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农业行政许可审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7-07-20
 
● 董达义
考虑了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的问题    农业行政许可审批是农业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代表国家行使农业行政管理权,依法治农的重要手段。它为农业行政管理提供抓手,直接为“三农”提供高效服务,对保障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城乡人民健康和农村社会稳定都有重要作用。根据本人从事农业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实践和体会,谈谈农业行政许可审批在为“三农”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  农业行政许可审批的特点
    农业行政许可审批是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农业行政管理管理的有效手段,其特点是:
      1)法律规定性。农业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都是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其他农业相关专业法律
法规的规定设立的。
      2)专业技术性。农业行政许可审批对服务对象的条件绝大多数项目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或资格。
      3)范围广泛性。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农业行政许可审批已经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不仅仅局限于农业、农村、农民,正在不断向城镇、流通等其他领域拓展,包含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部环节。
      2  农业行政许可审批的问题
    农业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农业行政许可审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暴露出农业行政许可审批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不配套,许可办理差异大。表现在农业行政许可审批的上下级行政管理层之间,不同专业之间,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数量上,目前农业部有82项、浙江省农业厅有44项、市(县)20多项。专业上,县级的农机类较多有近10项,其它专业2-3项。同一市辖下的不同县之间也存在着许可项目的差异。这些差异有悖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例如在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中根据的是《兽药管理条例》,为加强兽药经营管理,浙江省农业厅2004年11月15日下发了浙农专发[2004]149号文件,文件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新筹建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根据《条例》的规定,通过《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检查验收,方可按管理权限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在2004年10月31日前已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根据《条例》的要求,加大兽药GSP改造力度,在2009年10月31日前达到兽药GSP要求。对原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效期满前6个月,可按规定进行换证。而农业部直到2005年9月28日才出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由于《条例》、《规范》、《文件》的相互脱节,使县级农业部门在《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中不但尺度难把握,而且各地执行相差甚远,有的市(县)完全停止办理新证,也有的只办理旧证换证手续。许多计划开办兽药经营的企业或个人经常不断前来窗口咨询,我们只有以暂停办理作回答,也提供不出充足的依据,造成经济主体对我们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不够满意。衢州市的市长信箱还收到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的大学生请求解决此类问题的来信,可见影响之大。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文件是不能作为行政许可审批依据的,但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管理。
      2)技术规程不规范,行政许可有漏洞。农业行政许可审批由于绝大部分许可项目专业技
术性,有很强的技术操作的强制规定性,但因其技术规程的不规范,带来了许可中的漏洞。在农业执法的市场督查中,曾查获一起伪造《动物检疫证》大案,其中就明显暴露出我们在行政许可办理的漏洞。该案当事人从事贩运生猪的经营,先后两次从江西省买入空白的《动物检疫证》,将标的案值20多万元在江山市收购生猪,未经检疫就多次私自开具买来《动物检疫证》盖上私刻印章,模仿动物检疫员的签名,并持伪造的《动物检疫证》,通过关卡检查销往上海、杭州等城市的屠宰场。虽然后来查获该案,也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但造成的后果不可低估,不但违法分子存在伪造行政许可证的侥幸心理,而且有损农业行政许可的严肃性,更为严重的是危及人民众的食品安全。如果我们的行政许可管理规范,违法分子就买不到空白的《动物检疫证》,如果我们的许可结果能在网上公开公布,各个环节联网,资源共享,便于查询、便于严格监管和检查把关,就可以堵塞这样的漏洞。
      3)许可约束不健全,系统运行欠周密。一是新的许可审批后数据不及时更新反馈。去年,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查获江山市大桥镇某农资经营户经销超过农药登记有效期的杀虫剂,经网上查询农药登记的行政许可,已超过登记期限,属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就在执罚机关即将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该杀虫剂的农药厂出具的已经续展登记的农业行政许可证明,经与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核实,实际行政许可变更后,网上公布的原行政许
可没有变更造成的,险些酿成行政诉讼。二是证照规格不统一。农业系统内的各专业、各业务部门自行其是,除极少数农业行政许可事项全国统一外,大部分许可审批都各自为政。小至许可审批的表、单无一致格式,大到发放的许可证、照没有统一的规格,也没有统一的编号,所载内容也有很大差别。三是农业行政许可审批的操作处于原始阶段。不但没有开发出适用于县级农业行政审批的专用软件,而且尚停留在手工填写制作的原始状态,更不用说实现网上农业行政许可审批了。与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也与电子政务的要求不相适应。
      3  农业行政许可审批的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批。行政机关出台与法律相配套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应充分考虑其严密性,使其更有利于规范运作,避免随意性,尽可能缩小“自由裁量”的空间,防止人为的或临时性的政策干扰农业行政审批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使经办人有法可依,申请人有规可循,全社会有效监督。使农业行政审批不再是对申请人的“赋权”或“授益”,而只是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和验证行为。有效杜绝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获利途径审批化的现象。在实际行政许可审批中更应杜绝以小“文件”对抗大“法律”现象。
      2)技术指标量化,有效杜绝纰漏。首先明确规定申请人的专业类别要求,技术技能要求。其次对从事农业行政审批经办人员在技术职称、技术水平、技术能力上设置相应的标准。第三通过审批核发许可证后对办件的公示、储存、更新、维护、反馈与共享等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运行。上述各项技术技能、技术水平、技术标准应尽可能量化、细化,减少人为弹性,便于规范操作。
      3)加强系统建设,提供高效服务。应该把农业和行政管理、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农业行政许可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既掌握行政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又熟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提高行政审批的质量和水平。加快电子政务的农业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建设,不但设置部、省级农业行政许可审批所需的表、单,还应统一市(县)的审批表、单,方便申请人在线申报,经办人在线受理,进而建立农业行政许可的在线签批,在线发证,把“复杂”的事情变“简单”,让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连路都不用跑。明晰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审批过程变得规范、透明,增加可控性,真正实现农业行政审批的便捷高效,提高农业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为公众更多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尽快开发应用农业行政许可审批的实用软件,实现即办件的电脑出证。统一农业行政许可证、照的规格、编号、内容,以维护农业行政许可的严肃、系统性和规范性。应该实现农业行政审批信
息分散向资源整合利用转变;更应该实现农业行政审批系统独立运行向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转变。
    总之,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农业部门依法审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全面加强农业部门法制建设,才能不断提高农业部门行政审批水平,保证依法护农、建农目标的顺利实现,更好地为“三农”提供高效服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