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卷第4期2010年8月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Journa l of B aicheng N or m a l Co llege            V o.l 24,N o .4
A ug .,2010
法律带来的是什么?
评 无需法律的秩序!
杨铁军
(大庆师范学院法律系,黑龙江大庆163712)
摘要:法律与秩序似乎存在着天然的联系,人们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充满了∀想当然#。
无需法律的秩序!打破了这种∀想当然#,使人们看到一个无需法律的秩序,但这并不表明法律无用论。法律自有存在意义和必要,单纯的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中心主义也许都需要批判。无需法律的秩序应当在法律力量中生存,而不会超出法律。
关键词:社会秩序;博弈;福利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3118(2010)04 0039 03
收稿日期:2010-06-01
作者简介:杨铁军(1974  ),男,大庆师范学院法律系讲师,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民法哲学研究。
阅读埃里克森的 无需法律的秩序!后,有感
于作者花费了大量时间研究了社会控制中的规范控制,并进而做出∀最大福利#的假说。作者所说的∀最大福利#的条件是在∀关系紧密的体#内,以及∀日常生活#中,当满足这些条件后,作者认为,在这个∀关系紧密的体#内的∀日常生活#中,即使没有法律,依然会实现∀福利最大化#。并在本书的最后一章运用该假说检验了几个生活中的实例,用以证明假说的正确性。当然作者也充分地意识到作为社会控制手段之一的规范,并不能摆脱开法律的作用,∀有时一些基本法律是实现规范必不可少的制度#,
[1]
但同时作者也始终没有放弃自
己一直阐述的观点:∀无需法律的秩序#。在书的最后作者写道:∀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社会。#[2]
由作者结论性的话语,我认为可以做这样的理解:第一,法律能够建立社会秩序;第二,非正式合作对于社会秩序的建立是有条件要求的;第三,当存在非正式合作条件时,规范排斥法律。本文将对这三个推论,结合我国法治实践进行批判分析,借以更深刻理解本书所蕴含的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之间的关系。
一、法律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诚如作者本人所说,当代的法律经济学家基本都是法律中心主义者,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认定社会控制的方式只能是法律,而不会有其他方式。作者是这种观点的批判者,但从另一方面看,也可以推断作者认为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一起使这个社会变得有秩序,并进而可以认为法律一定会带来它能力范围内的秩序。如果以上的理解和推论没有误解作者的意思的话,那么这个法律会带来一定范围内秩序的论断也许也应该论证,而不是想当然的结论。
法律是实践理性的产物,法律之善与事实之真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法律也许能够解决这个矛盾,也许受困于这个矛盾,进而使法律陷于事实的汪洋之中,无法分辨方向。对于我们这个后发型法治国家而言,我们更是将法律视为一种治理社会的利器,想当然地认为有了法律,并能够执行法律,社会秩序就会存在。典型的认识就是我们经常说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典型的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唯一方法,认为只要有规则,并严格执行规则,社会就会在掌控之中,并没有考虑到以下两方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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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一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二是法律之间的冲突。对于第一个问题在后面的论述中将阐明。本部分主要分析因为法律之间的冲突而产生的问题。
现实的法治实践告诉我们,即使我们有了法律也不见得有秩序,甚至带来混乱。不考虑由于执法机关的不正当执法而带来的混乱,只从法律制度自身考虑,经常存在的是法律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带来的问题是法律之间的冲突,以至使社会不是变得有秩序,而是更为混乱。产生这种法律之间的冲突的主要原因从经验上看不外乎以下几方面:一是部门利益法律化,导致法律成为利益集团的工具,失去了作为社会公器的作用;二是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导致先立的法和后立的法之间的矛盾,这种原因的出现主要是多层级立法中没有协调的机制,以至在我国的社会实践中因这种情形而引出的矛盾也不在少数;三是法律之间的竞合,这是制定法的立法者竭力避免,但实际是无法避免的问题。[3]当然,这些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的法律占法律的总量也许很小,但其导致社会秩序的问题却不容忽视。因此对于本书潜在的认为法律在其给定的范围内会带来秩序的潜在认识应当充分认识,换言之,即使在法律有能力控制的范围内,法律也会因各种原因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二、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不作为
所谓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不作为指的是法律对社会的调控范围是有限制的,不是所有的社会秩序都是由
法律控制的,即使在某一领域存在法律,但法律也不会在该领域有所作为。这种法律的不作为大概可分两种情形:一是该社会秩序属于法外空间,因此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二是该社会秩序在法律调整范围内,但法律对于该秩序没有实际影响。
对于第一种类型,例如情感、友谊等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也不会参与其中,因此也不是本文要讨论的对象。第二种类型应当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同时也是无需法律的秩序!探讨的重点。为什么一个社会有法律,但法律却对形成社会秩序不作为?本书的作者通过对于夏斯塔县的田野调查总结出一个假说:关系紧密的体在日常活动中通过合作可以实现福利最大化。并进而对于形成制度经济学以及法律经济分析的核心内容∀科斯定理#的存在做了分析。作者认为科斯认为法律的存在可以减少交易费用的预见在该假说情况下是不存在,作者通过对于∀卡顿蠢事地区#法令与相关社区实际情况的对比发现法令对于实际生活没有什么影响,用事实证明法律对于社会秩序形成的不作为。作者的这番论述也支持了哈耶克所说的∀默示性规则#和∀自生自发的秩序#的判断。作者并不是无条件的认为在任何情况下法律对于秩序的形成都是不作为的,而是明确了其存在的条件,即关系紧密的体,日常生活,以及福利最大化。[4]
