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什么
医患纠纷典型案例
【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较大一直有修复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医院(被告)广告所吸引,来院咨询。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极力鼓吹所谓的手术效果,并怂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劝说下,患者同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麻醉过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全都做了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
2007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
受法院委托,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行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颗牙;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医事法律分析】
一、医方术后补写门诊病历不具有合法性
二、被告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三、被告手术操作严重不当
四、关于损害后果
本案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四级医疗事故没有伤残等级,但患者又明确存在牙齿功能的缺失,如何解决这一矛盾,鉴定专家给出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功能和恢复外形,所以这一建议是对四级医疗事故的补充,因此,牙冠的费用应当纳入损害后果。
五、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患方认为本案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有三点:
(一)对未经同意的11颗牙来说,当然属于全部责任
市级鉴定认定主要责任的原因,是其分析意见第一段,患者"口腔病情复杂",故而出现了这样的后果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这一认定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患者同意做美容,如果患者没有美容的意愿,那么不管口腔情况在牙科医生眼里是多么的病情复杂,它也不属于医疗干涉的范围,因为这毕竟是美容,而不是治病。
那么对于本案患者当时究竟同意磨几颗,患方的意见是应当认定为4颗,理由有二:
1、美容手术术前应当签署手术同意书,但被告未能提供同意书,根据举证责任,被告有义务证明患者当时同意磨几颗,因其举证不能,所以应当采信原告的说法,即只同意磨4颗。
2、鉴定分析意见指出的"根据病历记载,多磨了3颗",这一表述只涉及技术问题,不涉及知情同意,故而不能以此为依据认为只是多磨了3颗,更何况,该病历为磨完两天之后才补写,其主诉"要求修复前牙间隙"明显将原告同意的范围扩大,所以不能根据事后补记的病历,来判断当时可以磨几颗。
由此,应当认定患者当时只同意磨4颗,而美容医学的伦理学原则中第一条就是知情同意原则,被告未经同意擅自打磨,并且全部磨坏,对此当然应当负全部责任。
(二)同意磨的4颗牙,同样也是全部责任
第一次开庭证据交换时,被告曾提过这样一个观点,说原告牙釉质很薄,髓腔大,很容易穿髓,如果这一点属实,那么手术就是违反了禁忌症,因为根据规范,髓腔大修行易引起穿髓的牙明确属于手术禁忌。在手术之前应当摄x线片,以了解牙釉质厚度,被告没有摄片,违反禁忌实施手术,这也正是鉴定分析意见指出的"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如果术前摄片,就可以避免手术,也就可以避免损害后果。因此,被告当然应当对打磨过度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虽然鉴定结论是主要责任,但是让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没有依据
《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原告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没有任何过错,其来院只是咨询,经被告鼓动怂恿,同意做4颗牙齿的美容,被告违反操作规范,盲目手术,且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导
致原告15颗牙全部死去,不得不靠牙冠维持功能,这一后果完全是被告过错所致,被告对此当然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患纠纷的解决办法
为了防范和解决医患纠纷,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沟通,共同探索,建立解决医患纠纷长效机制。
1、建立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制度。如果出现严重的医患纠纷与冲突,或者发现有“医闹”隐患,法院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加强法院与党委、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党委和政府利用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的优势,法院在法律层面上给予技术支持,法院在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尽化解医患矛盾,并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共同探索一条适合当地的.解决医患纠纷的长效机制,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加强与医院的信息交流,共同发现矛盾,解决纠纷。法院应该加强与医院之间对于医患纠纷动态的信息交流,医院可以向法院反映已出现的医患纠纷的现象、特点等情况,法院可以指导医院如何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法院和医院
应该共同发现矛盾、共同探索矛盾化解的最佳方式。
