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办法
⽬录
第⼀章总则
协议包括第⼆章平等协商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四章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第五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
第六章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上级⼯会的职责
第⼋章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和指导⼯会代表职⼯依法与企业进⾏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的合法权益,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民共和国⼯会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各类企业⼯会。上级⼯会依照本办法对企业⼯会与企业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作进⾏帮助、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平等协商是指企业⼯会代表职⼯与企业就涉及职⼯合法权益等事项进⾏商谈的⾏为。
企业⼯会应当与企业建⽴平等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就涉及职⼯合法权益等事项进⾏平等协商。
第四条集体合同是企业⼯会代表职⼯与企业就劳动报酬、⼯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的书⾯协议。
第五条⼯会与企业平等协商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合法;
(⼆)平等合作;
(三)协商⼀致;
(四)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利益;
(五)维护正常的⽣产、⼯作秩序。
第六条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章平等协商
第七条企业⼯会应当就下列涉及职⼯合法权益的事项与企业进⾏平等协商: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监督检查;
(⼆)企业涉及职⼯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企业职⼯的劳动报酬、⼯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职⼯和未成年⼯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化体育⽣活;
(四)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五)职⼯民主管理;
(六)双⽅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条参加平等协商的⼯会⼀⽅⾸席代表为⼯会主席;⼯会主席可以书⾯委托⼯会其他负责⼈为⾸席代表。
⼯会⼀⽅的其他代表可以由⼯会各⼯作委员会主任、⼥职⼯组织的代表和职⼯代表⼤会议定的职⼯代表组成。
⼯会可以聘请有关专业⼈员作为顾问参加平等协商。
第九条⼯会代表⼀经产⽣,⽆特殊情况必须履⾏其义务。因特殊情况造成空缺的,应当由⼯会重新指派代表。
第⼗条⼯会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担任代表之⽇起五年内除个⼈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个⼈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重⼤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条⼯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与企业进⾏平等协商:
(⼀)建⽴定期协商机制的企业,双⽅⾸席代表应当在协商前⼀周,将拟定协商的事项通知对⽅,属不定期协商的事项,提议⽅应当与对⽅共同商定平等协商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协商开始时,由提议⽅将协商事项按双⽅议定的程序,逐⼀提交协商会议讨论;
(三)⼀般问题,经双⽅代表协商⼀致,协议即可成⽴,重⼤问题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职⼯代表⼤会或全体职⼯审议通过;
(四)协商中如有临时提议,应当在各项议程讨论完毕后始得提出,取得对⽅同意后⽅可列⼊协商程序;
(五)经协商形成⼀致意见,由双⽅代表分别在有关⼈员及职⼯中传达或共同召集会议传达;
(六)平等协商未达成⼀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同意,可以暂时中⽌协商,协商中⽌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具体中⽌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共同商定。
第⼗⼆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会有权要求企业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条平等协商意见⼀致,应当订⽴单项协议或集体合同。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四条集体合同主要规定当事⼈的义务和履⾏义务的措施。
第⼗五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劳动标准;
(⼆)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监督、检查;
(三)争议处理;
(四)违约责任;
(五)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企业劳动标准包括:
(⼀)劳动报酬:包括⼯资分配⽅式,⼯资⽀付办法,⼯资增减幅度,最低⼯资,计件⼯资标准,延长⼯作时间付酬标准,特殊情况下⼯资标准等;
(⼆)⼯作时间:包括⽇⼯作时间,周⼯作时间,延长⼯作时间和夜班⼯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轮班岗位的轮班形式及时间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休息时间,周休息⽇安排,法定休假⽇,年休假标准,不能实⾏标准⼯时的职⼯休息休假等;
(四)保险:包括职⼯⼯伤、医疗、养⽼、失业、⽣育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的设⽴项⽬、资⾦来源及享受的条件和标准,职⼯死亡后遗属的待遇和企业补贴或救济等;
(五)福利待遇:包括企业集体福利设施的修建,职⼯⽂化和体育活动的经费来源,职⼯⽣活条件和住房条件的改善,职⼯补贴和津贴标准,困难职⼯救济,职⼯疗养、休养等;
(六)职业培训:包括职⼯上岗前和⼯作中的培训,转岗培训,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及培训期间的⼯资及福利待遇等;
(七)劳动安全卫⽣:包括劳动安全卫⽣的⽬标,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改善的具体标准和实施项⽬,新建、改建、扩建⼯程的设计、施⼯中的劳动安全卫⽣设施与主体⼯程配套的内容,有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劳动保护⽤品发放,特殊作业的抢险救护办法,以及劳动安全卫⽣监督检查等;
(⼋)企业富余职⼯的安置办法;
