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密密、王成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17 
【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64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孟义李莉刘蕾 
【审理法官】孟义李莉刘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宋密密;王成伟;王增森 
【当事人】宋密密王成伟王增森 
【当事人-个人】宋密密王成伟王增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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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夏治勇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马婷山东瑞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夏治勇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马婷山东瑞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夏治勇马婷 
【代理律所】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山东瑞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宋密密 
【被告】王成伟;王增森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宋密密对涉案借款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二审中,上诉人宋密密提供证据一:王增森与王成伟聊天记录40份,证明2019年至2020年期间王增森和王成伟共同从事网络赌博,双方都有进行网上操作,记录的很清晰,其中王成伟用他妻子的银行卡总计转给王增森93000元,这是宋密密的银行卡,在聊天中分三次,2019年12月27日5万元、12月28日二次(3000元、4万元)总计43000元,在王增森收到钱的当日就将款项投到了网络网站;还记录了王增森在2019年12月30日用手机银行转给王成伟妻子陈颜君50000元;提供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两份,证明上转账数额,同时还显示2019年8月23日王增森转给王成伟妻子的卡号35000
元,2019年8月26日分二次转款,每次10000元,一共20000元,后问王增森为什么转这个钱,王增森说“转过这个钱去是让王成伟投注”,以上证据证实王增森给王成伟书写欠条的行为事实上是一个结算行为,并不是真正的借贷关系,王增森转给王成伟105000元,王成伟转给王增森93000余元,都是为了网络赌博,作为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合法的,该钱上诉人不知情,不能因为王增森持有上诉人的银行卡就判决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经质证,被上诉人王成伟认为,上述证据一并未提供原始载体,且聊天记录并不完整,无法证实该笔借款用于网络赌博;对于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与被上诉人提出的转账时间予以吻合,且在转账记录中可以看出王增森用持有的宋密密的银行卡给上诉人名下的其他银行卡转账。原审被告王增森称:其一直使用宋密密的农业银行卡给宋密密的广大银行卡转账,数额800元、1000元、2000元,这是转给上诉人孩子的抚养费;2019年10月26日就开设好了网站户名wcw888(这是王成伟的简写),以此证明其和王成伟的聊天开始合资投资赌博网站。    二审中,被上诉人王成伟提交2020年3月9日其与王增森的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原审被告明知该借款并不是用于网络赌博,以及证实上诉人提供的聊天记录并不完整,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经质证,原审被告王增森称:对该聊天记录无异议,但对聊天记录的内容有异议,事实就是用于网络赌博了。上诉人宋密密对上述聊天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证实了双方一起网络赌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宋密密对涉案借款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涉案借款虽于2019年12月27日、28日分三次转入上诉人宋密密农业银行账户内,但根据查明的事实,2018年12月27日上诉人宋密密、原审被告王增森已经办理离婚登记,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宋密密参与涉案借款,因此,涉案借款并非上诉人宋密密、原审被告王增森的共同借款。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宋密密对涉案承担偿还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宋密密关于涉案借款违法,不应当受法律保护的主张,未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且有权机关并未认定涉案借款行为违法,故上诉人宋密密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基本清楚,但认定涉案借款为上诉人宋密密、原审被告王增森的共同借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宋密密的上诉理由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变更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4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王增森、宋密密共同偿还原告王成伟借款874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为:原审被告王增森偿还被上诉人王成伟借款874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撤销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4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王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上诉人王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件受理费992.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920元,由原审被告王增森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5元,由原审被告王增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7:42: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8年12月27日办理离婚登记。被告王增森因资金周转于2019年12月份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113000元,其中20000元为现金交付,其余93000元,原告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8日分三次转入被告宋密密农业银行账户内。2020年1月2日,被告王增森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王成伟现金:拾壹万叁千元整,小写:113000元整。以此证明。借款人:王增森2020.1.2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后被告王增森归还借款25600元,尚欠87400元未还。期间,原告多次
向被告王增森追要借款,在2020年3月8日二人的聊天记录中,原告为了追款向王增森表示:“你问蜜蜜要吧”、“再怎么着恁是两口子,夫妻有义务还账”……,被告王增森回复:“离婚明天去今晚上刚打的电话”、“她手里的钱算了一下还账还不够”……。审理中,被告王增森主张借款用于网络赌博未提交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增森向原告借款113000元,已归还25600元,尚欠87400元未还,有王增森当庭陈述、借条及转账记录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起诉被告王增森追要尚欠借款874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宋密密的责任承担问题,该债务虽然发生在二被告离婚后,但被告王增森向原告隐瞒了其已离婚的事实,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借款打入宋密密的银行卡内,且被告王增森在原告催讨借款过程中仍未提及已离婚的事实,被告宋密密在已离婚的情况下未及时收回银行卡,继续允许被告王增森使用该卡并收取借款,二被告的上述行为视为共同借款行为,应对原告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同时被告王增森辩称借款用于网络赌博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被告宋密密不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增森、宋密密共同偿还原告王成伟借款874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3元(减半收取)、保全费920元,由被告王增森、宋密密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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