3、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力度。法院及时把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医患纠纷的现象向卫生监督部门进行通报,便于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医院的监督,提高医疗工作的透明度。监管部门要督促医院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发生纠纷后,及时通知医院将病历交至监管部门保管,防止医院隐藏、篡改病历。建立政府、行业、众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医院提高服务质量。对那些情节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二)、建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全面把握纠纷特点。
1、坚持能动司法,把调解方式放在首位。将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相结合,以保护受害者利益为理念,以保障医院合法权利为视角,把握赔偿的数额额度,通过灵活的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
2、联合医院、卫生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成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将医学专业性与调解的灵活性相结合,既能增强医方加入调解的积极性,又能提高患者一方的信任度,人民法院可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提高协议的执行力。
3、积极、耐心、细致地做好患者方面的工作。患者通常作为较为弱势的一方,理应受到更多的帮助,在解决医患纠纷时应该从理解和换位思考的角度做患方的工作,深入了解患方的最终诉求和闹情绪的根源之后再寻求突破口,同时积极帮助解决患方的难处使其满意。
4、促进医患双方之间的沟通。法院可以成为沟通医患双方的桥梁,同时两头做好医患双方的工作,创造一个双方交流与沟通的平台,保证双方沟通渠道的畅通,既缩短双方之间的距离,又不至于使双方产生激烈的冲突与新的矛盾。
(三)、发动社会力量,多层次改善医患关系。
1、强化社会的舆论引导,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媒体对案件的态度影响着公众的看法,因此新闻媒体在报道医患纠纷时要客观、公正,要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不能只注重于吸引观众眼球,还要考虑到社会效果,要加大对医疗行业风险的宣传。同时,媒体和网络的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舆论作正确引导。
2、患方亲属工作单位、社区组织等也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的作用,形成一种多方联动、共同解决的方式。作为患者的亲属,应采取理智的态度面对纠纷;作为患者的工作单位,要及时给予患者人文关怀,作为患者所在基层组织,应配合政府做好工作。
医疗纠纷调解技巧
1、“调解优先”与“专业保障”在医患纠纷处置中的重要性
医患纠纷相对于其它社会矛盾,具有专业性强、诊疗过错认定难、矛盾疏导途径单一、司法途径困难、患方情绪容易激化等特点。一方面,由于患方对于高度专业的医学知识往往一无所知,对一些本来属于正常诊治缺陷的现象难以理解,甚至产生偏执情绪;另一方面,医学的高度专业性使患方处于专业劣势,即使医院真的存在医疗过错,患方也很难成功举证。这使得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基础和过错认定难以达成共识,情绪便代替理智,赔偿无从谈起,就算法院判决也很难真正定纷止争。这时,专业化医患调解便充分显示其优
势性。一方面,医调委搭建起医患双方专业沟通的平台,在第三方中立的基准上,医调委客观地对专业进行分析评判,既指出医方的不足,也向患方解释医学的难处。只有理解了专业,才能真正地理解对方。另一方面,医调委又不是冷冰冰的医学鉴定或法院判决,会充分考虑医患双方的实际情况,于情于理进行解释,帮助医患进行情感沟通。医学不单纯是自然科学,也是一门“人”学,强调医德医风,讲究人文关怀。因此,在医疗纠纷处置中建议医院多些耐心与同情,感同身受地多给患者一些安慰。这是医疗纠纷专业化调解拥有的其它处置
途径无法比拟的优势。本案本来已经起诉到法院,但患者还是很乐意接受调解,医院也因为经历过很多法院判而不决的案件,所以理解并愿意接受调解,这充分说明了“调解优先”在医疗纠纷甚至诉讼中的重要性。
患方采取非理性维权行为的原因很多,其中由于医学和法律专业壁垒的存在,使对正常解决争议方式缺乏信心是重要因素。通过有医学和法律专业背景的调解员对医患纠纷的及时介入,一方面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宣讲并理性的分析,使患方树立对法律的信心,消除非理性维权甚至“医闹”的不当想法,坚持达到依法解决争议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对医疗的详细了解,分析医疗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为患方提供解决争议的法律意见,使其避免不必要时间精力的浪费;再者,目前某些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服务态度等方面确实存
在不尽人意的地方,据调查统计,约70%的患方投诉与医疗技术本身没有关系,矛盾焦点集中在非医疗行为上,如医生服务态度恶劣、收费不合理等,这些问题通过情理的有效沟通解决,比简单冰冷的判决更有效。因此,本案中调解员通过对案件进行过错认定的法律分析、对案件诉讼过程进行讲解,对诉讼风险予以评估,使医患双方均能客观评价自己的过错和预估诉讼风险,同时通过情感沟通,增强医患互信,最终使理性地达成互谅互让的调解结果。
和谐社会的发展关键在于社会关系的稳定,所以目前国家强调社会管理创新机制以解决社会问题。社会关系呈多样化,导致权利义务及纠纷类型的复杂化,因此要求我们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例如医疗纠纷的解决,既有医患双方和解、行政调解、法院诉讼,也有这种专业化第三种的居中调停。调解不应是简单的和稀泥,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下,本案中的调解员帮助当事人理性分析,协助理性判断,以专业化的调解依法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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