对于关系紧密的体,作者认为不仅意指地域上的紧密,例如夏斯塔县的牧人和农人,也包括通过现代资讯手段和工作关系,但地域上并非紧密的体,例如在复印资料时的大学教授。关系的紧密性决定了参与博弈的各方不是仅博弈一局就再也没有参与博弈的可能性,因此每一方都会在∀针锋相对#的博弈中
sort out什么意思中文意思
选择合作的态度,而不会选择背叛。作者在验证其假说时用了房东和房客的例子,在房东和房客要诉诸法庭时,一般而言都是不会再进行租赁的时候,而不会是在持续的租赁之中。生活中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日常生活这个条件决定了参与博弈的各方对于发生博弈对象的可预测性,如果博弈的对象是一个偶然性的事情,那么就无法做到预期,进而不能产生合作的需求。作者在书中提到例子都是参与博弈的人日常生活中经历的事情,这也是多局博弈存在的条件,只有预见到多局博弈人们才会合作,而非背叛。
福利的最大化要求参与博弈的当事人在满足前两个条件后通过合作或扯平实现,换言之对于关系紧密的体的日常生活只有通过合作才会使福利或财产最大化,而对抗只会使博弈的各方利益总体上达到最小化,作者通过博弈模型做了理性的分析。
通过前面对于法律对于秩序形成不作为的分析,我感觉到一点不安。在关系紧密的体内,这种扯平博弈都是建立在参与博弈的各方具备基本相同的能力,这也应当是建立无需法律的秩序的一个条件,否则会发生博弈的一方为了所谓的长久利益而不得不忍受,但双方对于忍受的时间或者说博弈的局数的预计不一致,就会发生久久压抑的一方的突然爆发,从而使秩序变得更为混乱。作者也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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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到这一点,可能是出于本文主旨的考虑,只是在书的结论部分指出,∀以法律来强化非正式控制#以及∀非正式控制的局限#。
三、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贡献
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作用似乎毋庸置疑,但一般的认识都没有超出法律中心主义的思考范围,也就是说法律是社会秩序形成的唯一力量。这种认识忽略了两方面的情况:一是法律形成社会秩序;二是法律的运作与其他非法律规范的运作交互作用,共同进行社会控制。本书作者考虑到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之间关系,但并没有展开论述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贡献。
通过本书以博弈论和社会学理论为方法的论证,加之自己的生活,相信很多人会倾心于∀无需法律的秩序#。作者并没有简单的支持这种秩序,而是列出实现该秩序的条件,当不满足这些条件时,我们依然需要秩序,这时就只能由法律来实现秩序。∀无需法律的秩序#所针对的是争议数额小、技术要求低、关系紧密的日常生活,对于条件与之相反的情形则可能无能为力了。一般而言在私法领域,法律对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状况一般处于隐身状态,只有当争议变得不能在双方允许的范围内时,法律才从幕后走向台前。在公法领域,一般而言,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有限度的自力救济外,法律垄断了保证秩序的权力。
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贡献还体现在法律对于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机制。以诉讼为中心的争议解
决机制使社会秩序及时地得以恢复。但我们也不要夸大∀无需法律的秩序#,夸大所谓的∀民间法#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可以说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是一种中间状态,人们只会在由稳定预期的情况下才会维持在中间状态,当预期改变时,人们就会把异议升级为争议,把忍让变更为斗争,把中间推向终极,所有的变化都指向所谓的∀正义#,此时只有法律诉讼会将∀上帝的归于上帝,凯撒的归于凯撒#。
结语
法律会带来什么?也许行文至此,我也无法回答这个带有相当程度本体论的问题,但它作为我们在阅读本书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想必也是埃里克森先生所思考的问题。为了秩序我们需要法律,但法律事实上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为了秩序我们需要法律,但法律也许毫无作为;但无需法律的秩序!带给我们的也许不应当是法律无用论,它告诉我们的也许是∀无需法律的秩序#应当在法律的力量中生存,而不会也不可能超越法律。
参考文献:
[1][2][4][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苏力译.无需法律的秩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德]卡尔∃拉仑兹,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W hat t he Law Bri ngs U s
Co mm enti ng on O rderW ithout La w
YANG T ie-jun
(La w Depart m en,t Daqi n g Nor m a lUniversity,Daqing163712,Ch i n a) Abst ract:It see m es t h at la w and order have natural relati o nship wh ich m ake peop le assum e it as a m atter of course.Order W it h out La w denies this sort o f idea and ask peop le to see an or der w ithout la w,but it doesn%t m ean the la w is use less.The la w ex ists in m eaning and necessity,t h eory that both the la w is use less and the l a w is the cen ter m i g ht be cr itic i s ed.O rder shou l d ex ist i n the force o f la w and it can%t exceed the la w.
K ey W ords:socia l order;d ice ga m e;w elfare
责任编辑:于秀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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