(九)⼥职⼯和未成年⼯特殊保护;
(⼗)其他经双⽅商定的事项。
第⼗七条集体合同规定的企业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四章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第⼗⼋条签订集体合同之前⼯会应当收集职⼯和企业有关部门的意见,单独或与企业共同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第⼗九条⼯会拟定集体合同草案,可以参照下列资料: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
(三)同⾏业和具有可⽐性企业的劳动标准;
(四)企业⽣产经营情况及有关的计划、指标;
(五)政府部门公布的有关物价指数等数据资料;
(六)本地区就业状况资料;
(七)集体合同范本;
(⼋)其他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资料。
第⼆⼗条⼯会根据拟定的集体合同草案按照本办法第⼆章的有关规定与企业进⾏平等协商。
第⼆⼗⼀条经协商达成⼀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本应当提交职⼯代表⼤会或全体职⼯审议,⼯会代表应当就草案的产⽣过程、主要劳动标准条件的确定依据及各⾃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
第⼆⼗⼆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代表⼤会或全体职⼯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与企业⼯会主席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未获通过的,由双⽅重新协商,进⾏修改。
第⼆⼗三条集体合同签字后,在报送劳动⾏政部门的同时,企业⼯会应当将集体合同⽂本、附件及说明报送上⼀级⼯会。
第⼆⼗四条集体合同⽣效后,应依法向全体职⼯公布。
第五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
第⼆⼗五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环境和条件发⽣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时,双⽅均有权要求就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进⾏协商。
当⼀⽅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提出协商要求时,双⽅应当在7⽇内进⾏协商。
第⼆⼗六条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协商⼀致,并制作《变更(解除)集体合同说明书》。
第⼆⼗七条发⽣下列情况之⼀,集体合同的相应条款可以变更或解除:
(⼀)订⽴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
(⼆)订⽴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被修改或取消;
(三)因不可抗⼒的原因使集体合同全部不能履⾏或部分不能履⾏;
(四)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使集体合同全部不能履⾏或部分不能履⾏;
(五)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条件出现;
(六)其他需要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情况出现。
第⼆⼗⼋条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提出建议,向对⽅说明需要变更或解除的集体合同的条款和理由;
(⼆)双⽅就变更或解除的集体合同条款经协商⼀致,达成书⾯协议;
(三)协议书应当提交职⼯代表⼤会或全体职⼯审议通过,并报送集体合同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审议未获通过,由双⽅重新协商;
(四)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协议书,在报送劳动⾏政部门的同时,企业⼯会报送上⼀级⼯会。
第⼆⼗九条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双⽅约定的终⽌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终⽌。
集体合同期满前,企业⼯会应当会同企业商定续订下期集体合同事项。
第六章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企业⼯会应当定期组织有关⼈员对集体合同的履⾏情况进⾏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与企业协商解决。
第三⼗⼀条企业⼯会可以与企业协商,建⽴集体合同履⾏的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履⾏集体合同的情况进⾏监督检查。
第三⼗⼆条⼯会⼩组和车间⼯会应当及时向企业⼯会报告集体合同在本班组和车间的履⾏情况。
第三⼗三条职⼯代表⼤会有权对集体合同的履⾏实⾏民主监督。
企业⼯会应当定期向职⼯代表⼤会或全体职⼯通报集体合同的履⾏情况,组织职⼯代表对集体合同的履⾏进⾏监督检查。
第七章上级⼯会的职责
第三⼗四条上级⼯会对企业⼯会与企业进⾏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负有帮助、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上级⼯会根据企业⼯会的要求,可以派⼯作⼈员作为顾问参与平等协商,帮助企业⼯会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五条上级⼯会收到企业⼯会报送的集体合同⽂本,应当进⾏审查、登记、备案。
第三⼗六条上级⼯会在审查集体合同时,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企业⼯会,并协同同级劳动⾏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七条上级⼯会应当参与处理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中出现的争议。
第三⼗⼋条对尚未建⽴⼯会的企业,上级⼯会在组织职⼯依法组建⼯会的同时,帮助、指导职⼯与企业进⾏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章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三⼗九条⼯会与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请上级⼯会和当地政府劳动⾏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会参加同级集体合同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及时、公正地解决争议,并监督《协调处理协议书》的执⾏。
第四⼗⼀条因履⾏集体合同发⽣争议,⼯会代表应当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15⽇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会与⾏政进⾏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因签订和履⾏集体合同发⽣争议,依照本办法执⾏。
全国总⼯会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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