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设和专家行为,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省政府依法建立的跨地区、跨部门,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械(医用耗材)采购、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专家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选聘并纳入省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公共资源
交易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入库等活动。
第五条 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建设、分类实施、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省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与全国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在省专家库中设立评审专家分库,评审专家分库的建设和管理等由省财政厅负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做好省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牵头制定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
(二)负责“山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监督;
(三)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入库、培训考核、动态管理等;
(四)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专家的抽取使用情况,以及专家职责履行情况;
(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专家库建设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协同省发展改革委做好省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负责本行业专家的征集、资格初审,协助做好业务培训、行为考核等日常管理;
(三)负责监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专家的抽取使用情况,以及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的履行情况;
(四)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
(一)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专家的抽取使用情况,以及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的履行情况;
(二)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专家的业务培训、行为考核;
(三)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要求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考虑了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的问题
第三章 专家库建设
第十条 省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设置。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
专家入选省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行业协会)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二条 入选省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评标评审活动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
(四)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中国公民;
(六)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人专业,对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提出申请,分别报省相关行政监督
管理部门初审。申请人应当填写《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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