋解除查封的手续,**与**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3000元手机推荐20212022年1月4日,买房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三道街工商银行做完抵押。1月6日,中国工商银行将尾款787000.00元整发放至**中国工商银行卡里(卡号:6212250605002952537)。此时,我要求**还款40万元时,才得知**在此前拖欠了**的借款,而**的这笔债权已于2021年12月29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至此,原告才了解到,**和**串通欺骗我的钱款,二人对我声称**仅欠**的钱款,隐瞒欠被告**钱的事实。**尚欠其他债务70万元,在我一再的追问和证实下也未告知。二人通过此种方式骗取我的40万元,来盘活**的房屋被查封、无钱可解封的僵局,进而使我的钱款直接落入**手中,我自己仅仅获得了一纸空判,**已无固定资产可供查封,也无货币资产可供偿还。
我立即向**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和诉讼,表明**和**的债务纠纷执行
存在上述严重问题,侵害本人的财产利益。但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此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在本人起诉已经被立案受理的情况下,于2022年1月30日当天将执行款强行划拨,导致本人的40万元无法追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因此,我认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涉嫌故意偏袒**、**一方的情形,在本人的执行异议提出后,抢先划拨**账户内的钱款,导致执行不公,我的40万元彻底被**、**骗走,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整个事件的背后运作者是**,一直在为**出谋划策。经了解,**是水利局上班,被借调到下属单位
河道治理工作,被**称作“尹总”。无论是在我与**签订借款合同之初,还是在数次转账汇款、解除法院查封的过程中,乃至于房管局过户时,**也出现在了现场。作为借款的中间人,自己拿了好处费3000元。我本人的40万元钱款,正是**伙同**将其骗走。除此之外,**还一直受到一位自称“**大哥”的人暗中保护,2022年1月7日,在桥北工商银行,也正是这位大哥借用报警的理由将**带走,躲避我的债权。2022年1月11日,当我在**区法院再次质问**何时收到的诉前保全的裁定书过程中,所谓的“大哥”阻扰**本人意图和行为,导致**概不配合,给我和代理律师打电话,让我们不要再骚扰**,自行处理。
综合以上情形,并结合我国法律规定,本人认为被投诉人存在着渎职之处,致使案件不能得到公平的执行。现向贵机关提出投诉,后附详细的事情经过,急切希望贵机关能够查明事实,追回本人的40万元钱款,并依法追究被投诉人的相应责任。
此致
**区纪委监委
投诉人:
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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